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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资本等经济范畴适用范围的逻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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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资本等经济范畴适用范围的逻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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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22: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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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出发,将资本等经济范畴区分为反映资本主义经济特有关系和反映商品经济特有关系这两类不同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并认定社会经济的共同范畴与商品经济的共同范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而提出了资本等经济范畴可以成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不可能成为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的基本观点,同时对如何正确使用具有不同内涵的资本等经济范畴提出了较为具体的看法。
关键词:资本 经济范畴 适用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资本和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仍然适用的问题,并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同范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 [1];另一种观点认为,资本和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通用的经济范畴”[2]。(前者可简称为“共有论”,后者可简称为“特有论”。)其实,所谓经济范畴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就是概念的外延问题,因而它必然涉及到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之间的关系,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逻辑问题。本文拟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概念之间的基本逻辑关系出发,对资本等经济范畴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本等经济范畴不可能成为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但可以成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
马克思将剩余价值和资本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人们对这一事实本身并无异议。他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判定呢?有人认为,“马克思是在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断定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3]从逻辑关系看,这句话省略了一个大前提——“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因为,只有首先认定“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大前提),才可能在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小前提)的条件下,断定“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结论)。按此逻辑,如果马克思预见到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他也会断定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共同范畴。这就是“共有论”最重要的论据之一。
但是,上述逻辑三段论的大小前提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马克思本人并没有将剩余价值认定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有人认为,马克思有两个关于剩余价值的定义:一个是“从量的规定性上来说明剩余价值,指出它是预付资本的一个增殖额”;另一个是“从质的规定性上说明剩余价值,指出它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物化的剩余劳动”。[4]“预付资本的增殖额”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这两种提法本身,当然都未涉及到资本主义经济所特有的雇佣剥削关系,而仅仅涉及到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但是,问题并不在于马克思是否使用过这两种提法,而在于我们能否将它们理解为马克思对剩余价值范畴所下的定义,即对其内涵的界定。显然,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中,预付资本并无偿占有其增殖额的资本家和被迫提供剩余劳动的雇佣工人及其相互关系,是不可能被抽象掉的。如果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范畴所反映的只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所特有的雇佣剥削关系,其剩余价值学说的伟大意义也就无从说起。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上述两种提法时,都是以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定义只能理解为: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一部分价值。这样定义的剩余价值范畴所反映的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这就是马克思将剩余价值断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真正原因。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将资本定义为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因而也将其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
其次,马克思本人也从来没有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众所周知,《资本论》第一篇“商品与货币”所分析的是作为资本主义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作者当然不可能认为只有资本主义经济才是商品经济。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经济范畴是不是某一社会经济的特有范畴,完全取决于这一范畴是否反映该社会所特有的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等经济范畴是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所谓“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并不是马克思将资本等范畴判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真正原因。当然,马克思本人认定剩余价值和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并不能证明这两个范畴就不可能成为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看,资本等经济范畴成为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共有范畴的可能性,可以分别从以下两个不同的前提出发加以探讨。
第一,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于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认定他们所反映的是雇佣剥削关系。有人认为,只要资本等范畴所反映的客观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依然存在,就可以说明它们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这种推论过于简单化。在我国现阶段,雇佣剥削关系确实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如,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但是,某一种经济存在于两个或几个社会,并不等于反映这种经济关系的范畴就必然是这两种或几种不同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所谓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应是指能够反映两种或几种不同社会形态在经济方面的共性的范畴。这种共有范畴所反映的经济关系,应是两种或几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自身都必然具有的关系。雇佣剥削关系早在封建社会后期就出现了,如果按照“共存”即“共有”的逻辑,我们就应该首先认定资本等范畴是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马克思当年为什么没有作出这样的判定呢?因为他把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雇佣剥削关系看成是新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萌芽,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经济关系,而不是新旧两种社会所共有的经济关系。同样道理,作为“旧社会的痕迹”而存在于新社会前期的经济关系,也不是新旧两种社会所共有的经济关系,而是旧社会所特有的经济关系。反映旧社会痕迹的经济范畴,与反映新社会萌芽的经济范畴一样,都不可能是新旧两种社会经济所共有的范畴。因而,雇佣剥削关系作为“旧社会的痕迹”而存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资本等经济范畴就是新旧两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它只能说明旧社会所特有的经济关系不会因新社会的建立而立即消亡。所以,反映雇佣剥削关系的资本等经济范畴,不可能成为两种或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
第二,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进行必要的修正(不包含贬意),认定它们所反映的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如果将剩余价值定义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考虑这种价值被谁占有的问题),并将资本定义为“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也不考虑这种价值增殖是如何产生和实现的问题),这两种范畴所反映的就不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而是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这样,它们就与商品、货币等范畴一样,成为了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或各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两个范畴就因此而成为了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因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并不等于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反映的是存在于几种不同社会形态之中的商品经济(不管其在这些社会是否占据统治地位或是否存在于这些社会的各个发展阶段)的共性,而不是这几种社会形态本身在经济方面的共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5]这就是说,几种商品经济所共有的范畴, 并不能反映出相应的几种社会经济在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将其视为这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也就抹杀了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例如,我们可以说商品和货币是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却不能因此而将它们称之为奴隶制经济、封建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否则就抹杀了资本主义经济与封建经济及奴隶制经济的本质区别。
有人可能会说,社会主义经济与封建经济和奴隶制经济不同,它本身就是一种商品经济。因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也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因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或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同样不能反映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存在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这一提法,只是指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社会制度方面的属性。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并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同样道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也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如果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在客观上也就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所以,从基本逻辑关系看,资本等经济范畴可以成为几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不可能成为几种社会经济的共有范畴。也就是说,它们可以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但不可能是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有范畴。
二、坚持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对资本等经济范畴内涵的界定是有条件的
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只有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界定的资本等经济范畴的内涵进行必要的修正,使之成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即各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才有可能将这些范畴用于分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但是,在讨论资本等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是否仍然适用这一问题时,不仅持“特有论”观点的同志认为必须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些范畴内涵的界定,[6]而且有些持“共有论”观点的同志也认为应以此为前提,并强调:“我们说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剩余价值和资本的基本内涵的科学分析。”[7]于是,是否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经济范畴内涵的界定,就提到了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高度。笔者认为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关系时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并不等于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在将资本等范畴用于分析或说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关系时重新界定这些范畴的内涵,也不意味着否定或抛弃了马克思主义。
首先,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逻辑关系看,为了保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同一性,如果某一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就必然相应地改变这一概念的内涵;反之,如果改变了某一概念的内涵,其外延或适用范围就必须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就是说,如果不改变某一概念的特定内涵,与之相应的外延或适用范围就不可能或不应该发生变化。因此,如果我们认为必须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那么,这些范畴就不可能用于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
其次,马克思本人并不认为有必要无条件地坚持其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他在《资本论》中,为了论证流通或商品交换不会产生剩余价值,而将前资本主义的资本形态或资本的派生形式暂时抽象掉,并对此作了如下解释:“由此可以了解,为什么我们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式,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开始根本不提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8]“在我们研究过程中,我们将会发现, 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也是派生的形式,同时会看到,为什么它们在历史上的出现早于资本的现代基本形式。”[9]显然,在这里, 所谓资本的“基本形式”就是指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即“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所谓资本的“派生的形式”就是指作为商品经济特有范畴的资本,即“能够带来价值增殖的价值”。这些资本的派生形式,不仅“在历史上的出现早于资本的现代基本形式”,而且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仍然是“常见的”。马克思在“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为什么“开始根本不提”它们呢?这是因为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10],即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为了达到这一最终目的,他必须坚持对资本等范畴的基本形式内涵的界定,即必须将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但是,马克思的上述解释也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分析资本等范畴的派生形式时,为了揭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一般运动规律,并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应该坚持对这些范畴的基本形式内涵的界定。
再次,我们事实上也不可能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经济范畴内涵的界定。某些持“特有论”观点的同志,一方面认为资本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已不适用;另一方面又认为利润等范畴是“几个社会阶段共有的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适用。[11]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关系进行分析时,利润等范畴与资本一样,其基本形式也被当作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如,利润被看成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被看成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因此,如果必须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有关范畴内涵的界定,那么,我们在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不仅不能使用资本这一范畴,而且连利润、利息之类的范畴也不能使用。大家知道,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之前,利润、利息等范畴在我国也没有被禁止使用或被其它名词所替代。所以,在经济范畴的适用范围问题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要坚持马克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和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而不是要坚持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对某一范畴内涵的具体界定。
在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时,对资本等经济范畴的内涵重新进行界定,也不意味着否定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些范畴内涵的界定。有人认为,为了使资本等经济范畴适用于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就必须否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些范畴内涵的界定。这种观点或主张,与那种认为必须无条件地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的观点或主张,虽然是根本对立的,但二者的出发点却是一致的,即均以资本等范畴只能有一个内涵或一种定义为出发点。按此逻辑,我们就只能面临着非此即彼的两种选择:要么坚持,要么否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范畴内涵的界定。但是,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词语都不止一个定义,而且这些不同定义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否定的关系,只是其适用对象或范围不同而已。因此,在分析或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时,坚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等内涵的界定;在分析或说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时,对这些范畴的内涵重新界定。这二者之间是不矛盾的。
目前,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已在资本主义部分中重新界定了剩余价值范畴的内涵,使其与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关系脱钩。这样一来,与剩余价值内涵密切相关的资本、利润等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也就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均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特有范畴转变为商品经济的特有范畴。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因为,我们是将政治经济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讲授的,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剩余价值理论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我们在讲授这一理论时,如果改变了马克思所界定的剩余价值等基本范畴的内涵和外延,使之成为各种商品经济的共有范畴,就不可能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及其运动规律,使学生真正掌握剩余价值理论的精神实质并理解其伟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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