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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方正义理论述评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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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西方正义理论述评及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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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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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西方正义理论发展经历了两次循环和螺旋式上升后由罗尔斯进行了综合。西方正义理论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我国经济发展必须恪守“经济正义”的原则;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必须引入“以自由看待发展”的新理念;进一步扩大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关键词:正义理论 经济正义 以自由看待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效率低下导致生产力极为落后,党和政府基于当时的特殊情况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战略,可谓是一种权宜之计,是符合国情的。现在国家经济实力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党和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战略,实际上正表明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在面对客观存在的不公平挑战时做出了一种有力回应。“又好又快”本质上昭示的就是经济发展要坚持“公平优先确保效率”的新原则。
一、西方正义理论的历史演进
西方正义理论的演进主要经历了古希腊罗马、近代和当代几个历史时期。中世纪只是正义理论的过渡期。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
西方正义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正义思想,梭伦通过将应得的观念与正义联系起来,使正义成为一个有明确的社会与德性意义的概念。其次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当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就是善”,并区分为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个人正义就是指与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相对应的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使得心灵和谐。亚里士多德在综合了梭伦的“应得的正义观念”和柏拉图的关于“正义德性只同他人的善相关的观点”阐述了更深刻的“德性正义理念”,他首次为正义作了区分:个人正义有关公平公正之美德;城邦正义是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关系到财产分配和人际交往关系。他把友爱视为公民的重要德性,并作为正义的必要补充。罗马时期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正义,“法就是公平正义。”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二)近代正义理论
近代正义理论是在否定中世纪“神学正义”的基础上,以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而建立的,实现了古代正义观念的伦理学、价值观主题向近代自由、平等、权利为主题的政治哲学的转换。近代的正义理论主要是沿着以下两条路经来展开的。
1、由洛克开始,经休谟、卢梭到康德开创的基于“权力概念”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洛克持“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认为统治者是参与契约的~方,是从缔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所以也受缔约的限制。如果他们违背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选择新的统治者。为防止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洛克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因此,正义的社会就是人们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的共和制社会。休谟从经济角度阐发其正义学术。他认为,正义就是人类为了应付环境和满足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和设计。正义的核心是关于财产规则和实施问题。卢梭也认为构成一切权利基础的正义社会是建立在契约上。自然与暴力都不能成为合法权利的基础,只有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样,通过契约建立了国家,国家服从公意,体现公意的东西就是法律,这不仅是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基础也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康德从形而上学的“自由意志”概念出发,正义应确保人类的自由意志,否则就是非正义的。
2、由边沁等为代表的基于“功利概念”为核心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它由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部分组成。一是苦乐原理。其含义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是人的行为的终极因。行为的苦与乐是善恶判断的依据。不同的苦与乐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不同。而且,苦乐价值的大小可以按照以下因素计算: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时间、继身性、纯度、范围大小。快乐和痛苦价值量大小将决定行为的好与坏或善与恶;二是效果论。行为的善良与否取决于它能否带来好的结果。进而言之,,行为的结果带来快乐就是道德的;三是功利原则。意指任何一种行为应有利于幸福的增进,并且要确保“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总之,功利主义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即以善的总额的最大程度的增长作为社会主导的正义原则。
(三)当代西方的正义理论
当代西方的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罗尔斯,他从综合的角度,提出了他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核心思想主要有以下两点:
1、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和前提预设
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自我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社会制度调节,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在否定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基础上,从契约论的角度,扬弃了古典自由主义奠基者洛克等人的“自由观”,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并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标在于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正义原则。罗尔斯假定有关正义的社会契约的订立是在一种“原初状态”下进行的,订立契约的人都处在一种所谓的“无知之幕”之中。人们不知道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不知道善的观念、心理特征;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正是在这种状态下,罗尔斯提出了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和两个优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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