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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军婚姻受保护,红军战士能退休:80年前红军优厚待遇让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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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起红军,我们大多数人第一印像是爬雪山、过草地,吃草根、啃树皮,简直苦到了骨头里,却很少知道他们还有多少法定的优厚待遇。
当小编在阅读军史时看到《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时》,真不由眼前一大亮,原来军人早就优先了。
这部《优待条例》诞生于1931年11月,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虽有18条,却涉及到了方方面面,条条都是干货。
比如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红军战士服役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应与苏区其他贫苦农民同样平等地得到土地、房屋、山林、水池等分配;红军战士家中无劳动力者,政府应派人帮助完成农田耕种、灌溉、收割等活计。
在税收、购物及家属福利方面:红军战士本人及其家属免纳苏维埃共和国一切捐税,并享有购物优惠和优先购买的权利;子弟上学免纳一切学费;牺牲或病故的红军战士,本人应受纪念;红军战士子女弟妹幼小者,由苏维埃国家抚养成人并介绍工作等。
在交通、娱乐方面:红军战士在服役期间乘车、坐船费用由国家出,看戏半票等等。
在婚姻方面:保护军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还有第十三条:“在红军中服务5年以上,年满45岁者,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
为确保《优待条例》落到实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在次年发布了《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训令,并在各县苏维埃政府军事部下边设立了优待红军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红军优待工作。
《中国共农红军优待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在保障红军合法权益、减少后顾之忧的同时,提振了部队士气,激发了革命斗志,自然也极大提高了部队战斗力。
当然,在当时的条件下,有些条款的执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比如第十三条,超前了数十年,但这却是“依法治军”的先声,是党和国家“为兵服务”理念的体现。
军人需要“优待”,更需要“带忧”,居安思危,能打胜仗,实现“强军梦”,托举“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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