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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关键环节。以下是分析公共管理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论文,欢迎阅读。
一、传统公共管理( 公共行政)的效率原则及其发展
经济效率原则一直是经济学的主导价值观,但就其实质而言, 公共管理的效率观似乎远比经济效率观的涵义深刻和广泛。由于公共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运用公共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社会活动, 所以公共管理追求的效率不是一个中立概念, 保持公共性也是公共部门在提高配置效率时必须予以考虑的。
1. 公共行政的效率取向
美国公共行政自威尔逊以来, 一直视效率为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因而, 国内有人把效率作为美国公共行政管理主义范式的主要价值取向。威尔逊认为, 行政学研究的目的, 在于揭示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 以及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与能源方面用尽可能少的成本去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怀特指出, 公共行政的目的, 就是在官员和雇员的处置下, 对各种资源加以最有效能的利用, 使公共计划得以最迅速、最经济、最圆满的完成。古利克曾说, 行政科学中, 无论是公或私, 基本的善就是效率20 世纪70 一80 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 直接催生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 但由于它自身的改革实践取向, 使其不能与现代公共管理系统的理论构架相提并论。
基于新公共管理建立在现代政治经济学和私营部门管理方法之上, 我们有理由相信, 在经历了管理主义取向的大批判之后, 终于在实践中又回归了私营部门管理方法,即使不是全部, 至少是主导层面上如此。从国内外学者描绘的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看, 当代西方国家以新公共管理或管理主义为定向的政府改革基本可以被定义为追求“ 三E”(即经济、效率、效能) 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与传统公共行政追求效率原则不同, 新公共管理实现从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 实际上扩展了效率的内涵, 等同于前面我们分析的由组织、资源效率向服务效率转换。
在此意义上, 前述所谓回归, 也不是简单的重复古典管理主义的诉求, 而是根据外界环境的需要改变管理行为方式的新举措。
二、现代公共管理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1.公平与正义原则的由来
尽管西蒙对由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引发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做法不满, 但他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古典理论的影响。直到20 世纪50 年代, 沃尔多、达尔等人才提出公共行政要摆脱合法性危机, 必须从民主行政那里出发。沃尔多指出, 公共行政说到底还是“ 公共” 的行政, 其过程必须具备公共性。达尔也认为, 公共行政研究不能无视价值规范和道德观问题, 科学无法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早期的学者对于公共行政效率至上的批判和对体现民主价值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 直接催生了新公共行政学。
2 0 世纪70 年代出现的新公共行政学很难被称为一个新的范式, 但它因第一次把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而受到重视。在回答什么是新公共行政学时, 弗雷德里克森说: “ 实用的或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试图找出下列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 (l) 我们怎样才能够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效率?)(2) 我们怎样才能够花费更少的资金保持服务水平,新公共行政学则加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服务是否增加了社会公平? 他进一步解释说: “社会公平包含着包括对组织设计和管理形态在内的一系列价值取向的选择。社会公平强调政府提供服务的平等性; 社会公平强调公共管理者在决策与组织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社会公平强调公共行政管理的变革; 社会公平强调对公众的要求作出积极的回应而不是以追求行政组织自身的满足为目的… … ”也就是说,行政管理者不是中立的, 他们应该把出色的管理和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最高准则。
2. 公平与正义的缺失
民主行政理论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并没有按照拥护者们的设想顺利发展, 在日益占主导地位的新管理主义理论的影响下, 它正面临缺失的境地。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 新公共管理的效率取向是其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价值观。与古典管理主义竭力使效率与民主在根本上具备一致性不同的是, 新公共管理似乎忘记公共行政自古以来的其它价值观, 在这一点上, 我宁愿把它称为新管理主义, 而不是新公共管理主义。
因为, “ 公共管理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发展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 它不仅关注结果和效率的经济意义, 更关注过程、结果中的社会公正、责任和伦理、民主价值取向的实现。后者在公共管理的价值分析中应占有基础地位, 并贯穿于政策、制度制订与执行的全过程”。认真对待公共部门(政府)性质的问题, 是我们研究责任与回应性的基础。休斯指出, “ 责任机制将政府的行政部分与政治部分结合在一起, 并最终关系到公众本身。责任机制说到底是民主制度” , 因为“ 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 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治理, 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服务” , 所以, “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在代理关系下, 政府必须对公众的需求做出反应, 并采取积极的措施, 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公共管理理论诞生以来, 政府责任就成为焦点。官僚制度曾经把责任机制内化为等级负责, 每个公务员均有其特殊的位置和使命, 并对其上级负责。
程序、正式规定与制度是按理性原则制定的, 并且贯穿于等级制度中。官僚制度的责任机制只在理论上存在合理性, 实际上, 由于它并不将公众同意纳人视野, 而是把它看成既定的存在, 即由政治过程加以解决, 这一传统范式并没有真正考虑如何对公众的需求做出回应。管理主义为责任机制带来了新变化, 其中之一是通过合同制与参与方式, 亦即平常所说的责任管理, 扩大了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联系, 从而增加了对公众的直接责任。
结语
但是, 由于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来源于本身就存在责任卜问题的私营部门, 就无法期望公共机构在确立一种新的责任制下不忽略或削弱另外的一些责任, 例如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民主等等, 其结果可能如休斯所言, “ 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确实需要适当的确立并被公民广泛接受。如果责任机制含糊不清, 或者很容易被回避, 那些潜在的问题必将形成对整个管理主义模式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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