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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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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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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2: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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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城市住宅;保障品属性;住宅保障
论文提要:人们在认识到城市住宅商品属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它还具有保障品属性,由此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宅建设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缺位行为。本文首先阐述城市住宅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接着分析政府为城市低收入阶层提供住宅保障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保障性住宅建设不会影响房地产的正常发展。
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城市开始了市场化取向的房地产制度改革,城市住宅由此前的实物福利分配逐渐改为货币化分配,直至居民通过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行城市住宅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出现了矫枉过正的错误认识,即认为城市住宅建设应该完全市场化、商品化,政府不应有任何干涉。由此导致这些地方政府在上出现了严重的缺位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一方面政府对适用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缺位,造成经济适用房供需总量和结构失衡,也造成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另一方面政府把廉租房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大多数城市贫困家庭住房得不到保障。因此,分析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城市住宅的重要功能
住宅是最重要的消费品。人类要生存,衣食住行缺一不可。一个人不吃东西、不穿衣服固然会饿死冻死,不行动也会失去活力并导致生命的终止。但在衣食住行中,“住”具有特殊的地位,衣食行也对“住”有着密切的依赖关系。首先,住宅不仅是人们存放和贮藏食品的地方,也是人们腌制、烹调食品和进餐的处所。其次,住宅也是人们穿着、梳妆和洗涤、晾晒、存放衣服之所在。再次,住宅还是人们行走和活动最多的场所,也是人们外出工作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可见,人们的衣食行无一能离开住宅。不仅如此,住宅还是人们存放一切消费资料(小至细小的生活用品,大至机、冰箱、洗衣机、家具,乃至汽车)和安置一切生活设施(炊事用具、盥洗卫生设备)的场所。所以,离开了住宅,人们简直无从安排自己的生活,更不可能建立稳定的家庭。
另外,住宅同时具有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性质,是“三位一体”的特殊商品。虽然个人消费品从总体上看,具有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性质,但同时具有这三种性质的个人消费品极其稀少,比如彩电就不能说是生存资料,品就不能说是享受资料。唯有住宅兼而具有这三种资料的性质和特征。住宅作为生存资料,给人以安身之处,这是它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的独特的使用价值,也是住宅根本区别于其他生活资料的地方。随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住宅使用价值的内涵逐渐丰富起来,住宅作为享受资料的因素增加了。人们不仅要求住宅室内宽敞明亮、功能齐备、舒适方便,而且要求住宅室外优美,要求住宅具有美好的形象。的确,宽敞明亮、舒适方便的住宅,能使人在生理上和精神上获得巨大的满足。而环境优美具有美好艺术形象的住宅,则能给人以美的精神享受。住宅作为发展资料,是因为它一方面为劳动者本人读书看报、钻研业务、创造发明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为劳动者建立家庭、繁衍后代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它既是子女的重要场所,也是下一代茁壮成长的环境和条件。
二、政府提供城市住宅保障的必要性
(一)提供城市住宅保障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人生来应该是平等的,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是最基本的人权。由于住宅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东西,是人类生活和消费的重要物质空间,是吃饭、睡觉、学习、娱乐不可以须臾离开的有安全感和舒适感的场所,因而住宅便具有涉及人权的特性。我国有学者认为,“人权在内容上是极其丰富和全面的,具体来说就是: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安全权和居住权等”。《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由此可知,居住的权利是人人有资格享受的,是不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有任何区别的。人对住房的需求分为几个层次:思想上对于“家”的需求;对住房功能的需求;对住房环境的需求;对住房服务的需求;对住房品位的需求。居住权是对最低层次的需求,无论一个人,还是一个家庭,总要有最起码的遮风挡雨的空间,这是满足人们生理需求的基本条件,也是解决温饱的必要条件。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是每个、国家乃至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为此,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很早以前就成为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自进入文明社会后,产生过种种社会理想,虽然形式不同,说法各异,但从本质上来看,都体现了人们对构建一种人与人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渴望和追求。我国古代自春秋时期起,就已开始思考和探索社会理想问题:提出“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论语·季氏》);孟子倡导“王道仁政”,实行井田制,使百姓有恒产而安居乐业;向往“居无思,行无虑,不藏是非美恶。四海之内共利之之谓悦,共给之之谓安”(《庄子·天地》)。可以看出,这些先贤的社会理想里均包含居住的公平。由于公平问题涉及到价值判断问题,理解社会公平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所取角度不同,其内涵也就不同。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阶级、社会集团、个人、社会条件、社会地位、阶级地位、个人的认识、能力及研究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公平观。政治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指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伦理人格的平等性;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之间权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性,它是指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及实施过程和效果的一种社会体现,是客观性和主观认同性的统一。作为社会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社会公平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它涉及到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利的获得,以及社会地位的状况、享有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反映社会成员间合理的社会经济关系。但不管从什么角度来理解社会公平,均与居住的公平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也就是说居住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体现。因此,政府提供住宅保障是维护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
(二)提供城市住宅保障是弥补市场经济缺陷的需要。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人们都渴望拥有理想的住宅,而理想的住宅却又始终那么遥远。当人类告别洞居、穴居,能用土坯、石块建起遮风避雨的固定居所时,住宅的主要功能是保暖挡寒、生活起居等,一家人、一群人有了一块土地,就可自己动手造起简陋的房子。但随着社会分工、私有制社会的出现,住房的功能就很快“异化”为财富、权利、社会地位的象征,人在社会中的不平等直接体现为住房上的差异。城市出现之后,人们建造住宅不能像乡村那样就地取材,必须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来购买建房的或直接购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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