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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农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全面产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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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农地自然增值公平分配的全面产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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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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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已经发表的几篇文章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探索所取得的新成果。其特点在于,对于我国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主张遵循“农地全面产权观”,从而呈现出崭新的面貌。所谓“农地全面产权观”是指,在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中,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国家和“在耕农民”(即依然从事农地耕作、经营的农民)的产权,并据此确定农地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涨价归农”、“涨价归公”与“全面产权观” 农地转为非农地之后所产生的巨额自然增值,应当进行公平分配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如何落实公平分配,却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中国编辑。其一为“涨价归农”论,其理论支撑是从国外引进的“农地开发权(注)补偿”论。依据这一理论一些人士认为,农地所有者应当拥有完整的农地产权——除了一般地拥有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项权利之外,还应当特别拥有完整的“农地非农开发权”;这种提法意味着,农地无论以何种方式转变即被开发为非农用地,原所有者都应当获得完全的“农地非农开发权价格”或“非农地价格”,只有如此方称得上“农民土地产权完整”;如果国家取得或部分取得这一增值便意味着不公平,即对于失地农民的非农开发权的剥夺或对于农民的剥削。其二为“涨价归公”论,其理论支撑是农地增值社会投资论,认为农地“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完全来源于整个社会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发展。从而,体现此种增值的地价增长,应当完全归社会所有而不应当归原农地所有者和农转非之后的土地使用者所有,否则,皆有失于公平。如果从产权的角度进行考察,则凡是来源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农地自然增值,其产权从而农地开发权也自然而然地应当归属于全社会。“涨价归公”的提法,首见于体现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思想的文献之中。孙中山的“涨价归公”思想的渊源,主要是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1837—1897)的观点。我国研究土地开发权的学者中的大多数主张其基本归国家所有。这是由于他们认为,“国家是土地发展权配置与流转管理的主体。……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土地供应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等等。简言之,按照这种观点,使来源于社会的土地增值回归于社会,是理所当然的。 作文 http:///zuowen/
以上所述关于农地自然增值分配的两种观点即两种可能性选择,处于两个极端,而且针锋相对,但两者都具有明显的片面性。“涨价归农”论只看到失地农民应当享有农地开发权,而根本忽视国家和其他农民也应当享有此项权利。如果完全按照这一观点进行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则失地农民便可在一夜之间暴富,而因整个社会经济繁荣而产生的土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也与整个社会无缘了,在耕农民更无缘问津,显然大失公平。“涨价归公”论则仅仅看到农地的自然增值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而国家应当拥有整个农地开发权,而忽视农民也应当分享此项权利。尽管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并无人主张农地涨价完全归公,但是涨价完全归公的理论本身具有明显的缺陷,则不能不予以指明。按照这种理论,失地农民所得到的补偿中便包含着社会对于他们的照顾甚至是恩赐,而并非失地农民本来所应得。这样,从产权理论上来看便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简言之,无论是“涨价归农”论或者“涨价归公”论,都只是片面地看到了失地农民或国家单方面拥有的农地开发权。从而,两者都有失于公平。笔者认为, 对于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应当遵循“全面产权观”,即在农地自然增值的分配中,全面顾及失地农民、国家和“在耕农民”(即依然从事农地耕作、经营的农民)的产权,并据此确定农地自然增值的公平分配。进一步看,“全面产权观”还意味着多个产权主体共同拥有农地产权,而其中每一个主体仅拥有有限的农地产权,各个主体不得越限侵权;国家既是产权主体,又是产权调节者,它有必要代表社会出面调节农地产权利益。 代写论文 http:// 具体而言,可分两部分进行分析,其一是从农地产权的一般归属角度进行分析,其二是专门从农地开发权(注)归属的角度进行分析。关于农地自然增值在失地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分配首先,从农地产权的一般归属的角度来分析失地农民与国家各自在农地自然增值上的应得,意味着农民与国家所拥有的土地产权,是决定两者分割农地自然增值的基本依据。本文从对于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角度切入,谈下面三个问题,即对于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理由、补偿的性质和来源、补偿的目标与项目,从而失地农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便含于其中了。第一,就对于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性质和来源而言,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原值性补偿即按农地本身的影子价格而进行的补偿,这是农地所有者产权的直接实现(其中的一小部分归集体经济所有);其二是增值性补偿,即农地自然增值中的一部分,是农地所有者产权的自然延伸,也是失地农民所必然拥有的土地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就对于失地农民进行补偿的针对性而言,也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贡献论,其具体内容是:原农地是市地的物质基础,而且,正是由于农民持续务农,才保留了非农用地的后备资源,从而便应当针对失地农民的贡献而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者说,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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