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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中国某公司按FOB条件.....蒙受了经济损失。试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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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0 20: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某公司按FOB条件于某年从国外购买一批大宗商品,交易双方的约定的装运港,实际上是一个吃水较浅、大船不能靠岸的港口,加之在买卖合同中,既未规定有卖方负责装船,又未规定滞期速谴费条款,结果,装运港的驳运费和发生的滞期费与速遣费 ,只好全由中方承担,吃了哑巴亏,蒙受了经济损失。试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合同的签订需慎重考虑。每一个贸易术语均有多种变形条款及规定,所以不能仅依靠一个贸易术语一笔带过该合同中的装运、滞期费、速遣费等问题,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责义务,以防引发争议和纠纷。同时,对于确定国外装运港时,应结合考虑装运港的特殊因素,如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有无冰封期等,再做出相应的规定。  总之,买卖双方在明确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顶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格外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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