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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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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21: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同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必须也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依据。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平等的。



解析: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权利和义务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或变异形态.权利有权力、特权、豁免权等变异形态,义务有责任、无权、无资格等变异形态.相应地,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权力与责任对应型、特权与无权对应型、豁免权与无资格对应型.在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职权分工也不尽相同.
权利与义务对应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
权力与责任对应型法律关系,既是一种权力赋予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权与无权对应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分立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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