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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农村赋税变革:历史透析和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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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0: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我国上有三次重要的赋税改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文章分别介绍这三次赋税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着重分析它们的历史意义和留给后世的教训,最后其对我国“后税费时代”巩固改革成果具有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古代农村赋税改革;改革;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典章制度,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国家存在的体现就是捐税。”[1](P188)对于我国来说,也不例外。中国的赋税制起源于夏商周的奴隶,到了封建社会,这项制度逐渐成熟。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以为主的经济结构,决定了缴纳税赋杂役的主体为农民。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 [2](P618)为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满足剥削阶级的利益,赋税徭役往往名目众多,加之皇权不能有效监督地方,各地乱收费现象严重,民不聊生,成为了盛世衰败、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为了维持统治的稳定,历史上实行了多次赋税改革,其中最有影响的三次农村赋税改革分别是“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这三次改革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对后世的赋税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对我国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有着重要的历史启示。
  
  一、唐朝中期的“两税法”
  
  (一) 背景和内容
  唐朝前期按人丁授田,实行均田制,以此为基础在赋税上采用“租庸调制”。这种税制下,农民因有一定的田地作保障,再加上休养生息的政策,还能够承受。但随着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官僚和地主开始兼并土地,均田制归于废弃,在此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寿终正寝。因为破产的农民做了佃客或者逃亡外地,直接导致大量男丁的流失,丁口的减少就意味着税源的减少。到了安史之乱后,大减,强行向乡里按丁收税已经不可能,朝廷面临着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杨炎的建议而施行两税法。
  “两税法”把当时繁杂税种统统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其主要措施为[3](P28):(1)量出制入,即估算每年的费用开支,以支出确定收入多少,按大历时四年的垦田面积,分摊到全国各地征收。(2)以各地现居户口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居住地,由所在州县征收,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3)户税,按中央所分配数额摊到现居户;地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基准平均负担;商人按其收入,税三十分之一。(4)分夏、秋两次交纳。(5)户税交钱,地税一般交米粟。
  (二)历史意义和教训
  “两税法”是一次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制度变革,符合了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时代要求。很多措施被后世所沿用,具有深远的进步意义:(1)开始了以资产为课税客体的历史。改变了原来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而且两税法将正役、杂役都纳入了,扩大了代役,保证了农时,有利于稳定生产。(2)开创了货币计税的先河。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中国封建实物税制引向了货币税制,使全国有了统一的计税标准,便于和核算。(3)简化了税制。过去赋役名目繁多,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官府也常年为催征赋役而忙碌,两税法集中时间征收,减少了对农民生产生活干扰,官府也少了麻烦。
  但改革也不乏弊端,留下了一些的教训:(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漏洞。首先订立了“量出制入”的原则,而又没有对垦田数仔细统计,因此把税款分派各地后,造成了赋税不均。再者,按资产收征也不完善,“两税法”每三年审核资产订税,时间过长,资产变化较大。另外一些贵重物品被藏匿,因此所计资产不实[4](P109)。(2)在具体操作上,当时按货币计税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往往又不得不“折钱纳物”。在折征过程中,因为物价变动和商家盘剥,使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二、明朝中期的“一条鞭法”
  
  (一)背景和内容
  明朝前期,在税制上基本沿用了“两税法”,税赋负担也基本合理。但明朝中期后,地主阶级不改本性又开始大肆兼并土地、并设法隐匿侵占的土地,减少或规避税赋。全国需要缴税的田大面积缩小,税收大量转嫁到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变成了地主阶级“广置庄田,不入赋税”[5],“贫者无立锥之地,而赋额如故”[6]。加上官府随时征调赋役,任意摊派,各地农民不堪忍受纷纷逃亡或起义反抗。又因连年战争军费支出浩大,皇室奢靡浪费、官僚贪污腐化,朝廷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当时一些官员看到了危机所在,进行了一些局部性的改革,但都是短暂地施行于局部地区,到张居正当政后,为了挽救日渐衰微的政局,在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开始全面施行了“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改革的措施大致有五点:(1)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地多则多征,少的就少征。(2)赋役合并,把原来田赋的正税、附加、各种徭役、杂项等负担合并为一项,折成银两,分摊在田地上,按田亩征税,改革了历朝历代赋与役平行征收的税制。(3)取消力役,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粮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4)一律征银,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5)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征税解运。
  (二)历史意义和教训
  “一条鞭法”是农村赋税制度又一次重大变革,它除了有均平税赋负担、简化赋税科目省费便民和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之外,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确立了白银纳赋役制,使农民的生产必须面对,又取消了力役,削弱了人身依附,让农民可以脱离土地从事商业手,再加上无田业者的征赋也有所减轻,总的说来就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萌芽[4](P206-207)。
   但这次改革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1)赋税的数额是以实施前的数额为准,这就把明中叶以来的各种加派固定了下来,并使之合法化,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加赋的性质。(2)制度规定不够精细,太过简单化,或者缺乏灵活性。田不论肥瘠,丁不论贫富都一个标准征税,对此顾炎武评价说:“不问丁之贫富,地之肥瘠,……殊失轻重”[7]。另外,没有充分考虑到全国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同时推行一种征税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具体情形,增加了执行难度。
  
  三 、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
  
  (一)背景和内容
  清朝建立之初,沿用“一条鞭法”,把赋税按地赋和丁赋统征,其标准按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但随着全国人口的增加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农民的土地又被地主兼并而丧失,以及因为战事开支等征派,农民无法承担丁赋而被迫逃隐,造成了丁银难征的局面。因此,康熙帝实行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改革。对农民来说,丁银的稳定免除了增丁增赋之苦,有利于生产生活,但赋税不均的问题仍未解决,这一改革并非废除了丁银,只是固定下来了,新增人口仍要补足政策推出之时的两千四百余万人丁总额的缺数,对于少地无地的贫农依然难逃脱丁赋。豪强地主则在补缺时从中作弊,转嫁丁银[4](P225)。到康熙末年出现了“扶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者地无立锥,反多徭役”[8]。为彻底解决丁赋的矛盾,于雍正元年(1723年)在全国推行了“摊丁入亩”——把丁银摊入到田地,丁银和地银合一。
  (二)历史意义和教训
  摊丁入亩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最后一次重大改革,对以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它的施行代表着徭役制从上被废止,雇工制开始取代征发力役,实现了役归于地,剥削方式有了较大改变。(2)封建制度下按资纳税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劳役税和实物税最终化合成了单一的货币税。(3)存在两千余年的人头税从法律上被废止,因为以占有土地作为计税标准,人身依附关系有了很大的松弛,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客观上也使人口急剧增长,提供了大量劳动力[4](P227-228)。但从实质来看,这一次的改革更多的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增加财政收入和稳定统治,所以改革并不能触动封建土地所有制和阶级关系,另外剥削量也没有减轻,只是把丁额分摊进了土地而已,而随后加派田亩钱粮一样还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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