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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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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4: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销售总额,以下是小编搜集的一篇关于营改增政策对制造业服务化发展影响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一、制造业服务化――传统制造业转型途径之一
  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传统制造行业的发展日趋成熟的同时,市场饱和导致传统制造行业在产品上获得的利润越来越少,这使得传统制造业企业将目光从产品转变到服务上来,以期获得更高的利润。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由以生产性为主渐渐转变为以服务性为主,在市场经济中上产品的最终客户与产品制造企业的距离缩小,呈现出服务化的新趋向,研发设计、战略咨询、产品营销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中介服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形成了新的行业服务型制造业。 制造业服务化趋势已经成为传统制造业的未来发展出路之一。像通用电气,IBM,米其林公司,很早就将产品服务化,拓宽服务市场作为企业发展重心,顺利完成了企业转型。
  二、我国服务型制造业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在我国,服务型制造业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种种因素制约着企业向服务型制造业转型。首先,科学技术因素的制约,我国传统制造业创新能力未能全面发展,现有研发信息化低,生产设备的智能化低,导致制造与服务的融合度和统一度不高,企业无法对变化中的市场需求制定出相应的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服务配套方案。其次,相关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低,无法提供与制造业水平相符的配套服务,牵制了企业向服务型迈进的脚步。最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由于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兼具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双重特性,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约了服务新制造业企业的利润获得,过重的税负延缓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影响了企业对于发展服务产业的决策,最终导致我国服务型制造业发展进程缓慢,转型不充分。
  三、营改增政策出台助力服务型制造业的发展
  继上海市试点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一年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于2012年7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等10省市进行政策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性服务业(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推行,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等。
  服务型制造业企业特征在于投入服务化与业务服务化,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都会与物流,技术,文化,鉴证等服务业产生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且随着服务在企业投入和产出中比重的增加,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业务往来越来越多,这种关系会越来越紧密。营改增政策所会惠及的交通运输业与六个现代服务业都与制造业关系紧密,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变化必将影响到服务型制造业企业的发展。
  四、 营改增对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避免重复征税,提升企业利润
  在营业税改革前,这类企业要负担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销售总额,也就是说为实现产品的生产所购买的任何技术都要随着流转环节被征收营业税。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类的都需要分别缴纳,从而形成产品和服务之间重复征税。
  而制造业服务化中的企业更是要面临这个个问题,他们在出售产品的同时还要提供服务,按照法律要求,要将其中的产品与服务分离出来,分别计算其缴纳的税款,但在实际当中,买方客户购买时通常会选择产品与服务共同销售的服务,对于卖方企业来讲,收到款项时就不能明确的划分出哪部分属于产品所得,哪部分属于服务所得,这样一来,在面临税款缴纳时就会产生税基不清的问题,由于营业税只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根据从高征收的原则,企业税负增加,利润随之减少。如A科技有限公司自产通信设备并将上述产品用于配套其他科技服务项目,向购买方方收取一笔款项共计5000万元,但是并未就通信设备的销售额与服务劳务营业额进行分别核算,由于A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分别核算,则应由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分别进行核定各自应征增值税的科技产品销售额和应征营业税的服务营业额,但共计5000万元的蛋糕在分配中却由于主管税务机关的部门利益,往往各自核定数额偏高,比如实际上产品的销售额是3000万元,劳务营业额为2000万元,但主管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却分别核定为3300万元和2200万元,就会出现了500万元的空中楼阁,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赋。
  在营改增政策推行后,有效解决了现存的问题。对于销售额中营业额和增值额不分的问题,在试行营改增方案后,将原有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的部分现代性服务业归到增值税范围中,适用增值税6%税率。而在服务型制造业中,对于产品增加值和服务所得统一合并计算为总销售额,解决企业所得额核算不清现状,避免服务型制造企业现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出现某部分税种征收不明的问题,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
  (二)助力服务部门发展,扩大企业规模   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是业务流程外包,既企业之间将一些非核心服务业务外包给对方,自己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也可以承接企业之外的服务业务。在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如生产、设计、销售、产品开发、信息、产品保养等,都有着可以进行外包的业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营业税是针对于服务业征收,且不能够抵扣的。企业单独提供的服务应交纳营业税,税款无法抵扣。同时企业外包出去的服务,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税发票企业同样不能拿来抵扣,这致使企业税负增加,影响各个企业内部服务部门的发展,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阻碍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而营改增政策涉及6个现代性服务业,分别是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这些都与制造业密切相关,营改增政策完备了服务型制造业的税收抵扣链条,降低了税负,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为企业内部的相关提供现代服务的部门提供了一次扩大规模的契机。营改增后,服务部门在承接该企业内部的服务业务的同时,也可以积极增加外部业务的承接量。企业之间服务部门的业务来往增多,服务领域拓宽,服务体系得到完善。更进一步来说,当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足够的实力后,也可以选择从母企业分离,形成产生新的具有极高服务专业性的企业,或者由母企业设立为分公司,为母企业的产品制造部门提供更完备的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
  (三)统一产品和服务的征收标准,促进企业创新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和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呈现出比较强的服务化趋势。由于科学技术的变革,企业所创造的科研产品种类和数量激增,很多新产品,按照传统的产品与服务的划分标准,我们很难界定它的性质。如被公认为第三次IT浪潮的云计算,它作为传统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融合的产物,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流通。但关于云计算的性质,学界始终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来认定。而且即使是传统商品,也有一部分已经服务化。所以关于这些性质难以界定为产品或服务的新事物,在我国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征收制度分明的税收体系中,我们无法找到一个可以适用的规定。而营改增打破了我国长期的两套税制并行的状态,若增值税扩围的力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话,产品和服务统一征收标准之后,关于这些性质不明的产品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可以解决。产品和服务的征收标准统一后,税收征管难度的减小,为企业的新产品研发,科技制造等解决税收方面的难题,企业的科研力度也会加大,必然会促进企业的创新,提高创新水平,促进科技发展。
  结语
  综上,营改增政策政策选择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关系密切,可以避免制造业服务业分工细化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扫除了我国服务型制造业发展的税收障碍,有助于服务型制造业企业提升利润,扩大规模,提高创新水平,为服务型制造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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