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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再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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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再论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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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1: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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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价值创造——制度结构——;价值分配”为主线,本文旨在提供一个研究劳动价值理论、企业理论、收入分配理论的相关性分析框架。基本思路是:从界定“个人差异”与“劳动差异”作为假设前提的辩证关系入手,以“协同劳动”为分析的核心范畴,以“制度结构”为理论的逻辑中介,通过演绎劳动创造价值的全部逻辑路径,最后试图为价值分配设定形式化的解释体系。文章并强调了理论模型的现代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
关键词:复杂劳动 简单劳动 协同劳动 价值创造 制度结构 价值分配
(全文详见:《制度学研究》,第三辑,第179-197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5)
一、;公理性假设
(一)批判的起点:简单协作形式
从假设到结论无疑是现代经济学倡导的方法论的一个主流思路[2]。“个人差异”于是成为了这个主流思路在作为协同劳动批判的起点的简单协作形式上,——以自然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形式上,所采取的首先的假设前提。马克思(1975a,第361、372页)说:“简单形态的协作,是同规模较大的生产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并不构成生产方式的一个特殊发展时代的固定的特殊形式”,“许多工人只是在空间上集合在一起,并不协同劳动”。马克思(1975a,第388页)强调:在简单协作形式中,“非熟练工人”是遭到“极端排斥”的。这里可进行两点理论提炼:一是外生生产力和内生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外生生产力以“个人差异”为表现,内生生产力以“劳动差异”为表现[3](许光伟,2003a、2003b);二是张维迎(1995)实际上是以“个人差异”为假设,推出“资本雇佣劳动”逻辑结论,而如果“经济个体被事先看作是相同的”(张维迎,1999,第36页),也就等于取消了价值理论[4]。从而,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处在了简单的、偶然的形式阶段!
(二)概念的辩证法:协同劳动体系
这里,我们首先看到了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协同形式在“总和、扩大”的意义上发展着,马克思(1975a,第372-373页)说:“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协作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5]。进一步地,我们考察协同劳动创造价值的现代和一般的形式,应就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协同创造价值。为了叙述的简洁性起见,协同劳动的概念的辩证法体系被简单地罗列在图1中(注释[6]),从而,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当前,通过拓展劳动概念来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胡家勇,2003),为什么会是劳动价值论本身面向现代拓展的一个主流。;
马克思(1975a,第375页)称协同劳动体系是“一个以人为器官的生产机构”,即在这里,“个人”被分解了,“劳动差异”代替了“个人差异”,并且是“劳动差异”造成“个人差异”,而不是历史中相反的事实情况。换言之,亦即在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协同劳动体系中,创造价值的劳动分别对应地取得了“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多重规定或各种形式。对此,马克思(1975a,第388、423页)所作的进一步分析则是:“由于总体工人的各种职能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促使“在等级制度的阶梯的旁边,工人简单地分为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及如果说“在简单协作中,甚至在因分工而专业化的协作中,化的工人排挤单个的工人还多少是偶然的现象”,那么,机器大工业“则只有通过直接社会化的或共同的劳动才发生作用”。[7]
(三)二重规定形式的规定: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
根据图1,由于“协同劳动”只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形式,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作为劳动的二重性或二重规定的称谓相一致,所以笔者本文进一步地称“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为劳动或协同劳动本身的二重规定形式。
从历史上看,对应于“工场手工业的二重起源”,使得劳动在具体劳动规定的意义上率先取得了劳动的二重规定形式[8]。但这必然也只是逻辑上的一个“暂时”,马克思(1975a,第384页)明确地说:“工场手工业的分工不仅使社会总体工人的不同性质的器官简单化和多样化”,“在发展社会劳动过程的质的划分的同时,也发展了它的量的规则和比例性”。所以溯本求源,马克思也终归是确立抽象劳动规定乃至劳动规定本身的二重规定形式并为之“创立了上固定的比例”的第一人。由此,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应取得了对象于个人乃至一切的经济组织“加权存在”的普遍形式。
在此基础上,复杂劳动(;或者称“复杂性劳动”;)的规定是:劳动对象性条件下的劳动主体性的整体存在和发展以及对生产力时间因素、技术因素和空间因素的全部考虑;相应,简单劳动(;或者称“简单性劳动”;)的规定是:劳动主体性的纯粹存在和发展——显然,这里劳动对象性条件已被暂时地“过滤”掉了,以及对生产力时间因素、技术因素和空间因素的纯粹考虑,而后者所谓的“纯粹考虑”实质乃是强调时间因素的相对舍弃[9]。于是按照此规定,即在形式规定的背后: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协同创造价值成为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公理性假设(许光伟,2003a)。借鉴马克思(1975a,第51-52、359页)的讲法,则是差别化劳动,——;劳动质的差别决定劳动量的差别,协同形成“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以及“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性质的劳动”,或者马克思干脆称之为“社会平均劳动”。
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的体系内向来是统一的。但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对于协同劳动的形式规定的叙述是在《资本论》的开篇处进行的,而相应的研究则被推迟在稍后的协作理论中进行。这种隔离使得马克思(1975a,第57-58页)在处理劳动创造价值的社会方式的选择上出现了“偏差”:一是经过理论的“简化”,提出“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的著名的形式命题[10];二是将“简化”一般化,进而以“简单劳动力”直接代替“社会平均劳动力”,从而相应地将“社会平均劳动”最后归结为“简单平均劳动”。由此,通过下文的论证使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这种思路直接影响了马克思本人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二重规定形式的规定。二、;协同劳动性质
(一)一般性:一般协同劳动创造价值
一般性,马克思(1975a,第376、381页)称作“协作的一般性质”或“一般协作性质”,即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单元协同。在数学上,这种性质则可被称之为“价值创造生产函数的非加总性”,即满足条件(许光伟,2003a)[11]:
;,且;。
恩格斯(1970,第302页)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换言之,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创造通过方式实现),价值创造就会必然采取由两种基本活劳动形式协同的方式进行。马克思(1975a,第52-53页)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马克思(1975a,第362、423页)并宣称:“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费资本分文”;“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按笔者的看法,协作的一般,——即协同,它的最大的好处乃是在于可以分别抵消个人劳动在劳动能力上的差别,从而提供单位时间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劳动力,——;纵然,它本身或许还只是起着整体主义方法论意义上的“参照系”的作用。
(二)总体性:总体协同劳动创造价值
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看,单元协同直接统驭总量协同,后者则构成协作的总体性质。从数学上看,总体性与一般性则既是等价又是非对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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