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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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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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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我国环渤海地区,乃至北方地区的经济中心。为防止在突发事件对天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天津市政府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了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预警、应急响应职能体系。
一、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概述
预案的编制关系着应急管理系统的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关系着能否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天津市以《国家突发应急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指导,分别于2006年、2008年颁布实施了《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在编制预案的过程中,根据天津市相关领导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不断增强预案在编制过程中的时效性,加强与预案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预案的相互衔接,进而实现应急管理预案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实际,适应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做到相关部门能够按预案实施有效的应急管理,让应急预案真正成为天津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平台。同时,根据应急预案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居(村)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天津市政府部门将应急预案分为六大类: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以便对突发事件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
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体制主要是指应急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即综合性应急管理组织、各专项应急管理组织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应急管理组织各自的法律地位、相互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及其组织形式等。天津市应急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天津市把应急管理组织分为横纵两线。纵线最高领导机构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并加挂市应急委员会牌匾。其中,由市长担任应急委主任一职,相关部门主官担任副主任委员,如市政法委书记、分管应急任务的副市长等。纵向常设办事机构为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加挂应急指挥中心牌匾,于市政府办公厅内设立。天津市下设区、县也依据市级组织架构,采用职责同构原则设立了相关应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应急体系建设、日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两委等基层组织则不强制要求配备专职应急管理人员,大部分由其组织内部人员兼职应急管理工作。由此形成天津市纵线应急管理一体化无缝连接。
在横向组织上,天津市政府分别在各委办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根据四大类型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特点,在职能部门内部分别组建了19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如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负责领导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形成应急对接。与此同时,天津市政府下属各职能部门根据应急管理职能要求,分别划分应急管理责任分区,较好的避免了组织间推诿扯皮、九龙治水的现象发生。
三、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天津市对应急响应机制做了四级维度划分。Ⅰ级响应(特别重大),,需市政府或国务院参与应急响应,由天津市长担任应急总指挥,协调全市资源进行管理。Ⅱ级响应(重大)和Ⅲ级响应(较大)指需要市政府进行应急救援的突发事件,期间由分管副市长或专项指挥部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其余部门协调开展工作。Ⅳ级响应(一般)指区县政府能够自行处理的突发事件,由区县领导统一指挥。
在应急信息传递机制上,天津市应急委在应急指挥中心设立了专人值班24小时电话,要求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急速事件,慎报援引的原则,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避免因瞒报造成的应急救援行动延误,导致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在应急管理地区联动机制上,随着现时突发事件复杂性增大、跨区域应急已成常态,单打独斗的应急管理方式已日渐式微。天津市应急办联合北京市、河北省应急办于2014年8月7日,共同签署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应急管理工作合作协议》。今后三方将密切配合,协同应对涉及跨区域突发事件,联合开展应急工作。三地联合有助于理顺应急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夯实天津市应急管理体系。
四、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制
相对于天津市预案建设,天津市市级的法制、法规建设显得较为滞后。目前,天津市应急管理法制主线借续于国家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天津本市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应急法律较少,未能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范式。虽然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主体法律――《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已于2013年初进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规划调研阶段,但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准备后,天津市至今依然未能颁布该应急管理条例。但毫无疑问,天津市近年来在延续国家应急法制下,也根据天津本市实际情况,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如《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等,对天津市应急管理法制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钟开斌.回顾与前瞻-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J].政治学研究,2009(1).
[2] 北京市应急管理网.京津冀三地建立应急合作机制[EB/OL].http://www.bjyj.gov.cn/ywdt/yw/t1158662.html,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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