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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收入差距问题的理论透视及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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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22: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应用外部性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及间接定价理论,对企业内部从业者的收入分配差距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指出在发展中减少、消除收入分配差距的可能性。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收入分配;垄断;超额利润
  
  一、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的新制度经济学解释及治理措施
  
  (一)从外部性理论来看收入分配差距。新制度经济学用产权观点来阐述外部性问题,认为两类情况会导致外部性的出现:一是产权界定不清。如果产权界定足够清楚且不存在交易费用,这类外部性就可经由双方谈判来解决;二是法律禁止交易双方自愿谈判。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使用奴隶劳动制度。在使用奴隶劳动的社会,由于法律禁止了奴隶的谈判自由,奴隶的劳动报酬只能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使用奴隶的企业并没有承担奴隶劳动的全部成本。这种外部性导致奴隶与企业主在收入上有更大的差距。如果法律允许双方自由谈判,外部成本就成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外部性内部化了。现代企业用工过程包括人员招聘、谈判、签约、培训、上岗几个阶段,在签约前,一般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劳资双方可以就工作时间、岗位、报酬进行自由协商。但劳动者一旦进入企业成为签约员工,这种自愿协商的原则将被行政命令原则所取代,双方转变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员工的自由谈判权不复存在。资方为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凭借其特权把一些损害强加于员工方面,而这种强加的做法不会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先前的协议。这一过程中外部性就产生了,员工没有得到劳动的全部报酬,企业也没有付出劳动的全部成本。因此,法律上对企业员工自由谈判权的禁止性规定,是企业内不同层次从业者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看收入分配差距。新制度经济学把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而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和描述到所有的可能状况并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是不可能的,契约中总会留下未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的事项,这样的契约就是不完全契约。劳动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劳资双方在剩余权利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员工只享有有限的特定权利,而资方几乎享有全部剩余权利。这为资方合法占有剩余收入的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和可能性。而剩余收入来源于企业员工的劳动,剩余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意味着员工劳动与收入的背离,员工与资方收入分配必然出现较大差异。企业经营的越成功,剩余收入越多,两者之间差距就越大。
  
  (三)从间接定价理论看收入分配差距。间接定价理论认为企业的功能在于节约交易中的直接定价成本(即市场交易成本)。市场直接定价由于以下几个原因而变得成本高昂:交易数量过大;消费者对产品的每一组成部分缺乏详细信息;分解要素投入者贡献的困难。这意味着,通过代理人的专业考核来取代消费者对要素所有者的每一项活动或贡献的直接定价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率。这一结果导致企业的出现,此时代理人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和控制者。由于代理人的资本和劳动投入实际上没有进行市场交易,不能进行直接定价,因此,就通过代理人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进而实际所取得的剩余收入作为其投入和产出的间接价格。从间接定价理论所揭示的企业定价过程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代理人的出现。代理人一方面为取得投入要素的使用权而与其它要素所有者讨价还价,另一方面就整个产品与消费者讨价还价。代理人本身的要素投入定价则取决于产品定价与其他要素定价之间的差额,这就是企业的剩余收入。如果在这里将要素投入仅仅看作是劳动要素,那么在现代企业中,代理人与员工的收入分配的差距不借助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同样可以实现。换言之,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不仅仅限于私营企业,如果在国营和集体企业中存在所谓的“企业家或者中心代理人”,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同样可以存在。
  
  (四)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治理措施与经济效率。现代企业中,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契约的不完全或间接定价方式的存在,企业实际控制方能够取得相对于其他各方的占优权利,其内容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凭借这些占优权利,实际控制方可以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中取得更多的份额,由此形成企业分配中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减轻问题最主要的措施应该是限制或减少控制方的占优权利,并让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组成企业的各方之间均衡分配。具体存在多种解决方式,如,加强工会的力量,提高员工集体谈判能力,可有效减少外部性效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进行修订,加强对员工权利的保障,并在具体签约中进一步明确关于特定权利的规定,以减少甚至消除资方所享有的剩余权利;通过国家立法,对剩余权利在企业各方之间进行强制性分配,尽量使剩余权利更为均衡和明确。
  以上措施,如果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但现实中却是另一番景象,剩余权利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组织中,很多企业甚至有意强化剩余权利的非对称分配。如,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企业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突出剩余权利的地位,并将剩余权利由企业各方分享转移至企业特定一方或少数几方所独享。这一转变方式中所蕴含的是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即消除收入差距与提高经济效率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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