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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与对手贸易:一种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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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3 10: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12年,美国开始同英国交战以谋求“第二次独立”。奇怪的是,无论是在开战之前或是开战之后,美国都没有切断同英国的贸易。在1914年一战爆发前的一段时间,英国已经感觉到了德国的扩张战略,但仍继续与德国贸易,客观上使得德国的经济实力愈发强大。现在,美国虽一再表达中国可能是其未来的战略竞争对手,可同样地要和中国扩大经贸联系,似乎并不担心中国日后真的与之发生冲突。
  这些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与对手贸易。本文旨在从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这一独特的国际政治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与已有的分析路径不同,本文构建了一种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以力图更好地解释这个问题。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已有的解释并对其进行简要评价,第二部分提出国家-社会的理论模型,第三部分从该模型出发,探讨一国政府在与对手贸易时所可能采取的政策,第四部分讨论影响与对手贸易的相关因素,第五部分为结论。
  
  一、已有的解释及简短评价
  
  学界并未忽视这一重大国际政治问题,不少学者已经对此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大致上,可以把已有的解释归结为三个方面:相对收益的考虑、对手的性质以及不确定性的决策。
  
  (一)相对收益与绝对收益
  
  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是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论争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在于估计无政府条件下国家合作的可能性。对手之间的贸易实际上也是某种形式的合作,所以采用相对收益这一范式对其进行分析在各种已有解释中处于主流地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的分析框架仍是一种比较笼统的概括,在其内部,还可细分出三种不同的解释路径。
  第一,获取超过对手的相对收益。源于贸易的收益在国家之间的分布具有不对称性,国家对这种不对称性相当敏感,这使得一国更为关心本国在与对手贸易中所获得的相对收益。基于此,只要一国认为在双边贸易中获取了比对手更多的相对收益,该国就愿意继续同对手贸易。随着贸易的深入以及相对收益的不断获得,一国能够拥有相互依赖中的不对称优势,从而可以向对手施加长久性的战略影响。此种解释的一个难点在于如何衡量相对收益的多寡。在此种情况下,国家如何确保自己的收益一定要比对手国多?如果能够计算相对收益的多少,同样持相对收益思维的对手国由于惧怕自身利益受损,也会限制贸易。这样也不会产生与对手贸易的现象。
  第二,针对第三方的相对收益。一国可能同时面对多个对手。在衡量这些对手对本国造成的挑战时,该国会重点锁定其中某一个为当前的最大威胁,而其他对手对本国造成的安全威胁会被认为较小。此时,该国的理性选择是限制或停止与最大威胁国的贸易,同时为弥补与最大威胁国贸易的减少而造成的损失,不得不继续和其他威胁较小的对手进行贸易以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这种解释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与对手贸易中的“对手”势必是对本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那些不对本国造成重大威胁的国家还能否被称为对手呢?更重要的是,不与威胁最大的国家进行贸易事实上已经否认了与对手贸易这个命题。
  第三,考虑本国的绝对收益。部分学者尽管同意相对收益的重要性,但更强调绝对收益的普遍性以及可能性。基于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缺少合作。相反,国家更多的是从绝对收益的角度来判断本国的经济和军事能力。在与对手贸易的时候,国家并不十分关心本国获得的利益相对于对手是多还是少,而是关心本国有没有从中获利。如果本国从中得到了利益,贸易将得以延续。强调绝对收益因素在塑造国家对外政策中的作用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观点。不过,这一观点确实面临着经验解释上的困境。比如,如果仅仅考虑绝对收益的话,美国就应该放松对中国的出口管制。因为这样做可以有效弥补美国对华贸易中的巨额赤字。
  
  (二)对手的性质
  
  利伯曼(Peter Liberman)主张,研究与对手贸易这一问题不能脱离对对手性质的分析。他认为,对手的性质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国是否与其贸易。在他看来,对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对手距离本国较近、国力强盛且拥有进攻性意图;另一种对手距离遥远、国力有限并采用防御性战略。可以预见,一国将会限制与第一种对手的贸易,但对于第二种对手,由于它可能造成的安全威胁比较遥远,所以国家不会限制同其进行贸易。与对手贸易的国际政治现象由此产生。此种观点犯了与“针对第三方的相对收益”解释同样的逻辑错误:避重就轻地回避了对真正的对手进行分析,而是选择了不能称之为对手的对手加以论证。
  也有学者从对手国国内的政治制度民主与否来对此进行解释,这实际上是“民主和平论”在该问题上的具体运用。由“民主和平论”展开,与对手贸易的逻辑演绎如下:某个民主国家与另外一个民主国家进行贸易,该国秉承民主国家极少发生战争的政治理念,并不十分担心产生对本国不利的贸易的“安全外部性”,所以不会限制与对手的贸易,两国间的贸易由此得以延续。但如果贸易发生在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之间,或者是在非民主国家之间,贸易将会停止或受限。但是大量的历史反例反映了此种解释的局限。比如,一战前期的英国和德国以及二战前期的美国和日本之间所进行的大量贸易就是对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不进行贸易的最好颠覆。
  
  (三)不确定的决策
  
  该种论点认为,在考虑是否允许同对手贸易的决策时,一国政府面临着信息有限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缺少关于对手的真实能力及意图的相关信息。缺少了这些重要信息,政府就贸然地进行决策不但危险,而且没有针对性。此外,对于停止与对手贸易所可能产生的各种军事、经济及政治后果,一国也无法预先准确判断。在此种情况下,国家最为妥当的选择为根据对手的战略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来相机抉择。这意味着国家针对对手所制定的贸易政策不会一成不变,而会表现为时而放松,时而控制。因此,与对手贸易完全有可能在某一时间内成为某个国家的现实选择。
  此种论点同样存在着逻辑缺陷,因为它只是提供了一种与对手贸易的“可能性”分析,而没有对其进行“确定性”分析。一个好的理论必须能逻辑严谨地解释并提供令人信服的结论,而建立在可能性基础上的分析将大大损害解释的科学性。此外,在经验层面,冷战开始后的很长时间内,美国并没有“可能”与苏联贸易,而是“确定”不与苏联进行贸易。
  
  二、国家-社会的解释模型
  
  上述解释框架从不同方面展现了国际关系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正如在对其简要点评时所分析的,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的逻辑或经验上的不足。产生缺陷的根源在于这些解释都片面地突出和强调国家的作用,基本上都视国家为完全理性、统一和自为的行为体,从国家的视角观察贸易行为。很显然的是,开展国际贸易的主体主要为各个具体的公司和个人,而非国家。上述三种类别的解释恰恰忽略了这些公司和个人的作用,因此它们的解释产生了主体错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逻辑严密的解释必须要包含这些微观层面的公司和个人行为体的作用,否则必定是不完整的。如何恰当地称呼这些行为体?基于研究的简约,笔者用“社会行为体”来概括性地描述这些从事贸易活动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如果要把社会行为体具体化,应该包括个体经营者、公司、行业、商业网络和阶级等五种。
  不过,如果仅从贸易的角度来框定行为主体,同样会产生主体错位的缺陷,影响分析的准确性。在社会行为体的掣肘下,国家的作用和独立性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不能被看成一个独立的单一主体。但问题在于,与对手贸易确实会引发安全的外部性。而在事关国家安全的政策领域,国家拥有社会行为体所不能企及的能力和主导愿望。在国家安全的压力下,政府不但不能置身度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手段对社会行为者的贸易活动加以引导和调控,使之尽量不损害国家安全利益。这意味着不能过分夸大社会行为体所起的作用。
  因此,本文采取“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以更为贴切地描述在与对手的贸易中所产生的双重性主体。首先,该分析框架不同于单纯的利益集团分析或者官僚政治分析,将国际政治完全看成是国内政治的对外输出,将个体或利益集团视做基本的分析对象,不仅努力地“去国家化”,而且忽视了跨国关系对国内政治的塑造。其次,该框架也有别于结构性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的理论前提是将国家视为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分析单位,只重视国家所处的外在体系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制约,将外交政策当做国家利益的纯粹体现,而拒绝接受国内社会行为体的作用,或者“要将国内政治的关切并入现实政治的框架”。最后,本文的“国家-社会模型”与自由主义者认为个人和私人群体-跨国的和国内的-应是国际关系分析的主体也有相当差异。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仅仅是非政府社会行为体利益的集合和代表,国家的“人格”取决于社会的“人格”,跨国和国内的社会网络最终决定了国家的对外行为风格和政策选择。在社会之下,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和自身性格被淡忘了。
  “国家-社会”模型将国内社会力量的作用和国家的外在安全敏感性及战略选择加以结合,强调不仅必须通过社会行为体的视角来了解国家行为,也要在国家属性的基础上把握社会力量。笔者认为,国家-社会复合体构成了国际关系的真正本体。这不是对国际关系理论本体论的彻底颠覆,而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因为以前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国家本体和社会本体,只不过缺少将两者进行联系。
  必须注意的是,国家和社会本质上虽然互嵌,但两者在偏好以及由偏好所引起的利益识别上差异甚大,并因此导致不同的行为逻辑。根据国际关系理论的通常假设,国家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下,而国内的社会行为体生活在有秩序当中。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必须自助,首先要确保安全,然后才是其他目标,比如追求权力。但社会行为体的偏好并不是安全,因为在并不直接面临国际无政府结构的压力下,最大限度地争取经济福利成为它们的主要行为目标。
  偏好的不同决定行为逻辑的差异。总体上,国家行为遵从安全最大化逻辑,力图保持并扩大与他国的安全优势;而社会体的行为依照福利最大化逻辑,以提高经济福利为各种活动的出发点。贸易活动能够产生经济福利,当它局限于一国之内时,安全逻辑和福利逻辑无涉。但是当贸易不仅跨越国界而成为国际贸易,并且产生显著的安全外部性时,国家的安全逻辑与国内行为体的福利逻辑产生矛盾。矛盾的结果是什么?现实主义因为只设定国家行为体的存在,便自然地认定安全逻辑占优,在认为存在严重冲突或威胁的情况下,贸易作为一种安全外部性将受抑制。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保护性甚至更为限制性的贸易政策将会实施。而自由主义者刚好相反,认为各种社会行为体首先考虑福利实现,即使发生了冲突,这也是经济领域的冲突,通过合作和协商,贸易不但能得以继续,而且会消除可能的安全冲突。冲突与贸易并行不悖的现象表明,无论是现实主义者还是自由主义者,由于过分强调单个主体的作用,忽视了两个行为体互动与融合,所以导致了理论的解释困境。
  依照“国家一社会”的行为主体模型,并结合行为体之间的安全和福利偏好差异,笔者认为,“与对手贸易”的现象是强调福利逻辑的社会主体和注重安全逻辑的国家主体互相竞争和妥协的结果,而一国政府对外政策的最终输出-是强调安全还是更强调贸易-不仅仅取决于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之间的博弈能力,而且还受到其他一系列因素的影响。
  
  三、国家和社会竞争下的贸易政策
  
  一国政府在制定与他国的贸易政策时,受到国家行为体和社会行为体的双重约束。理论上,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同时提升社会福利。但在现实中,两者对政策的要求有时是矛盾的。追求国家安全会影响社会福利的实现,过分地强调贸易又会损害国家安全,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时要非常谨慎,在国家行为体的安全偏好和社会行为体的福利偏好之间进行权衡。
  为了更好地说明权衡的过程,笔者制作了表1。从一国的国家安全考虑,可以把其他国家分为两类:盟友和对手。从更好地实现本国社会行为体的经济福利出发,有两个选择: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在这种分类下,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有四种选择:
经济福利国家安全 保护贸易主导 自由贸易主导 盟友 Ⅰ:贸易摩擦(但贸易增长) Ⅱ:全方位的贸易增长 对手 Ⅲ:贸易遏制(贸易停止或减少)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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