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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下面是小编收集资料的一篇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14年贸易和发展报告》,世界经济在2014 年仍处于低迷状态--世界经济尚未摆脱后金融时代的经济低增长以及市场需求疲软状态,在旧的隐患尚未根除的情况下,新的不确定因素却在增加,这种状况成为公认的新常态.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物流全球化的今天,面对世界经济的下行风险,无论是发达经济体还是新兴市场经济体,都在努力寻求新的增长动力。世界经济从传统的贸易方式开始向以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方向转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的革新和更加便捷的交通都有利于促使电子商务模式更加成熟,并迅速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经过近年的蓬勃发展也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与发展现状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①.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商业模式有B2B、B2C、B2B2C和C2C等。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从2009年的0.9万亿元上升到2013 年的 3.1 万亿元,增长速度已超过 30%②,而 2013 年传统外贸增长率仅为7.6%,由此可见,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2013年超过10%,预计到 2016 年这一比重会再增加一倍③.据统计,目前我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企业已超过20万家,企业平台也已超过5000个④.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更快、更好发展,充分发挥其推动我国外贸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的作用,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2010年下半年,商务部启动了重点推荐和培育开展对外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工作。2012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2013年,国家发改委审批通过由海关总署推荐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并全面启动;2014年,广州、深圳等十几个城市也获批跨境电子商务试点。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14年海关总署增列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代码9610和发布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旨在通过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规范监管,引导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二、跨境电子商务通关问题研究综述
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商品选购、定购、签约以及支付等环节得以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完成,但商品的送达仍需选择适当的运输和物流方式,特别是当交易双方并不在同一关境内时,货物送达就必然面对海关通关问题。海关通关管理制度不仅影响货物送达速度,而且还涉及退税、结汇以及贸易安全等问题(王慧敏,2014),因此,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制度研究就愈发受到重视。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2014)指出跨境小额批发零售贸易模式正处于爆发式发展阶段,该模式以个人消费品为主,商品出入境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递、快递等方式;孟祥铭、汤倩慧(2014),鄂立彬、黄永稳(2014),来有为、王开前(2014)等也指出与传统贸易批量大、周期长、频率低的特点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批量小、频次高的特点对目前海关监管提出了新挑战,特别是大量商品通过快件和邮递渠道通关与现行海关管理制度存在矛盾,导致通关效率低下、偷漏税问题严重。这些研究均指出了目前通关环节存在的问题,但未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
杨坚争等(2014)指出不同规模企业的电子通关表现不同,其中大型企业表现最好,而小型企业的表现则在平均水平以下。鄂立彬、刘智勇(2014)分析了不同贸易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商品通关现状,指出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重点是区分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条件、方法和报关待遇,主要是通关程序和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异,认为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57号公告有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阳光化通关,但对于货物和物品如何辨识,以及是否需构建一般性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模式则没有具体分析。刘嘉旻(2012)从出口通关角度分析了海关对B2C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模式,认为目前海关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商业性邮件给予清晰界定,因此,应首先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然后优化监管流程。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问题探究
跨境电商以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合作模式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其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特点有效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并为跨境物流带来更大的潜在业务量。显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与传统国际贸易显着不同的五大新特征,即多边化、直接化、小批量、高频度和数字化。特别是近年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正迅速由B2B向B2C、B2B2C,甚至C2C转变,最终收货人也相应地由企业转变为个人,且商品交易的物权转移发生在线上,与进出口商品的物流位置不完全相同,所以其报关和监管模式也应不同于仅以企业为收发货人的一般贸易模式。
(一)传统邮递商品和快件通关存在的问题
2013 年,上海等五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平台开通运行之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买卖双方一般使用进出口企业自建的或借助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提供的独立的服务平台,完成诸如有形商品信息交换、买卖意向达成(在线客户服务和多语言服务支持等)、订单下达与确认、货款支付等交易环节,再通过买卖双方沟通确定的第三方物流实现产品送达,其中具有较广泛影响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包括淘宝全球购、兰亭集势、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等。
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而言,消费者与销售方往往不在同一关境内,因此当消费者完成在线支付后,即可视其为境外商品的所有权人。所以,若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入境后,不再经历其他贸易性和商业性环节,由境内消费者自用,则该商品具有物品的性质,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环节税。但是,若消费者和境外销售商之间还有中间商,中间商又与消费者处于同一关境内,中间商收到入境商品后再进行转售,则此时中间商行为具有经营性,因而入境商品实质上具有货物属性。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律法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可以邮递、快件或一般货物运输方式出入境。基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特点,进出口商品往往以邮递商品或快件的方式申报进出口,于是就存在个人物品和货物的界定与辨识问题,因为两者在征税方式和通关程序方面存在显着不同。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2010年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一票进口货物或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的应征关税或进口税①税额不超过5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征。故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口商品若按货物通关,虽然关税可能免除,但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能免除,而若按个人物品通关,所有进口税都可能免除,加之个人物品通关程序较一般货物便捷,所以相关企业或个人更倾向于按个人物品报关。那么,如何界定个人物品呢?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7号规定: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2010年海关总署公告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限值规定的可按照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而言,邮递商品若以个人物品通关则不能超过规定限值且应具有个人自用特征,而若以快件通关,则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显然应属于147号令规定的其他个人物品.但147号令对于适用的商品范围、价值范围或数量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虽然理论上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属性分析、界定清楚,但在实际通关中,境外商品进境时很难准确判断其是否再次进入贸易领域,特别是当海关对交易双方信息不能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外观准确判断入境商品的物品或货物属性。此外,由于在B2C和C2C等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并不必须经由固定场所,其交易信息更加难以获取与追踪,这也增加了海关监管难度。
随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出境邮、快件数量也相应迅猛增长,对海关现有邮、快件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据海关统计,2012年海关监管的邮、快件总量为3.5亿件,同比增长23.4%②;2013年,我国进出口快件、邮件总量近4.98亿件,同比增长42.7%③.由此,与海关系统对接、信息共享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
(二)基于海关联网平台的通关模式与存在的问题
为更好地获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交易各方的信息,从而为守法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与快捷的通关环境,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与效率,自2013年始,海关总署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和郑州等5个城市启动国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基于这些平台,根据海关总署第56号公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可分别基于货物清单或物品清单,按照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报关手续。
目前,海关服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相关平台虽各具特点和优势,但也存在各自的问题。(1)杭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以服务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为主,兼顾进口。在电子商务跨境贸易出口方面,实施集中申报模式,将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纳入一般贸易货物管理;进口方面的通关业务模式为保税进口,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境外销售商将境外商品集中报关进入保税区,在保税物流中心分批申报出区。(2)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仅是与海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的整合平台,不具有境外商品信息交换、订单下达与确认、货款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功能。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目前仅进行进口业务的试点。(3)上海自贸区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包括跨境通网站、报关报检、进口税网上征缴、跨境外汇支付等系统,其中跨境通是具有购买和支付等功能的开放性平台,经过实名认证的境内消费者通过该平台可完成跨境购买和支付,再由商家进行电子报关报检,经海关征税后即可快速入境。上海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关系统对接,采用仓储保税进口与个人购买模式,实现保税仓库到个人消费者的直接销售,自动完成海关流转,具有质量有保证、税费有清单、物流有速度、售后有保障的优势,但目前仅限于进口业务。(4)郑州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E贸易,是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其服务主体是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及第三方服务平台、物流服务提供商、金融服务机构等,探索能够解决当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报关、结汇、退税等问题。通过该平台,消费者和中间商可以进行沟通,选择通关模式,包括集货通关、备货通关和快件通关三种。该平台目前的难点是需要解决物流关务数据的预申报以及企业和个人数据的直接对接问题。
四、中美澳加欧盟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制度比较
(一)通关申报制度比较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海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申报方式,主要由商品价值和运输方式决定,可分为正式报关和非正式报关(美国)、正式申报和低值货物自评申报(澳大利亚)、正常申报和低值货物申报(加拿大);欧盟海关则要求通过跨境网购进口商品必须如实申报品名、性质和价值;中国则以商品进出境时海关确定的进出境目的为准,结合进出境运输方式对货物和物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报关程序。此外,各国都规定跨境贸易进口商品必须符合各国对禁止和限制性商品进口以及相关许可证等方面的要求。
美国海关规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入境商品可分别以邮递、快件或货运方式出入境,且当所购出入境商品价值超过2500美元时,相关交易方必须以正式进出口方式向海关报关和清关。但是,若所购出入境商品价值未超过2500美元,则相关方可以非正式进出口方式清关,此时海关负责准备相关文件,如确定税号和税率。此外,与具有商业属性的入境商品不同,个人使用的入境商品可不受配额限制,而且若跨境购买的邮递包裹的报关价值低于200美元,清关时不需任何文件①,如表1所示。【1】
加拿大海关也规定当入境商品价值不超过2500美元时,加入低值货物运输项目的快递公司可通过提供一揽子最少文件而获得加速清关。澳大利亚海关规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入境商品无论以货运(空运、海运) 或邮递方式入境,超过1000 澳元的商品应正常报关进口(不论是否个人使用);不超过1000澳元的低值商品若以货运方式入关,货运公司应以自评清关(SAC)方式报关;若以邮递方式入境,则海关直接清关,如表2所示①.
我国 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的进出境管理,分为物品和货物两类,并根据其进出境运输方式,适用不同的申报方式。(1)对于B2B 模式下的进出口货物,适用一般货物的通关程序;(2)对于 B2C 和 C2C 模式下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以快件形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根据海关确定的进出境目的,分别适用进出境快件KJ和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方式;以邮件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根据进出境目的,分为商业性邮件和个人邮寄物品两大类,分别适用货物和物品两种通关程序;(3)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别适用货物或物品的申报方式,如表3所示。【2】
(二)进口环节税费比较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涉及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其适用的税率、免征额以及税负的计算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基本相同;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则涉及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税和个人邮递(快件)进口物品的进口税,如表4所示。
美国和加拿大2500美元的规定仅涉及进口货物的通关要求,并不涉及进口环节税的减免。欧盟海关规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不超过150欧元的,免于缴纳进口关税(酒、香水和花露水以及烟草和烟草制品除外);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欧盟各国也有不同数额的起征点①.澳大利亚对于价值1000澳元以下的商品,不论其进口用于商业目的还是个人自用,也不论其以何种运输方式进口,均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商品与劳务税(GST)和其他税费(如表2所示);中国以货物和物品为区分而制定的免税限值(额度)及进出口税费缴纳等规定相对繁琐,海关的征管成本、企业或个人的遵从成本都较高。
另外,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费的处理,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如因消费者认为货物不合适、不喜欢等原因,且已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退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情形。但是,如将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五、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为更好地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和规范海关管理,海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技术水平,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通关流程。
(一)创新、完善邮递商品和快件管理制度
以个人购买者为主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其进出境商品具有相当的个人物品特征,但也有部分商品具有再销售的贸易货物属性。虽然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的个人物品属性,但也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通过化整为零的蚂蚁搬家方式来逃避进口税收征管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此外,这种以货物贸易方式批量进口,进入保税监管区域或场所后又根据订单按个人物品属性进行清关和缴税的模式,会对一般贸易方式造成不利冲击,从而影响我国进口贸易结构调整和良性发展。因此,海关有必要改变基于个人物品和货物区分来给予通关便利的方式,适当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海关的做法,根据所购买的进境商品价值来适用不同的通关和管理模式,从而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特别是小额贸易商品获得更多税收和通关便利。
基于此,海关可取消针对个人邮递物品50元的进口税起征点,并规定可享受免税和简便通关模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境商品限值,超出这一限值的进出口商品均需正常报关和征税。只不过,这一限值的确定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考虑通货膨胀以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此外,海关应能利用相关信息充分识别购买者企图通过分拆所购买的进境商品来达到获得小额免税目的的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严惩相关当事人。
(二)逐步发展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平台为海关收集和获取信息提供重要技术支持,而目前,上海等城市的相关平台虽各具特色,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没有充分发挥其快速通关和信息收集优势,所以,海关应逐步拓展这些平台功能,完善通关模式,实现涵盖所有进出口模式下的在线购物、报关报检、缴税和退税、结汇以及物流监管的全方位信息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减少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价格与速度优势,所以与海关联网平台应以更全面和完善的服务,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速度,吸引更多企业和消费者加入这些平台。
(三)提高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数据的获取与分析能力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主要以邮递和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其交易及物流通关数据基本是海量信息,海关监管到位的主要方式就是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报关和通关信息化,这就对海关以及相对人的信息基础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即不仅相关单证应采取无纸化信息处理,而且各部门、各环节信息还应实现充分共享,从而降低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提高商品流通速度和效率。
其次,海关及相关方在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和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应更加充分地利用所掌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大数据,通过对大数据的科学分析和处理,构建符合贸易安全与便利化要求的海关管理体系。通过完善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海关不仅应逐步掌握从企业和商品备案,到电子订单、发票、完税凭证、运单等原始进出口贸易数据的获取和收集途径,而且应通过与国税、检验检疫、外汇等口岸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以及信息共享,强化海关大数据信息,并基于风险分析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来充分识别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管理风险和守法企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信用管理与评价制度,给予守法企业,特别是AEO企业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促进和实现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安全、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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