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进步,出现了超越传统营销方式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国既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制带来的挑战、我国宜采取的税收原则以及当前可以采取的一些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体制 税收管辖 电子合同 电子支付
Internet,已经成为当今信息社会中最繁忙、最富有挑战性也最具活力的系统。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通信信道的带宽增加,使得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在网络空间里得到了蓬勃发展。然而,当政府对这一领域实施其权利,特别是税收权利的时候,却发现这一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各国的传统税制都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 电子商务的定义
1997年11月在法国举行的国际商会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上给出的电子商务最有权威的概念阐述是:
电子商务,是指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获取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获取数据(条码)等。
电子商务涵盖的业务包括:电子信息交换、售前售后服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细节、产品使用技术指南、回答顾客意见)、广告、销售、电子支付(电子资金转帐、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运输(包括有形商品的发送管理和运输跟踪、以及可以电子化传送的产品的实际发送)、组建虚拟企业等。
电子商务从交易双方和实质内容进行划分,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 B to B)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 to Consumer, B to C)的电子商务。
(一)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
这是指企业(或商务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业网络向供应商(企业或公司)交货、接受发票和付款。据Forrester公司统计,尽管时下网上企业直接面向客户的销售方式发展速度强劲,但企业间的商务活动将以三倍于企业--个人商务速度发展。在现实世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贸易金额高达消费者直接购买的10倍。
(二)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近年来,由于Internet提供的双向、交互式通讯,大量的网上商店兴起,使得网上购物不仅可能,而且成为热门和时尚。1996年,网上商店的销售额是6亿美元,而1998年则达到了24亿,1999年参与网上购物的家庭已经超过700万,几乎是1998年的两倍。
目前从国内的部分统计资料来看,大部分的消费者都有电子商务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这样的认知,这使得B to C 的模式暂时成为了电子商务的代名词。
二、 电子商务的优越性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环境,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1) 全球化的网络支持,大大提高了通信范围和速度。
(2) 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的交换,节省了大量的通信费用和开销。
(3) 提供了交互式、全天候的服务,使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商家的信息,买到需要的商品。
(4) 最重要的一点是:电子商务向传统的经营方式提出了挑战,增强了企业
的竞争力。
下表给出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增长情况(单位:亿美元)
年份 1994 1996 1997 1998 2000 2001 2002
销售额 12 13 26 500 3000 - -
营业收入 - - 150 - - 1000 11000
三、 当前电子商务给我国带来的税收挑战
目前,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有关方面配套设施还未出台,国家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我国税制也没有对电子商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的税收带来的挑战有:
(一) 税收管辖权范围的难以确定。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有两个: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是指一国依地域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国依人员范围作为其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在传统的税收中,交换的形式、固定商业的位置、企业的机构所在地、管理中心、合同缔结地等概念都有重要意义。但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却使得很多概念都变得淡化而无法判断。以网上销售软件为例:一个在中国大陆的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美国某软件公司出品的软件,而该软件是在新加坡的服务器上提供的下载,软件的实际开发是由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地的软件工程师通过网络共同开发出来的。对于这种情况,究竟由哪一个国家征税,如何征税都是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 税务机关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真实可靠的信息。由于交易的无纸化,使得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据的相关票据难以确认和取得;电子数据的易消失和易被篡改的特性又决定了难以保证数据的正确和完整性。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追踪行为变得更加困难。另外,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使用完全虚拟的姓名和地址,存在着未可知的虚假和欺骗因素;同时,还有更多涉及知识产权、个人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消费信用诚信、计算机犯罪等一系列的问题尚未解决。这一切都增加了税务机关取得相关真实可靠信息的难度。
(三) 传统的法制体系中存在着不适合电子商务活动的部分,从而相关地影响到了网上税收的实施。这比较集中地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与电子货币支付方面。 具体地说,有:
(1)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后,能否撤消,如何撤消?各国法律认为,合同是经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对要约的撤消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由于Internet 传播的高速度,一旦受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接收到要约和电子订单时,即可自动进行处理,并通过网络发出承诺,这时要约就很难撤消。能否撤消,如何撤消?这方面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加以约束。在税收上,也就难以确认这个电子合同的正确和有效性。
(2) 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地点和时间。按照目前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就要接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定义合同的地点和时间的确定,对于诉讼时确定主管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确定适用的国际司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3) 电子商务中文件的证据效力。目前,我国的合同法中已明确规定电子数
据合同和文书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多方面协调比较困难。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电信、银行、海关、税务甚至公安等各个部门,而各部门目前仅就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部分规定,并未能使电子商务的运作有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环境,同时多头管理的做法也容易导致实际税收操作上的难以协调。
(5) 由于各国税制及实际操作不同所引起的国际间的税收问题。如美国实行的是销售税制,欧共体和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实行的是增值税(VAT)制。在国家间不同的税制环境下,网络上的国际贸易将导致双重征税或逃税。
四、 我国目前宜采取的一些税收原则
(一) 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宜采取属人原则为主,属地原则为辅的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源流失。在这种模式下,当一笔网络交易发生后,消费者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就拥有对该笔交易的管辖权,而消费者同时也就成为纳税义务人(属人原则)。若我国与他国之间制订有相关的税收协定的,也可采取由发生网络贸易的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该笔交易征税(属地原则),从而也达到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