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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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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1: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常认为,自给自足的自然占统治地位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和特征。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所以两三千年以来的中国从来都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小农便是证明。中国封建社会又始终存在相当规模的商品流通。在封建主义部分和史论著中,一般是在充分肯定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之后掉转笔锋:当然也还存在商品流通;或者把某些商品经济活动纳入自然经济范畴。讲到封建社会后期,则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跟萌芽有关的问题来讨论了。
上述基本看法,使得叙述中国封建经济时只着重从生产关系方面研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突出地强调农村自然经济,很少从经营的角度分析农村各种经济单位的再生产状况。讨论商品经济时,主要着眼点放在手和城市经济,对商品经济在农村经济运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在讨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问题时总要联系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似乎农产品商品化和扩大必然出现资本主义关系,从而对我国封建社会经济中商品经济伴随地主制经济长期存在、共同发展的现象熟视无睹,关于商品经济对地主制经济的作用和意义缺乏深入的研究。
在这方面确实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比方说,自然经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存在?地主制经济是否具备自然经济实现的条件?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吗?商品经济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占什么地位?地主制经济下的商品经济一定会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吗?任何形式的封建经济制度都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吗?等等。
我认为,关于中国封建经济的研究中过份强调自然经济是夸大事物的现象,忽视其本质的结果。的灵魂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本文试图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地分析一下封建经济制度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地主制经济,仅就它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做一点理论探索。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经济史学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学者们长期共同的努力。

让我们首先讨论自然经济问题。
“自然经济”范畴,最早可溯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自足”,而首先使用“自然经济”一词的当推学派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希尔德布兰德。他于1864年建立的著名的经济阶段论中,以交换形式为标志,把人类社会经济划分为自然经济、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他所谓的自然经济阶段,包括从货币发明以前的原始经济直至以物物交换为特征的中世纪经济。尽管希氏的经济阶段划分方法引起了许多争论,学者们对“自然经济”的理解也颇有歧义,“自然经济”这个词毕竟被普遍接受了。马克思也批评了这种阶段的划分方法。他的理由之一是,货币经济和信用经济这两个范畴作为特征提出的是生产者的交易方式而不是生产过程本身,因而第一个范畴也应该是以交易方式为特征的范畴,比如“交换经济”,才能与它们相对立,而不是“自然经济”。
马克思曾多次使用“自然经济”范畴,但不给它下定义。从为了讨论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问题的那两次涉及自然经济所谈的内容看,马克思所谓的自然经济可以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
与前人主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提出自然经济的特征不全相同,马克思概括的这些特征主要是从独立的经济单位考察的。自然经济单位本身的特点决定它与外界不进行商品流通,也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自然经济状态。所以,独立经济单位内在的经济运动过程实是决定社会是否自然经济的关键。
马克思的自然经济范畴涉及经济单位的生产、再生产、分配和流通,这显然和前人所谓自然经济的内容大不相同。无货币经济范畴,只能反映流通手段采用货币这一特征。但前人用以和自然经济相对待,而应代之以商品经济范畴。因为商品经济范畴不但包括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等广泛的概念(也可包括货币经济),而且它是取代自然经济的发展阶段。就这个意义而言,从自然经济到货币经济的经济发展阶段说是不可取的。至于有的学者把货币经济进而理解为使用贵金属货币的经济,从而把金属通货减少、已成为通行一般等价物的实物货币流行的时代也当作自然经济时代,更是不妥的。
本文的目的不是研究中国什么时候开始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也不是解决中国经济的阶段性或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问题,仅只是讨论地主制作为一种封建经济制度,它的存在和运转过程中,商品经济到底具有什么作用和意义的问题。为了这个特定的目的,似有必要先对自然经济范畴有较明确的认识。
自然经济单位的特征是,内部有自然的和专业的劳动分工,产品能够自足并以实物形态在内部直接消费和储备,成员之间有直接的劳动交换和实物交换,对内对外货币均不通行。“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
所谓自给自足,是指经济单位内生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恰能满足本单位生产和生活(包括储备)的各种物质需要。我称之为“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用以区别另一种情况:以货币计算的产品总价值量或总收入足够支付本经济单位的全部支出,但产品品种并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后一种情况应称为“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自给自足,却有极重要的差别。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必须出售自己的产品然后购买本单位不能生产的产品,即必须与其他经济单位发生商品货币关系,否则就因不能供应必需的各种物资而难以顺利再生产。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些能够连续进行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如果计算产品价值,总是可以自给自足的,但不一定是实现了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可见,不能说任何情况下的“自给自足”一定是上述具有特定含义的自然经济。
区别了两种不同的自给自足就可注意到,产品品种和数量不足时,经济单位就只能自其他经济单位购进,从而发生商品关系;相反,产品品种和数量超出本经济单位需要时,就会向其他经济单位推销,也发生商品关系。这样,生产品和消费品(包括本经济单位生产、生活及储备等一切需要)品种及数量的一致性就成了自然经济的前提。自然经济只有当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继持平衡时才能实现,这可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没有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人类社会肯定是自然经济的。从这一点看,好象自然经济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其实,没有 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本身就是条件。不过这是情况之一,大抵只存在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全然不是这样,它是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均达到一不定期的程度,特别是生产力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早已不是靠石刀木棍生产、茹毛饮血为生的供需极为简单的社会经济了。在这种社会中,使用价值形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不是在任何经济单位都能存在的了,它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确定封建社会某种类型的经济单位是否自然经济,应该考察它的经营特征,看他是否具备条件。这些条件是:
第一, 必须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单位是以农业生活方式为基础的,但其经济已发展到单靠农产品不能满足全部经济条件补偿要求的水平。生产和生活离不开多品种的、相当数量的手工业产品。为此,必须从事从采掘各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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