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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说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主要有什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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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7: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方式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的关。 联企业,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收优惠。比如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可以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这些国家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因此普通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而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则往往是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保险手段,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5)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假定没有任何限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不能得到冲减。如果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从国际避税角度出发就可能希望该关联企业尽可能少申报利润,这样跨国公司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就要比用股权资本融资的方式更为有利。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公司法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移居办法进行避税。假如高税国采取注册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采取变更注册地点的办法摆脱该国的居民身份。而如果高税国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将董事会开会地点或经营决策中心等迁出该高税国,造成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高税国的事实,以此来避开该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和无限纳税义务。如果公司所在国采用选举权控制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该国居民公司要想移居国外就必须股权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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