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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是封建时代较高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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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1: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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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中国的封建?长期以来人们的论说多种多样。西方一直有所谓“东方专制主义”、“停滞论”等论调。即使不同意这种观点的研究者,似乎也不能完全摆脱欧洲中心论的影响,或认为只有西欧的封建制才是“纯粹”的封建社会。现今仍有中国古代“始终没有完成封建化”的提法。欧洲中心论及其影响一直存在。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具体论述封建社会这一人类发展阶段时,一般也只提“农奴制”或“中世纪的农奴制”,很少提及中国的地主制。众所周知,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当时对中国的了解毕竟有限所致。在论述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时,我们既要重视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具体论述,更应以他们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为,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对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做出新的探索。
唯物史观认为,人类历史的变迁,归根结底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为其基础,是由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所决定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既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又呈现出不同发展阶段。人类历史上依次由低级到高级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从根本上说即是由社会经济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所决定的。
就某一时代的整个社会经济形态而言,其中又显现出若干发展阶段。某一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亦是决定该时代整个社会各个发展阶段的根本原因。
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特点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者。地租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封建地租的演进依次为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三种形态。劳动地租为其初级阶段,产品地租为其发展阶段,货币地租为其最后形式,同时又是它的解体形式。
封建地租的不同形态同时体现了封建社会之中不同的发展阶段。
劳动地租(徭役地租)是农奴制经济的基本特征。它“是建立在一切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的(《资本论》第三卷894页)。
产品地租(实物地租)是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马克思指出:“劳动地租转傀为产品地租,从的观点来说,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资本论)第三卷895页)。
西欧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以产品地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依据关于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特别是地租形态的理论分析,应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产品魁租即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乃是比以劳动地租即农奴制为主的西欧封建社会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
在如何认识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这一问题上应注意:
马克思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资本论》第三卷892页)。封建时代由于中国的历史传统、自然条件、种族关系等因素的作用,其与西欧同时代的历史相比即显示出极大的不同和程度差别,而各自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对中国历史特点的探索上。
马克思关于封建地租三种形态的分析,是我们具体了解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指导思想。其所指出的“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有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这一论断,对于评判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说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是封建时代较高的发展阶段,不仅有其理论根据,而且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历史事实亦可证明。
中国地主制经济根本上是社会经济自然发展的产物。它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使用,牛耕推广,土地私有发展,即是在生产力提高,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而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并通过一系列变革和阶级斗争,至秦汉时期地主阶级在全国确立了其统治地位。此后以地主制经济为主的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政治、等各方面,都发展到较高形态,并形成了一套独特而又十分成熟的制度。
中国地主制经济和封建社会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
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剥削者向被剥削者榨取的一般只能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某一时代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一般榨取量多少,不应看成是统治者所施仁政或暴政的结果,而是当时劳动生产率的一种反映。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由此可看出,夏、商、周时的剥削率一般在10%左右。而自秦汉地主制经济建立以后,一般则是“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即剥削率达50%左右。这是中国历史上人们公认的两则基本史实。虽然将这两则史料对比而产生的绝对数值不一定准确,还应考虑到其他因素,但它无疑明显地反映出,地主制经济时代的劳动生产率要大大高于前一时代的水平。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以粮食种植农业为主的经济,而西欧封建时代是一种农牧混合型经济。“中西农业经济相比,中国的粮食种植农业是较西欧的农牧混合农业发展水平更高得多的经济形态,中国的粮食种植农业是高度劳动密集型的、先进的集约化农业,而西欧的农牧混合的农业则是生产技术落后、带有原始性的怒放型农业,在农业发展阶段上比中国的集约化农业落后得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32页)
中国地主制经济对劳动者实行的超经济强制相对减轻。生产者的积极性有所提高。
地主制经济以实行租佃经营为主,佃户在土地上进行独立经营,“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的规定,而不是鞭子”;“和劳动地租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去获得时间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资本论》第三卷895、896页)。生产者的独立经营必然带来某种竞争机制,因而提高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当时史籍所载也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今也农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为强必富,不强必贫,强必饱,不强必饥,故不敢怠倦。”(《墨子·非命下》)。
在地主制经济下,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土地买卖,诸子均分和科举取士等特有的社会经济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赋与地主制经济以较大的灵活性和运动性,使封建社会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严格。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允许买卖。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虽然与社会的土地买卖性质不同,其更多反映的是封建国家的压榨、地主阶段的剥削和小农的破产,但土地买卖毕竟冲淡了封建时代土地所有的严格等级性质,打破了土地所有的僵化状态。它赋与土地以流动性,使其进人流通领域,为富者通过土地买卖手段兼并土地提供了可能。从而在封建社会里为一部分人在不享有封建特权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土地,即为庶民地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土地买卖加速了两极分化。主要是加速了小农的破产。土地买卖亦在地主之间进行。土地的频繁转移也加速了某些地主的破产。而在一些地主破产的同时,通过土地买卖又产生了另一些新的地主。土地买卖为庶民地主的不断更新创造了条件。此外,土地买卖的发展对官田等国有土地的瓦解起了巨大作用,加速了官田向民田转化,使土地私有化扩大发展。
地主制经济以独立的小农经济为其基础。诸子均分制是比长子继承制更适应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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