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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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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0: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之间的予盾入手,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的转变方向,并提出实现上述转变的需跟进的检验检疫软硬件建设。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异军突起,成为外贸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引发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对检验检疫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是机遇也是挑战。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与提高把关成效的双重要求下,如何打破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顺应形势,转变理念,是新时期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监管模式之间的予盾
  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时效性高、单票数量少、商品种类杂、合同对象多等特点,按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将造成:一是部分商品的国内外标准不一致无法进口。如最受国内消费者欢迎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因国外标准与国内标准对蛋白质含量的规定不一致,如按国内品质标准检验,只能判定为不合格无法入境。二是部分自用商品无法提供前置准入证明不得入境。自用的保健品及化妆品的个体消费者不可能在跨境网购前办理审批手续,进口电饭锅等小家电产品的自用购买者也不可能为一两件商品专程办理强制产品认证,而按传统模式,这些是商品投入销售使用的必备证书。三是通关费用增加跨境电商的经营成本。跨境电商经营者多不具备报检报关经验和资质,而跨境电商物流以单品多批为主,报检及报关等各环节的代理费将占去物流成本的较大比例。四是检验周期长影响通关效率。按传统检验模式,进口商品必须经官方检验检疫合格才可投入销售使用。如按批批申报,逐批全项目检则,整个商品的检验周期很可能让消费失去耐心而放弃这一采购渠道。
  二、只有打破传统的检验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才能破解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瓶颈。
  (1)从批批申报、批批检验向集中申报、集中办理转变
  跨境电商物流批次多,量少、货杂,如果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定义报检批与抽查率,手续多,周期长、费用高,既不利于贸易便利,也给检验检疫自身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只有以物流企业或电商企业为申报主体,按周期集中申报、集中办理,一次性进口核查,一次性检验检疫、一次性出证才能减少物流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2)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转变
  改变从生产流水线,企业成品仓库取得进出口货物品质信息的线下监管模式。围绕信息化平台开展线上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在平台上设置检验检疫监管系统访问接口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及海关、国税、工商、外汇等相关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实时掌据订单、运单等信息,发布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信息,实现检验检检疫备案、申报、检验检疫、放行、统计以及与相关部门信息互换,跟踪交易关键流程,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全程数据留痕,建立数据可追溯的线上监管新模式。
  (3)从事中检验向事前事后监管转变
  先检后放的传统质量监管模式与跨境电子商务的 零等待物流需求已不相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监管应以事前备案及事后追溯为主。事前备案即通过经营企业和产品信息全备案、全申报建立质量核准机制。事后追溯即网上抽查抽测和产品消费信息的跟踪机制。从线上收集分析商品质量信息,将质量信息转变为企业信用数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数据,产品质量数据,并将其作用到企业资质核准分类等事前备案环境,使得事后事后追溯与事前备案形成信息流的良性互动,实现 管得住、管得好。
  (4)从全项目把关到安全项目把关转变
  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检验项目交由消生产者和消费者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职责,把监管重心转移到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安全项目上。通过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自我声明及消费者质量知情自我申明实现对非安全项目的申报放行。即在备案准入环节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企业产品质量合格承诺、产品质量违规召回承诺及产品检测报告等信息让消费者知情,消费者通过对所购商品为自用、知晓产品质量、如发现问题会及时反馈等申明共同承担产品安全项目外的监管责任。
  (5)从不合格假定到合格假定转变
  引入合格假定在先的原则,在未从抽查或投诉环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前,默认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检验检疫根据风险分析、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合格评定要求制定监管放行规则。产品申报后,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异放行。低风险商品零等待即查即放,中风险商品凭企业承诺书放行信用放行,高风险商品无需等待品质指标检测结果边检边放。
  三、要实现以上的五个转变,当务之急就时要加紧检验检疫的相关软硬件建设,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性环境。
  跨境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信息为载体的国际贸易新方式,
  较之传统贸易方式,新型的业态急需全新的信息化平台。建议统一建设涵盖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和物流企业物流信息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检验检疫与海关、国税、工商、港口等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此外,建议统一跨境电子商务专用集中查验场所检验检疫设施配备要求,通过提高检疫查验硬件水平,加强进境物的有效检疫监管,避免未如实申报、夹带违禁物品等情况的发生,提高查验效率,保护国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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