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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人补充保险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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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人补充保险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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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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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补充保险是军人社会保障的必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在部队安心服役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军人补充保险的制度构建出发,先总论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必要性、目前的制度现状、立法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然后将其分为基本军人补充保险制度,贸易保险制度和特殊军人补充保险制度,从基金的来源、治理,保障对象、保障水同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尽快促进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一、总论 所谓军人补充保险,就是在国家和军队在军人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并对军队成员及其家属起补充保障作用的各种保险措施的总和。从概念上来看,军人补充保险有如下特点: *保险对象特定,是现役军人。 *保险层次较高,是在军人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保险地位较低,是承担着对军人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保险方式多样,是除军人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保险措施的总和。 (一)建立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军人补充保险制度是军人保险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建立和健全军人社会保险制度乃至整个军人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重要的意义。 1.军人补充保险可以减轻国家和军队的社会保障责任。从传统军队的保障来看,仅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支出,无法妥善的解决所有军人的社会保障题目。假如建立起军人补充保险制度,即能够在维持军人基本保障水平不减的条件下,逐步实现国家和军队的一部分社会保障责任向团体转移,对于抑制保障支出过度膨胀,扩展社会保障的发展空间,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军人补充保险制度可以弥补军人补充保险法律上的空缺。关于军人补充保险的实施。一直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仅仅只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极大的促进军人补充保险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依法治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目前的制度现状 自1998年颁布《军人保险实施方案》以来。又先后颁布了《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关于军人保险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但是关于军人补充保险的政策法规少之又少。只有在1998年全军军人工作会议上提到要建立军人补充保险。因此,在关于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的建设发面,存在极大的空缺,甚至是真空。广雄师人迫切需要建立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进步军人的福利待遇。 (三)立法机构 根据以往军事立法的经验来看,只有关系到调整军事根本利益社会关系的法律时,才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因此,作为军人补充保险制度的立法机构。应该是国务院和中心军委联合制定。首先,由中心军委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和发布,可以保证其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从而使军队和地方都严格执行。保证其顺利的实施;其次。之所以是国务院和中心军委联合制定和发布,主要是政府在军人补充保障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需要各级政府积极配合。 (四)法律责任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是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之上的。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终将是一纸空文。军人补充保险制度也不例外。笔者以为,一切违反军人补充保险制度规定的,如拖欠军人补充保险用度、因玩忽职守造成军人补充保险基金大量流失、贪污、挪用军人补充保险基金以及监视不力等行为,都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分论 根据国内外研究的成果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军情,辅以自己的理解,我以为军人补充保险制度应当有三部分组成:基本军人补充保险制度,军人贸易保险制度,特殊军人补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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