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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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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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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2: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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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地股份合作制 理论 实践
论文摘 要: 农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激活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农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生产要素的作用,通过调节形成优化配置,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文章对当前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评价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几点思考。
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农地利用中,兴起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农地利用形式。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农业生产的环节中去,以合作的方式利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和效益。因此,在维护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基础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能否成为推动我国农地制度创新的积极因素;如何充分发挥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绩效与作用,是当前农地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界定
农地股份合作制又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或者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广大农民创造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以家庭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同时提出了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偿转让,这就导致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从根本上说,农地股份合作制强调的是农地这种资源要素作为股份在股份合作制度安排中的运用。对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内涵,国内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本文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农地股份合作制。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农地作为资源要素投入生产经营,并将其股份化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经营权个人拥有的原则,将股份制机制引入合作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获取股权,集体以土地所有权的方式获取股权,实行劳动、资金及其他要素聚集和融通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化,转移出其对农地的使用权,实现了物质形态的资源要素重组;农地利用上,由公司进行组织化,农民对公司的运营实行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农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让农地经营权中土地的使用权独立存在,实现了农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农地股份合作制中价值形态的土地经营权股份,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实物上的权利,而是享有物权性质上的土地承包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流转。
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特征
1.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只是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它的公有制性质没有任何改变,具有全员入股、合劳合资的特点。“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是以劳动联合为主体的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一个突破。劳动的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质上是一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的集体经济。
2.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经济。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形式的生产都需要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基本要素有机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劳动的联合必然要求生产资料的联合作为基础。农地股份合作制把生产资料由个人直接占有变为共同间接占有,由个人支配变为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为共同决策,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根据所持股份按股分红。这种合作是实实在在的,个人产权是清清楚楚的,充分体现出劳动者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因此,股份合作制本质上是通过合作实现劳动者的收益增长。
3.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清晰的关系。从法律视角来看,农地股份合作制既带有合作制的特点,又有股份制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更为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从所有制关系上看,集体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但归个人占有,共同使用,管理;其次,从分配关系上看,农地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动和按股份分配相结合,留有积累;最后,从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上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财产所有者,通过劳动和资本双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
三、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做法
在农地股份合作的实践中,各地区根据自己的特点,股份合作形式有所不同,但是农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及资产的股份化过程一般都依照如下思路:
1.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在价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为依据;在土地价格初步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 和当地土地纯收益为依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在土地价格尚未明朗化的地方,以各类土地的农业纯收入为依据。其二是通过土地不作价的方式,即按土地的实物形态。通过对集体土地重新测量,由村民委员会或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价折股。
2.设置股权。农地股份合作制下,通过股权设置,形成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的基本股权结构。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持有者为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其股份所得红利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对于个人股份的确认,比较典型的方案是由三种股权,即基本股、承包权股和贡献股。基本股以一定时间户口所在地为标准,固定若干年,期满后随增减而调整,所占的比例最低;承包权股,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来确定;贡献股,根据农民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来定。许多地方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一来解决了因人口变动而引起的频繁的股权调整,二来解决了新增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过程中,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不一,各自然村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土地价值进行股份化,或分设集体股和社员股,或只设社员股,按公平兼顾贡献原则分到社员个人,由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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