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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业商务信息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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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在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及中介组织、经营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农业商务信息应用主体对农业商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农业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管理机制、信息采集与发布标准、信息服务人才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必须创新服务模式,走公益服务与商务运营相结合的道路,发挥社会力量在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引导、规范和完善农业信息服务市场建设,从而发展农业电子商务,达到“以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目的。
  关键词:农业商务信息;模式创新;公益服务;商务运营
  
  一、引言
  
  农业商务主要是指涉农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网上农业商务信息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消费者、农村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有偿或无偿信息及交易平台等其他服务的活动。网上农业商务信息服务为市场交易者提供了信息服务,信息服务者同时取得了经济收益,它属于初级阶段的农业电子商务。
  在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从种植、养殖,到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汇聚了全国7万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5万左右农村合作及中介组织、近100万经营大户、200多万农民经纪人,他们是中国网上农业商务信息服务最重要的应用主体,对信息服务有巨大的需求。与此同时,在农业商务信息服务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由于中国涉农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服务管理机制,各部门和各单位分别依靠各自独立、相对薄弱、不尽规范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标准不够统一,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信息资源尚不能得到充分共享;(2)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还有较大差距,信息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等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3)信息的采集面相对较窄,采集、分析和发布缺乏统一的标准;(4)信息分析形式和发布窗口的实用性、统一性和固定性较差;(5)现有的信息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技术人才不足,培训工作滞后等(张玉香,2003)。这些因素影响了信息服务质量,使得农业商务信息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在结构、质量、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缺口。由于中国农业电子商务有效的需求市场尚未成熟,在网上农业商务信息服务发展的初期,为了更好地满足网上农业商务信息的需求,发展农业电子商务,达到“以信息化推动农业现代化”的目的,就必须完善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创新商务信息服务模式。
  
  二、文献回顾
  
  陈国庆等(2007)区分了公共产品纯度,认为公共产品纯度受多种因素影响,根本因素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因素是制度约束性和可分割性,而可变因素则是收益性。根据公共产品纯度,从解决市场收益的角度出发,可以构建起公共产品纯度和公共产品市场之间的联系。除去纯粹的公共产品之外,其他类型的准公共产品供给者可以多元化。在准公共产品市场中,完全由市场机制推动公共产品供应和需求均衡,政府的作用仅仅是促成一般市场的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当公共产品供给者;二是管制交易对象,制定一般市场准入条件、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制定交易价格,维护等价交换原则,如果交易价格高于自由交换价格,政府要调节其利润,以维护公共产品消费者利益,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自由交换价格,政府要给予补助,以维护公共产品供给者利益;四是维护交易秩序,对违规者给予处罚,以保护一般市场有序发展。
  农业商务信息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市场供给。刘丽伟(2007)认为:首先,农业信息基础设施是一种公共产品,它所提供的服务不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且外部正效应明显;其次,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具有需求迫切、基础薄弱、覆盖面广、受益民众多等特点;最后,农业信息产品多具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政府应在投资和发展上发挥主导作用。金晓伟(2007)认为,根据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观点,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会因为技术水平、消费人数、消费范围、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导致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边界变得模糊,这种不确定性决定了政府和市场都可以成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杨永忠等(2008)的研究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外部压力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趋势之下,对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般会选择多元主体供给模式,因为,一方面,公共产品投入对于工农业生产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落后地区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的数量增加与质量提高能显著减少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可见,现阶段对农村公共产品采取多元主体供给具有可取性。“二元准公共产品”联合供给应选择合作推动,在公共产品多元主体供给的动态过程中,应注意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协同效应,使“二元准公共产品”实现更好、更持久的多元化提供。
  另外,准公共产品供给的收益性是供给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基础。如果公共产品的供应没有收益,或者收益不能支付成本,也没有补助渠道,其无法完成等价交换,此时,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缺乏足够的激励,市场上对于准公共产品的需求将无法得到满足;只有公共产品供应有收益,才有足够多的市场主体进入到准公共产品市场中来。农业商务信息的供给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获得收益:第一,部分农业商务信息的供给能够通过等价交换直接获取收益,例如农业中介信息网站以会员制形式向会员收费;第二,虽然某些农业商务信息的供给无法直接获取收益,但信息提供者凭借自身优势可获取收益,例如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提供者通过网站免费信息汇聚人气,吸引企业在该网站上做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第三,补偿收益,即政府给予补助,使信息供应者获得收益,例如各级政府的农业信息门户网站等(易法敏,2008)。
  
  三、中国农业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及其功能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作为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的主体,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农业信息服务的总体规划和宏观政策;二是搭建农业信息服务基础平台(传输网络、信息标准化以及开展技术研发);三是信息市场建设,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信息发布窗口;四是建立农技推广体系。
  2.科教单位
  科教单位借助政府的委托事务和政策优惠以及企业组织和个人的资金资助来实现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可以看出,科教单位在社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农业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因此,科教单位是农业信息服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农业行业协会
  农业行业协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化原则和方式,介于农业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协调性组织,具有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基本功能。行业协会能通过与行业内企业间的关系、与政府间的关系、与社区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行业间的关系,完成市场机制和政府部门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任务。
  4.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
  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个人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负责为农户提供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的信息服务,其服务方式相对灵活,信息服务的针对性也比较明显;目前,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中国农村经纪人队伍为数不多,但它将是农业信息服务中具有很大潜力的主体形式。
  5.IT企业、电信部门
  IT企业和电信部门在农业信息服务领域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是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主要部门。目前,由于不看好农业领域的投资回报率,经营风险较大,真正专门从事农业信息服务的IT企业为数很少,这是造成目前农业信息服务领域企业数量少的根本原因。为了农业信息化组织主体的均衡发展,应当充分发挥IT企业和电信部门在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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