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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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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08: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 商务 政策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带来巨大的挑战。本文主要讨论了电子商务下税收所得来源地、课税对象的性质、纳税人的身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模糊不清, 使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国际避税加剧等一系列问题,并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现状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易趣首席运营官郑锡贵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2005)舵手论坛上的中讲到,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增至1.6万亿美元。根据知名的研究和咨询机构——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得出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0亿元,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和人员“出场”, 称之为“无址”,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依据。
  2.电子商务环境下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税务很难判断其是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数量。
  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区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5.电子商务使国家风险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只要拥有一台、一根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使得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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