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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照我国税法,说说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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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7:0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
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2)劳务所得
我国判定劳务所得采用的是劳务提供地标准。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3 )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1) 股息
我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2)利息
我国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为标准来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3)特许权使用费
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租金
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来判定租金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同各国一样,我国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对于动产的所得我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转让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指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以外的动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在中国境内转让,是指动产的过户手续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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