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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融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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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价值理论的融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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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2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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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换的原动力和交换的实现
由公理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性质可知,交换是事物保持其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很显然,需要就是交换的原动力。并且需要是构成交换的要素之一。有了需要还得有满足需要的东西。这种东西向需要运动的过程——供应,便构成交换的另一要素。交换的另外两个要素是时间和空间。交换的实现是按逻辑乘法的原则进行的。即:
供×求×[ 信用×(时间×空间)]—— 交换
这里供、求、时间、空间的任何一个真值为零,交换的真值就是零。只有当他们的真值都是1 时,交换的真值才是1 。也可以简单地说供求双方只要有一方不存在交换就无法实现。一般地供求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时,把它们 的真值记作1 ,不再考虑。平时我们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是如此。当供求双方不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时,引入一个概念——信用。信用为真时记作1 ,为假时记作零。当信用为零时一个与信用互补的概念——欺骗必须引入经济学。这里存而不论。
五、前三种交换形式与劳动的关系
首先,我们可以说劳动属于第一种形式的交换,但不可反过来说第一种交换形式属于劳动。如果说老鼠打洞储藏食物也是劳动,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有人认为只有人才会劳动,但是老鼠打洞储藏食物却可以用第一种交换形式来表示 。它属于第一种交换形式。如果说吃饭和大便也属于劳动,可能有人会说我有神经病,但这同样可以用第一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当吃饭输出的能量充分小可以忽略不计时,它又可以用第二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如果拦路杀人抢劫也算劳动的话,那么抢劫者的劳动成果——产权为什么一般得不到承认呢?抢来的东西的价值是由抢劫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吗?但这种行为同样可以用第一种或第三种交换形式来表示。军队消灭军队、国家吞并国家的行为算不算劳动更难说了,但同样可以用第三种交换形式来表示。
其次,劳动在第一种交换形式A——A1 ——B中可以表示为:A——A1 它是A——A1——B的一部分。劳动产品可以用B的值来表示。同样不能反过来说B就是劳动产品。因为劳动产品只是B的一个真子集。
第三,说到劳动不能不提起生产劳动。母亲生孩子是生产。那么人大便也不能不说是生产,尽管不太文雅。长期以来主流经济学不考虑产权问题,把生产和交换截然分开,各自而论。现在我们把生产也可以看着是交换的形式之一。它可以用A—— C —— B 交换形式来表示。{A—— C } 表示投入,{B —— A }表示产出。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把生产和交换分开来研究是因为他们把交换仅仅局限在后三种交换形式内。这后三种交换形式容不下生产,才不得不把生产排除在交换之外。
六、交换的原则或交换的量的比例
在第三种交换形式下,一只狼不可能一下子吃掉十只狼;在第二种交换形式下,一个人不可能一天内吃掉一头牛。另一方面,一个人也不可能在一天内排出3 0 公斤重的废物,几万万大卡的热量。就第一种交换形式来说,由生产可能性边界可知,虽然你可以从北京飞往伦敦,但没有到火星的航班。这是由集合A所处的阶层决定的。这说明:1 、交换者A的需求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不是无限的。2 、交换者A 的外界环境的需求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也不是无限的。为什么可以把交换者A的排放量同时也看着是它的外界环境的需求量呢?这是因为交换者的外界环境的存在方式需要它和A相交换。一旦不需要便终止A 的存在。3、相应于 1 的供应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也不无限的。4 、相应于2 的供应量在单位时空条件下也不是无限的。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交换者A和它的外界环境之间的交换是成比例的,而不是无限的任意的。交换者A和它的外界环境之间为什么能够按一定比例进行交换呢?它们 之所以能够按比例进行交换,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它们之间一定存在着一个共同社的“第三种东西”因为不同质的量无法比较大小。那么这个“第三种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是劳动吗?在第三、第二种交换中显然不是劳动;在第一种交换形式中虽然出现了劳动,但它只是出现在供求双方的一方,并不构成双方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从上面四点和 供×求×[ 信用×( 时间×空间 )] ——交换 的公式中可以看到它们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需要。由于需要是双方相互的,一方的需要同时是另一方的供给,反之亦然。因此说站在交换双方中的一方看,交换双方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反过来我们就可以给出供求的定义: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叫供求。供求双方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这不是同义反复吗?可能让人费解。这里前一个供求应与后面的双方合在一起,是指人,指交换者;后一个供求是指交换者的相互需要。完整的意思是:交换者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相互需要。用代入法把供求 的定义代入这句话就是:交换者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
就前三种交换形式来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供求,那么后三种形式呢?首先看马克思是如何论证的:几何学中不同平面几何图形的面积之所以能相互比较大小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第三种东西”——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50页)进而证明相互交换的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东西是劳动。然而真的是劳动吗?就第四种交换形式来说,我们设交换主体A1 代表一块面包,交换者A是一位盲人;交换主体B1 是一本《资本论》,交换者是张三。其中,面包和《资本论》都是劳动产品。假定物化在一本《资本论》和一块面包上的抽象劳动相等,即是它们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三不使用强制手段的话,这位盲人会拿他的一块面包和张三的一本《资本论》相交换吗?显然不会。因为这位盲人根本不需要那本《资本论》。交换无法实现,交换的量的比例从何谈起?退一步说,即使存在着这个第三种东西——抽象劳动,并且可以计算出其大小又有何用?当张三以某种理由强制规定一块面包必须换一本《资本论》时,他们之间的交换已经不是第四种形式的交换而是前三种形式的交换了。因为张三不承认盲人对面包的所有权 或者说盲人的所有权被剥夺了。他们处于不同的生存和发展地位。如果说马克思所指的是已经达成交换的双方,但又没有最后达成交换的双方,那么他们凭什么达成交换的呢?我想包括马克思本人在内也不得不回答:“凭相互需要。”可见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之前已经把需求问题作为前提条件隐含里面了。《价值决定与供求关系问题》《卫兴华选集》150-169页。我们知道比喻论证有其使深奥的、抽象的东西变得通俗易懂,生动而形象的优点,但也有其仅仅根据事物的相似性而不是同一性从而导至论证丧失其严密性的不足。请继续看,不同平面几何图形的面积之间存在着两面个共同的东西——点和线。而数学家们在选择度量标准时为什么不选点而选线呢?这是因为虽然平面上含有无数个点,但不是由这些点直接组成平面几何图形的,直接组成平面几何图形的是线而不是点。同样的道理交换中虽然可以含有劳动,但它不是直接构成交换,它必须以或供或求或供求的方式形成相互需要的劳动才可以构成交换。脱离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单纯从劳动本身来讲,它既不是构成交换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构成交换的充分条件。比如天然金金刚石与野苹果相交换、天然玉石与上衣相交换、信息与货币相交换、货币与货币相交换、小麦与小麦相交换、进出口批文的买卖、准生证的买卖、货币与性的交换、奴隶的买卖、人贩子控制下的妇女和儿童的买卖、小偷偷一头牛,强盗抢一粒珠宝然后到市场上去卖……很难说他们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劳动。在劳动不存在的条件下,任何形式的交换都有可能存在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只不过交换的量的比例基础不是劳动而是相互需要即供求。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他所研究的交换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之后的交换的真正原因 ,不把简单的、偶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交换排除在外,他就得不出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劳动的结论。试想有谁相信妓女的价值是由她父母生育她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呢?有谁相信奴隶的价值是由生产奴隶所需要的社会性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呢?有谁相信进出口批文、准生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们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呢?……我们知道马克思的整个劳动价值论就是从寻找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开始的。他把劳动作为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从一开始就犯了 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从而也找错了对象。这时有人可能会说:马克思把劳动作为第三种东西是商品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商品是物而不是人;你把相互需要(即 供求)作为第三种东西是交换者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交换者是人而不是物。物与物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和人与人之间的第三种东西不是一回事更不能相互替代或混为一谈。商品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决定价值;人与人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决定价格。那么这两个第三种东西谁决定谁呢?显然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之间的第三种东西决定交换者之间的第三种东西,或者说价值决定价格。这不是一个先有鸡先有鸡蛋的问题,不难解决。我们看:为什么要费尽心思去寻找那个“第三种东西”呢?为了最终达成交换。为什么要达成交换呢?因为相互需要。什么东西的相互需要呢?交换者之间的相互需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需要。供求的定义就是相互需要。等量代换之后,显然是供求。虽然也存在着把自己头上插几根草出卖自己的商品,但我仍然相信马克思下面的话是正确的:“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前面的《资本论》与面包相交换的例子也已经说明没有交换者之间的相互需要,一切免谈。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抽象劳动既使找出来,算出来是多少也是白费劲。相反在古罗马时代,人们根本不知道“抽象劳动”为何物,也没有费心思去寻找那个“第三种东西”更没有想到计算其大小,他们只知道相互尊重并承认对方的所有权,并且有相互需要的动机就够了。不知道商品之间共同存在的第三种东西是抽象劳动,奴隶的买卖、土地、牛、马、……的买卖、手工业产品的买卖照常进行。并且出现了以买卖为生的商人。《罗马法原论》周Nan第282、47、29 页。这些决不是用“简单的、偶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没有充分发展起来的交换”一句话就能否定的,排除在外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起来的今天,从电脑程序到劳动价值论者身上的衣服,任何一种商品都有没有人计算出其所含的抽象劳动是多少,但是商品交换照常进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劳动价值论者声称:他身上的衣服是经过计算出其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后才决定购买的。也许读者听说过民间流传着的一个财主在水灾时期用元宝和长工换杂面馍的故事。一个元宝和一个窝窝头相交换,对劳动价值论者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因为一个元宝所包含的社会必要时间远远超过一个窝窝头的不知多少倍。如果把这个财主换成马克思的话,真不知道 他在其肚皮和劳动价值论、元宝之间做何种选择。(注意:我对马克思本人不含任何恶意,相反,我很敬重他,作为一个学者,他是伟大的。)在这种偶然、特殊情况下更加显示出需要、供求决定交换的必然性,既使在特殊情况下也没有 丧失其经济学上的意义。退一步说,既使劳动可以作为这个“第三种东西”它也必须以相互需要为前提,也只能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仅仅适用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之后。而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可以适用于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任何简单的、偶然的、常规的、垄断的条件下。供求可以适用于上述6 种交换形式的任一种,而劳动仅仅适用于第四第五交换形式,并且还要加上种种限定条件,把不符合条件的交换作为例外排除掉。这就象勾股定理对于三角形必须有一个角等于90度,而余弦定理没必要以一个角等于90度为前提条件一样。这里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并且非常明显地看到:供求(交换双方的相互需要)作为交换的量的比例基础较劳动具有更强的逻辑性和普遍意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同意张五常的观点:劳动价值论不是过时了,而是从一开始,从逻辑的起点开始就错了。《中国的前途》第43 页。
七、劳动
小时候,曾听到我的邻居这么说:“当个人要是不吃、不喝、不穿该多好啊!这样就可以光玩不干活了。”这句话虽然出自懒汉之口,但它包含了一个真理:劳动是在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驱使下才开始的。劳动的价值在于满足需要。人类不是为劳动而劳动,劳动不是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它本身不等于价值。抽象劳动作为劳动的一个子概念同样不等于价值。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首先明确一下具体和抽象的关系。通常人们往往忽视具体和抽象的联系而只注意它们的区别从而导至了一个错误的观念。举例说明:8+1=9 5+4=9 3+2 = 5 ……这些都是用具体的数所列的等式。我们可以把这些等式归纳为m x + n y = b 这里我们可以 说m x + n y = b 和8 +1 = 9 、 5+4 = 9 、 3 + 2 = 5 ……相比较而言是抽象的。但我们不能说m x + n y = b 本身是抽象的。M x + n y = b 是客观的具体的方程或者说具体的直线系方程表达式。8 + 1 = 9 、5 + 4 = 9 、3 + 2 = 5 ……相对于m x + n y = b 来说是具体的,但对于物理学家或会计来说却又是抽象的。8 + 1 = 9 中的8 、1 和9 是指人呢还是时间?是长度还是质量?不得而知。这说明具体的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变得非常抽象,抽象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又变得非常具体。抽象只是相对而言相比较而存在。我们说某事物是抽象的是指它与另外一种或几种事物的关系,而不是指该事物本身具有抽象性。就劳动而言,它的抽象性(即抽象关系)视其所在的语言环境而定。当我们说劳动这个概念时,所有劳动的具体形式已经 撇开,它与植树、播种、牧羊、制造飞机、科学研究、原始人劳动、封建社会劳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私人劳动、社会劳动、社会必要劳动等等,还有所谓的“抽象劳动”相比抽象性最大。也就是说它比抽象劳动还抽象。这就意味着抽象劳动至多是劳动的一个子概念。它永远不会超越劳动这个概念的外延或者并驾齐驱。就象孙悟空无论如何永远打不出如来佛的手心一样。劳动前面加的限定词越多它的外延越小,而不是相反。那么抽象劳动究竟是什么呢?从下面对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私人劳动的含义有两层:一 是无协作的劳动,同时也没有被社会认可。二 是有协作的劳动,但也没有被社会认可,不是社会所需要的劳动。社会劳动的含义也有两层:一 是有协作同时被社会认可的劳动。二 是无协作但也是社会需要的、被社会认可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3卷20-25页。由此可见,区分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唯一标准是:它是否是社会需要的。社会劳动实际上是被社会认可的劳动、社会需要的劳动。如果说劳动的二重性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经过社会必要劳动引伸出来的话,那么“抽象劳动”这个概念的内含和外延实际上就是社会需要的劳动。定语——社会需要 的 和宾语——劳动 作为交换的两个要素构成供求。这就是抽象劳动的本质所在。其合理成分并未超越——供求 。如果仅仅把抽象劳动理解为撇开具体劳动形式后剩下的人类生理学上的无差别的劳动一般,这样就把抽象劳动和劳动混为一个概念了,除去抽象劳动的历史性规定之外。这里的供求是交换行为事实上发生之前的一种理论上无法确定的假设,把假设的需求预先和劳动加在一起构成供求,然后把这种假设的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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