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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股份合作制:农地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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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2: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了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做法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认
为: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建立在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基础上;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扩大了土地的经营规模,而又仍然坚持了地权均等的原则。因此,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制度形式。最后,本文提出了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做好地籍的调查和整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农民自愿互利原则等进一步完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  股份合作制  规模经营
2000年暑期,我随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调查二队,到泉州的晋江
、永春、德化三个县(市)调研,访问了一些农业种植大户,与基层干部召开了多场座谈会。我对当地农村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实现规模经营的做法,产生了浓厚兴趣。在寒假,我又对家乡漳州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做了一些调查,对这种新型的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本文谈点不成熟的见解,请老师和同学们批评指正。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新尝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  
制,扭转了陷入困境的农村经济,使我国农业连续登上几个台阶。从总体上看,家庭联产承包制仍然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应我国农业的技术水平,适应我国农村的社会状况。因此,十五届三中全会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手段的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按人承包,肥瘦搭配,远近插花”的平均分配办法,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分散化、细碎化。随着非农产业和城镇化的,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城镇郊区和工矿企业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农业在这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已经很低。在泉州市的石狮、晋江、南安,漳州市郊区、福州市郊区,农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经低于10%,在一些县已经低于5%。在这些地区,普遍出现了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经营的兼业化,成为“老大娘农业”、“老太爷农业”,甚至抛荒,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
在这些非农产业发达的地区,如何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是当前和今后面临的重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农民沿着
“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集中——规模经营”的线索,拉开了土地制度创新活动的序幕,培育土地流转的机制,逐步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福建闽东南地区的农民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经营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日益引起重视。近几年,一方面,由于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从事农业企业化投资和经营的农民增加;另一方面,农业领域利用外资特别是港澳台资金也日益增多。这就推动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制度改革,具有逐步扩大的趋势。
 综合各地试点情况,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产权变革范围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非农业发达的城镇郊区,农村土地
属于城市规划区,迟早要被政府征用,征地费也是比较明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把所有农民承包的土地折价,与集体资金、固定资产折成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第二种情况是,在非农业发达的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仅把农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由村股份合作企业统一规划,或统一经营,或招标经营。第三种情况是,不愿意继续种地的农民把承包的土地作为股份,参股到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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