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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支付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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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互联网支付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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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4: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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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无疑是决定网上支付生存与发展核心因素。保障网上支付活动的安全既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必须在加强技术保障的同时,加强网络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网络法制环境的建设。本文从如何完善网上支付安全保障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支付法律立法建议
所谓互联网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及其他相连接的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出现,对整个电子商务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互联网支付中,交易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如何得到有力的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否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必须承认,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仍较落后,还有太多的空白等待填补。笔者从当前的网上支付发展现状及对安全保障的需要出发,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规范主体资格
网上支付作为一项依托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应当同其他任何金融服务一样受到严格的准入机制的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体现在对提供金融服务的主体资格应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并用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它固定下来。然而,对于网上支付涉及的另外两个重要主体——认证机构和支付网关提供者,相关的主体资格研究还限于学术层面言。
以认证机构为例,学界普遍认为其必须具有的品质应包括:真正的独立性或中立性;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具有现时先进的信息鉴证手段或能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此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认证机构作为一种权威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应以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消费者、支付网关)和参与者(检查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的第三方地位对交易主体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进行验证,判别实施支付行为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份真实性,从而保证其认证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认证机构要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就必须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到网上支付中,它应当负有合理谨慎地根据已有信息对证书用户进行身份或信息鉴定的义务,一旦发生因其未尽合理谨慎义务产生错证的情况,就必须具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能力;至于先进的信息鉴证手段和能力,则更是认证机构不可或缺的要素,它是保障认证机构减少错证,提高交易安全系数的重要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之要求也非常符合认证机构的机构性质,因为作为交易主体之外的对交易主体身份及交易信息进行真实性鉴定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所肩负的职业责任要求其具有中立性和社会可信度。
学界对认证机构主体资格的研究结论符合认证机构自身的机构特点与性质,满足这些主体资格要求将对由认证机构负责验证的网上支付交易的安全起到保障作用,立法工作者应充分借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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