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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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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1: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 关联方交易 披露方式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的强制披露、自愿披露方式,通过对两种披露方式的介绍、分析、、归纳得出采取各种披露方式需要注意的事项。对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进行了一个对比分析。寻求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较为理性的披露方式,以避免在披露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探索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其次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认识及解决问题的方式。认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式的理性选择多元披露方式。并就多元披露方式的特点及其不足进行阐述。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论述评
  (一)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论观点简介
  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强制披露是政府对的一种直接干预手段,是世界各国政府对其进行规范、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通过政府制定的,强制企业披露者需要了解的一些重要的企业内部资料,使投资者充分、真实的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投资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过程就是法律界以及经济界对其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进行不断探索、求证的过程。尽管上市公司关联方信息披露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证券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同,但我国目前还未就是否在证券监管体系中确立这一制度得出明确结论。
  (二)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的分析
  1.从信息供求关系的角度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会计信息供需相符的结果。
  人们常常用“期望差距”来形容会计信息在供需上的反差。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不确定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旺盛,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偏颇。
  2.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
  经济问题无外乎效率与公平两类,资本市场也不例外。效率是指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公平则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政府与这两类问题均有关联。具体到资本市场,证券法提供了反欺诈条款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形式。尽管借助法律阻止欺诈已习以为常,但强制性信息披露却是证券规范所独具的特色。
  3.制度性边界也界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如果一定时期的技术资源不变,无论如何优化制度安排,经济产出都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技术性边界;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资源不变,无论如何利用技术,经济产出也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制度性边界。好比一元两次方程式,定义域和关系式确定了值域范围,如果关系式不变,无论自变量取何值,因变量的值都不会超出值域的范围,反之亦然。推及本文,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度安排徒劳无益。
  (三)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强制披露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
  4.执业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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