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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制造商适用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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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9: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中国 缺陷产品 召回 制造商 归责原则 作文 http:///zuowen/
  
  论文摘要: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在我国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其作为一种防护手段,目的是将缺陷产品带来的不安全危害扼杀在萌芽期,不仅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可以避免企业因产品缺陷问题而遭受重大创伤。要使产品召回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首先就要得明确各类主体在召回制度中的责任,而制造商作为责任主体的核心,对其的责任与义务要求最多,理应给予具体规定,但我国相关 法律 法规对此规定不足。本文将主要结合我国现有立法来分析制造商在缺陷产品召回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弥补这方面的立法缺陷与不足。编辑。  
  前言 论文网 http://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任何情况或通过任何方式下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 行政 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设法从 市场 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所有缺陷商品,予以更换、维修、退款等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的一种事前 预防 制度。  http://
  产品的生产制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选择 材料 、加工部件、装配、包装等程序中都可能出现问题,从而产生缺陷。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发展缺陷等。产品缺陷主要是在研发设计或制造工艺上产生的,生产环节才是产品缺陷产生的根本性环节。因此,对于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的产品理应及时实施召回,进行 免费 维修、更换或退款,理所当然地,制造商便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核心责任主体,是缺陷产品召回程序的主要启动者。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当前,各国对制造商的界定大致存有共同的认识。我国虽没有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定,但04年颁布并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管理 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在实践中,任何人可凭产品上附有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明显标志来直接判定是否是制造商。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明确了制造商作为缺陷产品召回的主要责任主体的地位后,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其承担责任所应适用的原则及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证在司法实务中处理同一问题,不会因适用法律规则而出现不同的执法结果。本文将从以下五大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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