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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局部所有制出发不可能说明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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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局部所有制出发不可能说明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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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22: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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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周新城教授商榷
内容提要:单纯从生产关系出发,尤其单纯从局部所有制出发是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问题的。从事实出发是一切研究工作的出发点。要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就必须从客观存在着的社会主义制度出发,就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和今日现实出发,还要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这样才有可能对按劳分配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
关 键 词:生产关系 局部所有制 社会制度 历史经验 今日现实 辩证的方法
周新城教授发表《不能离开生产关系探讨分配问题》一文(《经济经纬》2005年第5期),阐述了分配问题研究方面的观点,这是很有意义的。周教授认为,探讨分配问题离不开生产关系。我们认为,一般来说讨论分配问题是离不开生产关系的,不过这里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应当是社会生产关系,而不是局部所有制。但是,周教授所说的生产关系指的不是社会生产关系,而是局部所有制,这就是不正确的了。他认为现实中的公有制企业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都不是按劳分配,这也是不正确的。本文从经验事实出发,从辩证的方法出发,认为周教授的观点有误,并提出了若干问题与周教授商榷,欢迎周教授及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说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我以为这是一种主观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我们主观上一直都要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经验表明公有制经济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改革之前,工资和劳动几乎无关,基本上是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粮煤补贴、交通补助等因素决定的,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大家都差不多,基本上就是平均主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破除平均主义,使工资和劳动挂起钩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都处在探索的过程中,分配方面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甚至直到今天也不能说公有制经济已经充分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改革之初,公有制企业一度实行了承包制,企业有了独立的权力和利益,企业之间在分配方面拉开了差距,但是也发生了差距过大的问题;而企业内部工资则是轮番上涨的,谁也没拉下,奖金基本上是平均发放的,所以原来就存在的平均主义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还更加严重了。后来,进行了产权制度改革,工资形成过程引入了市场机制。但是,公有制企业基本上都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新招聘的员工通过了市场,市场机制发挥了作用,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而老员工还在按照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工资,还在按照行政手段进行分配,虽然增加了岗位工资的因素,但所占比重不大,形成了“新人老人两重天”的局面,两种分配机制同时并存着。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联系起来了,但是行政手段起作用的这部分工资和劳动还是没有多少联系,平均主义问题仍然存在着。不仅如此,某些独占特殊资源的企业,凭着垄断优势维持着较高的工资水平,而那些竞争性行业的工资水平就低得多了。总之,企业内部的平均主义问题和企业之间的苦乐不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直到今天,这些问题仍然存在着,这就说明分配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至少应当说按劳分配原则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分配方面的问题需要经过多长时间才能根本解决还不得而知。我们只能说,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是一种主观愿望和努力方向,改革在一步一步地深化,问题在一步一步地解决,但是现在还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目标。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曾明确说明,“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未能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大大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认为,改革前的那些年严重地偏离了按劳分配原则,至少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共中央做出的结论是历史性的结论,也是正确的结论,这个结论是不能否认的,也是否认不了的。现在,改革还在深化过程中,按劳分配原则正在逐步实现,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按劳分配原则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周教授关于公有制经济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的说法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也不符合今日社会的基本事实。
二、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
在这里,我们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及其实现形式,主要是说明按劳分配原则是怎么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质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在于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如果劳动差别已经消失,劳动就可以直接计量了;但是现阶段的劳动还有差别,对于有差别的劳动就无法直接计量。但是,这不是说劳动就无法计量了,它无法直接计量,还可以间接计量。马克思就说过,对于不同的劳动通过竞争过程就能做出相对准确的计量。①通过竞争相对准确计量劳动的过程是一种间接的计量过程,说明劳动的间接计量过程是非常有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意义是一样的。②马克思通过对“20码麻布=2镑”那个等式的分析说明了商品的价值,我们通过对“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能够说明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在这个等式中,工资是劳动的价格,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当然,工资作为劳动的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就难免会发生波动,所以就不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格的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它总是围绕着某个中心在波动,并且会不断地趋近于这个中心,这个中心就是价值。这就是说,通过充分的竞争过程,工资就能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需要指出,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多方面的,它包括大量的企业和众多的劳动者。劳动竞争过程具体包括劳动者之间的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是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供给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降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需求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会使劳动价格上升;最后,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供需之间的竞争,供需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个均衡价格,这个均衡价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反映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价值。劳动采取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表现出来,价格在竞争过程中形成,并间接反映价值,这样就间接地计量了劳动,这也就是劳动的间接计量形式,简单地说竞争过程就是计量劳动的过程。通过竞争过程,各个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就都能够得到趋近准确的实现,从而也就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这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而竞争又是以市场为前提条件的,所以竞争过程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知道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反过来就能根据是否采取了竞争的形式和具备了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否则不知道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和实现条件也就不可能判断是否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所以说,认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实现条件和认识它本身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是,周教授却相反,他认为按劳分配有“分配方式”和“具体形式”之分,而且可以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具体形式”)而单纯从“分配方式”的意义上探讨按劳分配问题,这是不正确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可分的,对任何事物都有这样的问题,即如果仅仅能够说明事物的内容实质,而不能说明它的实现形式那它就不可能是科学的。比如,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了共产主义理想,但是他们却没有说明由谁去实现,如何去实现以及为什么去实现,所以共产主义就还是一种空想;马克思主义者则说明了共产主义将由无产阶级去实现,需要通过革命斗争的形式去实现,证明剩余价值理论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这样就使共产主义从空想变成科学了。周教授按劳分配观点的问题也在这里,他以为按劳分配可以脱离实现形式去研究,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离开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也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按劳分配原则。周教授离开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形式去说明按劳分配问题,其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用前面的例子做说明的话就可以说周教授所谓的按劳分配也不过是一种空想而已。
三、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分配经验
周新城教授否认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分配是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下面我们谈谈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经验。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各种生产要素都得通过市场进入生产过程,通过市场是要素进入生产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在市场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都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在进行生产之前,企业要到劳务市场招聘员工,劳动者需要到劳务市场寻找职业,双方在市场上直接见面,通过谈判就会确定工资,之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谈判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谈判和经营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员工代表自己,经营管理者则代表企业(或所有者),双方是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同时,经营管理者代表自己,董事会代表所有者,双方也构成一种劳动交换关系。在这里,员工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不要管我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只要我完成了约定的劳动定额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这一方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我没有别的什么附加条件,工资的多少仅仅以付出的劳动为标准,你只有按时完成了工作定额我才能支付相应的工资。相应地,经营管理者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比如自身收益应当与企业效益或效益的提高相关,自身收益应当占企业利润的多少份额,等等,董事会也会提出应当以一定的效益指标作为支付经营管理者报酬的标准,等等。他们各方心里都有一杆秤,都知道自身的专长和兴趣,都能够到市场上仔细地了解同类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并进行认真的比较,都能够比较正确地认识自己,都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要求;通过讨价还价,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大体符合个人意愿的收益。可以说,他们那里是按劳动支付工资的,他们那里不会考虑你的学历、工龄等项因素。那么,他们是不是就完全不看文凭(或学历)了呢?也不能这么说。他们在决定要试用你以前是一定会看你的文凭的,否则,在对你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凭什么决定是否让你上岗试工呢?但是,这时候看文凭仅仅是决定是否让你试工,支付工资时就不会考虑文凭等项因素了。从他们那里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经营管理者或员工们未必都充分地认识到了劳动的性质,但是他们在谈判过程中都坚持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承认劳动是具有价值的,按照付出的劳动提出工资条件,按照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你不答应付给我代表一定量价值的货币工资(或收入)我就不会和你签约并付出劳动,我也要在你承诺并实际付出劳动之后才会给你支付工资,不管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凭着学历和工龄等因素轻松地拿工资,这在他们那里是完全不可能的。那里的经营管理者都是非常聪明和务实的,他不会按照你的学历或工龄等因素付工资,否则的话你凭着高学历(甚至假文凭)拿工资,而不付出劳动,企业岂不白白吃亏,他才不那么犯傻呢!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结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各得其所,所有员工的劳动价值都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
非公有制经济分配的基本经验是,承认劳动本身具有价值,并通过谈判确定工资,那里比较充分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比较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四、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
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哪里实现的?周新城教授认为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按劳分配,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实现了按劳分配原则,而且还是先于公有制经济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
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竞争过程实现的,市场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我们建立起了市场经济就创造了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但是,公有制经济天然排斥市场,远不能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一直也没有很好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至少现在还没有充分地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非公有制经济则天然和市场相联系,自然就会展开充分的竞争,所以开始就充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但是,周教授却说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按劳分配,公有制经济是按劳分配,这就本末倒置了。其实,公有制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但是它只是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另一个条件是市场经济,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公有制这个条件是制度意义的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各种所有制经济就都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有制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普遍意义,市场这个条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普遍意义(社会主义市场是统一的大市场)。但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却是不同的。相对来说,公有制经济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对市场的反应还比较迟钝,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反应则比较灵敏。所以,在具体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比公有制经济更具有优越性。在研究公有制经济的分配问题时,大家都说要“引入市场机制”,但是市场在哪里?市场作为一种关系不是观念地存在着,而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在现实中,市场首先存在于非公有制经济中,所谓“引入市场机制”就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引入过来的,非公有制经济则不必引入市场机制,因为非公有制经济内部本来就是靠市场机制联结起来的,公有制经济这些年来在分配方面的改进都是从非公有制经济那里模仿过来的。如果没有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说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是不正确的,但是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个前提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天然和市场相联系就首先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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