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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发源地,也是到目前为止最为发达的国家;同时,美国是法治发展、富于法律思维的国家。然而,对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而言,美国并没有象新英格兰最早的移民那样,先在船上签好五月花公约,后上岸组织社会。而是相反,先是任其发展,后逐渐加以规范。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立法。
立法概况
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 Fair Act of 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 Privacy Bill of Right Act of 1998) ;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 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 Internet Assistance Act of 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 Gambling Prohibition Act of 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绍与互联网商务密切相关的几个法案:
1997年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统一的联邦政策,反对州和地方政府干预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由国会统一管辖电子商务。法案确立暂免网上交易的税收,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者直接、间接征税。但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对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的收入所课征的所得税等情况。
要求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和国务卿咨询国会有关委员会,咨询消费者和商务组织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国和其它各国互联网的税务情况,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个月内向总统提交政策建议。总统将在本法案制定后的两年内将该建议提交国会有关委员会。
要求总统通过WTO、经合组织和亚太经合理事会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和免除网上交易的关税。
网络公平法案(Net Fair Act of 1998)
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确立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各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课税。成立一个名为“互联网税务与规则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研究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的税务与规则的状况,提出在这个领域的联邦立法建议,并草拟一个“统一互联网商务法典”的模范立法。
1999年网络免税法案
修订1997年同名法案,确立长期免除网上交易税收。1999年9月30日,两院通过联合决议,敦促总统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免除互联网交易的关税,禁止各国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多重的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
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
指导思想:促进电子商务和通信,保护消费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垃圾邮件(unsolicited electronic mail)的困扰。法案禁止各种可能妨害电子信箱正常通信功能和损害电子信箱使用者正当权利的行为。法案还规定了电子邮箱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
本法案对1997年的电子信箱保护法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 Signature and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Law of 1998)
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
基本特点
1.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确立联邦管辖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经济领域有很大的自主立法权。但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国会以
宪法规定的有权对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立法为依据,不断扩大解释,强化了联邦在某些经济领域的管辖权,如反托拉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会再次借助这一宪法规定,强化其对互联网的立法权。互联网免税法案中陈述联邦立法管辖互联网的理由包括:互联网不尊重州界,不独立在州内运行;互联网上的地址在地理上没有意义;互联网上信息包的分组交换传输方式无法确定具体的路由,也无法将州内、州外分别开来等等。所以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直接、间接地立法予以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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