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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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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6: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经济人 人 形成动因
  [论文摘 要]通过对合作组织的概念、类型和“经济人-道德人”理论框架的界定来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即通过利己主义“经济人”和利他主义“道德人”的假设来分析个体农户在的外部中由竞争逐步发展为合作联系、实现自组织化,并藉由资本进行内部规范和的过程。同时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从微观层面进行分析,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其发展提供建议和参考。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共有注册组织1 5 万多个, 成员2363万户, 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 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 占农户总数的13.5%。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各领域,为农民增收的效果十分显著。同时由于2006年国家已正式颁布《合作社法》,在专项的规范和监管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新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点,是散户经营向组织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产物。现有的理论多是从外部环境、市场化程度及国家政策等宏观方面来阐述其产生和发展过程。本文则希冀以“经济人道德人”的理论框架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动因,从而为组织效率优化、机构和制度创新提供理论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的界定,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的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的定义:一是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由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以农户为单位,以专业大户与技术能手为骨干,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2] 二是指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实行专业化生产或经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3] 三是指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组织,比较典型的是农民专业协会。[4]四是指由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加组织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5] 。
  虽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界定各有不同,但总括起来,其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专业技术协会或研究会,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主要以向会员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为主,这种类型的组织多是由原先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转型。二是专业合作社,在性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联合,管理和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分配以按交易量分配为主,合作关系一般比较紧密,多数是实体性的,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式。三是联合社或联合会,包括股份合作社在内,是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在更大范围的联合和合作[6]。
  从其特征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如下特点:一是非成员性或开放性。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它不一定是以地域或社区为单元的全员经济组织。从地域看,有本村内、本乡内的合作与联合,也有跨村、乡甚至县的联合,具有地域开放性;在行为主体上,有户际间的合作,也有户与集体、企业及国有单位的联合,表现出所有制上的开放性;从成员资格上看,它并非天然地成为某一合作组织成员,而是要履行加入和退出程序,身份上是开放的。二是专业合作组织的趋利性。虽然专业合作组织坚持对内服务原则,但在经营上偏重于利益较高的非农产业的生产经营合作,在生产上,倾向于家庭经营难度较大或季节性较强项目上的合作,技术上侧重于种养业中主要盈利项目的合作。三是指管理上坚持自愿互利、管理等,体现在不触动、不打乱家庭承包制,自愿互利、入退自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平分配和民主管理;农民可以灵活地参加各种活动。
  从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过程看,其经历了专业化、组织化的过程。组织的结构也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那么从微观角度出发,什么因素导致了本来互为竞争关系的经营散户趋于合作,并在具体的实践中获得了较好的组织效益和个体效益呢?本文通过“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理论假设,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来具体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因。
  
  二、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分析
  经济人假设是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提出,主要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自利”,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动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二是理性行为,即人们在市场情况、自身处境等一定约束条件下做出的选择和判断,并寻求利益最大化;三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会无意识的、有成效的增进社会的利益。该假设中的“理性”是指个体行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自利,并在严格的计算和可能的收益后付诸行动,有很强的功利主义的色彩。
  个体农户开展生产活动的主要驱动是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因此无论何种形式的合作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一原始动力。回顾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建国初期开展的互助合作,对于整合个体农户资源,改善极度低下的生产力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农户的经营状况产生了差异,而片面强调公有制,产权制度不明以及平均主义的利益分割机制等原因,都极大的降低农民的生产参与度,由此导致了六七十年代合作组织的变形极端发展。此时的合作组织非但没能起到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反而挫伤了个体农户生产热情,使人均社会农产品产量明显下降。从微观角度来说,过快过强的推行合作制度,是无视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需求的表现。因为根据“经济人”假设,个体农民存在利己主义行为倾向。只有当成本与收益间能维持相对均衡时,理性经济人才会趋于行动。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这一状况又有了很大的改观,因为这是从制度层面上对农户利己追求给予认可。制度改革保护和肯定了个体农户的利益,符合理性经济人假设中的利己倾向,因此农户才可能并可以积极调动资源,增加成本投入,以获得更佳的收益。个体农户从利己角度出发的行为,最终促进了农业经济总量的增加和农业的整体进步。
  进入市场经济阶段,理性的“经济人”交换自身拥有的资源,在价格机制的调节下逐渐形成了自由竞争。个体农户在利己主义的驱动下参与市场活动,其个体间的关系发展为竞争关系。但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以往的资源配置方式,个体农户作为经营主体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的各种问题。对个体而言,无形中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交易成本。而自然禀赋、位置和农户素质等差异,又使个体农户分散经营的格局表现出效率不均等性。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冲击和信息量大大增加,农户在利己主义的趋动下会产生很多从众、跟风的行为,谷贱伤农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在市场秩序尚不完善时,个体农户间的联系加强,若仅从利己的角度出发会导致不规范竞争的行为,因为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是可以动用各种稀缺资源,甚至会不择手段。这样就更加削弱个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交易成本增大,收益减少。因而,随着市场逐渐成熟与规范,个体农户已无法较好的应对自由竞争带来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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