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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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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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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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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的特性生进行分析,并通过对主流C2C平台信用帝1度的比较,确定了基于整合共享的建立原则,提出了专用资信通道的建设策略。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征信数据电子商务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条件下的契约经济,经济活动常常采取达成合同关系的形式进行。由于参与交易的双方信息不对称,合同前隐藏信息,合同后隐藏行为,必然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经济现象。保证契约经济的良性发展依靠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保障作为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个人信用档案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个体的商务活动完全依赖信用交易,个人信用直接影响交易效率和交易信心,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档案及其评价机制能够控制和避免有限理性的机会主义行为。
一、电子商务个人信用档案的特殊性个人信用档案是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总和,是定性和定量分析个人信用的数据基础。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主体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信用主体是交易平台提供商、网商和消费者。平台提供商作为授信方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提供信用产品来评判网商和消费者的信用价值和信用风险。
消费者和网商互为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动态信用信息的直接生产者和监督者。
信用档案的数字化特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建于网上、应用于网上,因而信用档案是以数字化形式建立和保存,通过数字化技术进行动态信用数据的积累与挖掘,生成数字化信用评价。数字化要求档案建立应制定数据规范,确定数据元(即用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统一语境。
征信数据的时效性。电子商务活动主要依托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为网商提供商品展示、订单确认、发货通知等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浏览商品、订购、支付等功能。整个商务活动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包括数字产品的物流,都控制在平台系统中。平台系统每一笔交易的发生都能够实现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与交易双方信用评价信息的存储,使得个人信用状况和信用水平的信息处于及时更新的状态,即征信数据具有时效性。
征信过程的自主性。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的征信数据主要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社会保障、公安、证券、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尽管银行、政府管理的信用信息中心、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相继构建了个人信用档案系统,但构建的标准、应用的目的、数据格式的不同,不具有通用性和公正J性。
资信评价的监督性。信用档案是为信用主体建立的,以及信用主体自身在社会信用管理中形成的信用情况文件资料的总和。
征信数据的动态积累有助于挖掘档案数据,实现科学合理的个人信用客观评价。在线依法传播、披露违约信息和客观评价可以起到公众监督和失信惩戒的作用,化解消费风险,避免逆向选择。
信用信息的片面性。信用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信用信息的片面性。网购只是消费者和网商参与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交易平台采集的只是交易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在权衡电子商务参与信心和征信数据的完备性中,采集的个人信用基本信息和交易行为评价信息必然具有片面性,应在声明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仅限于网购需要。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构建的原则在B2B、B2C、C2C、B2G、C2G五类主要的电子商务模式中,集中了网上交易的绝大部分重点涉信人群;B2B模式下,无论是阿里巴巴这样的贸易综合门户,还是各种行业交易平台,其用户是网下实名企业,信用档案及资信数据分别存储在银行信用系统或第三方信用联盟平台上;B2C主要分为生产型实名企业与消费者、品牌专营店与会员两种形式,涉及的企业信用直接与网下企业信用管理相同,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与信用制度不在本文的研究中,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或会员信用应考虑与C2C的一致性;和C2G的模式中强调个体的自主性、主动性,主要以网上纳税、网上社保、公民参政议政、网上报警、民意调研等功能为主,其个体的信用审核主要通过不同服务功能模块提供的、与网下职能要求一致的身份审核完成,当然政府为鼓励公民会逐渐效仿商业的服务模式。因此,构建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应以分析模式为切入点。
目前主流C2C信用制度比较。以淘宝、易趣、百度有啊等三个平台的信用制度做一个比较,反映我国C2C模式信用制度的基本层面。淘宝作为目前我国最大的网上购物平台,依仗占有市场绝对优势,在网商资格审核上有强制性,在信用度计算上也有信用炒作之嫌。易趣被淘宝打压后,重新挤进市场的愿望使其将立足点放在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上,如对新用户的激励和对其他平台信用制度的宽容等。百度有啊创办于2009年,是C2C的后来者,在用户体验和系统结构上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试图以强化实名认证、增加成交金额权重、拓展满意度体系的评价范围等来吸引那些对现有平台不满的网商,以扩大百度搜索的经营面。这些服务商的积极探索为构建整合共享的个人信用档案策略提供了借鉴。
基于整合共享的建立原则。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用档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征信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挖掘与传递,以及信用状况的评价与其他机构建立的个人信用档案有所不同。根据《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以及对于从事网络经营的主体必须遵循的收集目的、发布声明、事先使用许可等法律规定,确定基于整合共享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的原则。(1)收集交易个体信 息的可识别原则。电子商务是虚拟环境下真实的商务活动,参与活动的主体需要承担自主发布信息、交易支付、发货服务等责任以保证主体行为的追踪。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保护个人独立的、不受干扰的生活权利的声明下,具有可识别的个人身份和特征信息,如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扫描件、所在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开户名、银行所在地、个人银行账号等。有些信息还需要根据主体行为活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如实际的收货地址或所在单位等。(2)强化目的特定化和使用限制原则。在遵循《隐私保护和个人资料跨界流通的指南》中提出的八项原则的基础上,强化收集信息的目的特定化原则,即资料收集的目的应当在收集时确定,随后的使用应限制在该目的的实现,或者用于其他与该目的不相冲突(相匹配)的目的和每次目的改变时确定的目的的实现。强化使用限制原则:个人资料不得被公开、被利用,除非资料主体同意或法律有如此的授权。(3)信用制度跨平台通用性原则。目前我国平台服务商各自建立的适用于自身平台运营的独立的信用制度,其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属性各不相同,评价信用度的要素不同,算法也不同,因而信用评分的标准很难统一,极大地限制了网商以同等信用度在其他平台开拓市场。个人信用基本信息和交易行为动态评价信息应能够在相同商务模式平台上统一数据格式、统一信用度算法、统一满意度评价范围,即信用制度具有跨平台通用性。既能保证平台服务商对新用户的激励,又能保证网商交易失信行为在不同的平台都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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