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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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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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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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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不相容的,这一论断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在逻辑上也是不矛盾的。
文章从四个方面分别说明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不是公有制本质特征的表现,社会分工不可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的理论依据并不是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以论证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公有制 私有制 商品经济 相容性
改革开放之初,理论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论证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如何解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在当时被认为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所在。因为在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中,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资本主义经济被认为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则被认为是非商品经济性质的。也就是说,公有制被认为是与商品经济不相容的。在重新认识商品经济的过程中,解决所谓传统理论与现实之间这一矛盾(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思路是将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解释为社会分工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而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既可以表现在不同的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不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同一公有范围内部。另一种思路是认为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就是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从表面看,这两种思路似乎都可以解决生产资料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是否相容这一难题,得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的结论,从而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说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当初,这种新的商品经济理论也确实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两种所谓新思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之间的相容性问题,因为这里有两个深层次的关键性问题被掩盖了:一是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与公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否相一致;二是社会分工是否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另外,上述关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容性的新理论或新观点最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是所谓事实证明或实践检验,即以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现实说明其正确性。而这又涉及到两个有待解决的更为重要的深层次问题:一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并存的事实是否能够证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二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是否只有在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这一大前提之下才能加以解释或说明。
笔者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是不相容的,而这与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在逻辑上并不矛盾。本文拟对上述的四个深层次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分别得出否定性结论,以最终说明自己的观点。
一
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存在,使得他们之间只有通过等价交换才能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从而使社会经济具有商品性,这种说法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这种所谓新观点既不是什么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突破,也不能说明公有制与商品经济是相容的。
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者之间互通有无的需要之所以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得以实现,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性。所谓商品交换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实体之间以及公有制实体内部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之间所存在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他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所存在的差别所决定的,人们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是,这种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导致的人们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别的存在,并不是公有制本质属性或基本特征的表现,而是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必然包含私有制因素的表现。
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或使用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或使用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就是说,有人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之间是否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是区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现阶段两种公有制形式之间和集体所有制内部各经济实体之间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这是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将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看成是公有制在本质上与商品经济相容的一个重要依据,则是一种误解。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关系,或人们之间不存在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只可能体现在一个有效的公有范围之内,而不可能体现在其之外。超出一个具体的公有范围,人们之间就是一种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必然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这种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与各个所有者自身的所有制性质毫无关系。也就是说,不管各个所有者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不同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所表现出的只能是私有制的特征——人们之间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而不可能是公有制的特征。
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的性质又如何解释呢?国有企业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并没有所有权,改革开放之后,各个国有企业之间出现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这种由于其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上的差别所导致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也是其自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的一种表现。
私有制的因素,即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关系,虽然不可能存在于抽象的或理论上的公有制内部,但完全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具体的或现实的公有制实体内部。在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并非要么是百分之百的公有制,要么就是百分之百的私有制。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公有制形式或实体的范围之内,劳动者个人或集体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由于生产资料的使用或占用的不同而带来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是否意味着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平等,即:是否意味着这种公有制本身包含着私有制因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因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必然表现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否则所谓占有就毫无意义。单纯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如奴隶使用奴隶主的生产资料),不能给其使用者带来任何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个人或集体所使用或占用的生产资料,事实上给他们带来了一定的特殊或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无论他们在形式上、名义上或法律上是否占有这些生产资料,他们对于这些生产资料所拥有的就不仅仅是单纯的使用权或占用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占有了这些生产资料,也就是说,这种公有制事实上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人们经常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还不成熟,所谓生产资料公有制还不成熟本来就应理解为其本身还带有私有制的痕迹或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所以,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或国有企业之间仍存在的商品交换关系就是由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本身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公有制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同样道理,在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集体(如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车间、班组之间)或个人之间(如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所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劳动者集体或个人对其所使用或占用的公有生产资料事实上仍具有特殊的或直接的经济利益,即现实的公有制实体本身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
总之,无论是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看,还是从现实的公有制形式或公有制实体自身的不成熟性看,我国现阶段商品经济存在的根本原因均在于由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客观存在的私有制因素,而不是公有制本身的基本属性或本质特征。生产者之间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虽然既可以表现在私有者之间又可以表现在公有者之间及私有者和公有者之间,还可以表现在不完全的公有者内部,但其在实质上所反映的都是私有制的特征而不是公有制的特征。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最初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原始部落或氏族公社之间(即不同的公有者之间),后来又逐渐渗透到部落或公社内部(即同一公有者内部),但马克思并没有因此而将商品经济的产生或存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联系在一起,而是将商品交换关系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或萌芽联系在一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将商品经济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是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并不存在什么失误或过时的问题。而我们仅以现实的公有制实体之间及其内部依然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事实为依据,就认定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在本质上是相容的,则只看到的问题的表面现象。
二
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谈到商品经济的存在条件时往往强调社会分工仅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在此前提下,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则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私有制(过去的说法)或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现在的说法),似乎有可能出现一种虽然存在着社会分工但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的状况。如果确实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也就可以认为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这种状况至今为止尚未出现过。在原始社会末期,当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时,在畜牧部落与农业部落之间产生了最早的商品交换活动。这种简单的或偶然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生是因为两个部落之间存在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尽管最初两个部落内部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说,在两个部落之间所体现的却是私有制的特征,即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是不一致的。后来,这种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逐渐由原始公社或部落外部渗透到其内部,商品交换关系也就逐渐在原始公社或部落内部产生。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它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或人们在经济利益关系上的不一致的产生和发展进程是同步的。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就是指社会上不同的人专门从事某一种劳动,而这种从事不同性质的社会劳动的人们之间必然存在着经济利益上的不一致,因此,在他的理论中,社会分工的出现与私有制的产生是密切相关的,而社会分工的消亡也是与私有制的消亡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私有制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充分条件之说,将两者完全分离开并非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我们对其商品经济理论的一种误解。
有人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分工称之为旧的社会分工,认为社会分工本身并不会消亡,旧的社会分工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之后将出现新的社会分工。这里的问题是:所谓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或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相关关系。显然,我们不能定义旧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密切相关而新的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完全无关,因为,既然所谓新的社会分工被认为产生于私有制和旧的社会分工消亡之后,就不能说这种社会分工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无关,而只能说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不相容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容。如果将旧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不一致的;将新的社会分工定义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工,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在此前提下,所谓新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却不能解释为商品经济存在的条件。因为,既然分工各方在经济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就没有必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互通有无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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