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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于纯平台B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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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1: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于纯平台B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对策分析 论文代写 http://
一、引言 论文联盟http://
  电子商务方便快捷,正好迎合了现代消费者和零售商对于节约时间和精力的需求。它开放性、无国界性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经济效益。
  但电子商务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严峻的挑战。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动力。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网上购物的投诉每年很大幅度在增长,其中电子商务的安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是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也是B2C发展的瓶颈。 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培养消费者信心,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纯平台式B2C电子商务模式概述
  (一)B2C平台模式概要
  纯平台B2C网站模式下网络服务商不需要有自己的品牌即自己不卖东西也无需建立物流配置及库存系统,它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只提供网络基础设施如:安全平台、支付平台、管理平台等共享资源。而且产品经营者无需自己配置服务器及懂任何的开发语言程序,只要购买平台的网店模型就可以与消费者交易。这种B2C平台式网站方便,廉价,节省企业构建网站的成本,适宜没有代码技术及缺少资金的中小企业。   http://
  纯平台式B2C网站也可以拥有自己的物流系统,因为B2C电子商务的付款方式一般是货到付款与网上支付相结合,而大多数企业为节约运营成本大多采用物流外包方式进行配送。
   (二)B2C平台模式发展现状
  在我国电子商务正发展的如火如荼,但由于国内尚未培育出成熟的网上购物人群,我国的B2C电子商务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
  随着淘宝的成功,C2C交易模式逐渐推广到消费者群体中,同时也带动了B2C交易模式的发展,B2C网上零售成为互联网上盈利模式最为清晰的商业模式之一,并且在网上零售市场逐步形成B2C平台模式。
  在我国很少有纯平台式B2C网站,大多都是自营式网站,还有一些是综合类,它们既自己经营,销售产品又为其他企业提供平台。比如很多人都认为淘宝只是C2C模式网站,其实它的业务还涉及B2C。而纯平台式网站如淘宝商城、搜易得等。
  (三)B2C平台模式特点
  1.每个商店相对独立,安全性好。2.商店模版丰富适合建立各种商店。3.平台主页内容丰富、交互性强。
  (四)B2C平台模式交易流程
  B2C平台模式的主体有三个,分别为:买方、卖方、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日常的B2C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主要是在一个由第三方建立的虚拟社区中进行交易活动,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国家应明确三方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应注意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物流配送方、银行等的责任。   http://
  三、纯平台式B2C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一)易受侵害的消费者权益类型
  通过对收集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出在该模式下易受侵害的消费者权益主要有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退货权,格式合同等方面的权益。
  1.消费者的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安全权的外延有所扩大,不仅包括传统交易模式中由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带来的损害,而且还包括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过程中的网络安全。
  2.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依法享有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在电子商务就很被动,完全依赖于销售者在网上提供的商品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产品日期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的隐私权,它是是一种人格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搜集、获得、利用、公开和没买等。 在网络世界中,隐私权不仅是独立的人格权还有财产价值。不管对个人隐私如何界定,不管个人隐私涉及到哪些方面的内容,在信息传播当中,都是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存在。  代写论文 http://
  4.格式合同方面权益,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第三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拒绝而不能与其协商修改或变更的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不可能与数以万计的消费者分别谈判订立合同,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中格式合同被更加广泛的应用。
  5.消费者的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它可以弥补消费者所受伤害及损害,是必不可少的补偿性权利。
  (二)侵害原因
  1.对电子商务B2C立法的欠缺
  目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仅仅涉及电子商务的综合性问题,而且缺乏前瞻性和针对性,对于电子商务很少单独立法,对交易中的细节也没作具体规定,且其中大多是关于B2B电子商务等。在这种电子商务环境下一旦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消费者将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1)侵权取证困难。电子数据是归入视听材料还是书证没作法律定论,而且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往往利用技术手段可轻易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 代写论文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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