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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理论依据及相关题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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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22: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进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纵性和相关法律制定三个方面对此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规定提出质疑。
  关键词:虚拟货币 征税 质疑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进计征个人所得税题目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进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进,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一批复的下达在学术界,互联网企业,网络游戏玩家以及媒体间引起了强烈反响。米晓彬(2008)、吕本富(2008)、陈永东(2008)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该批复从公道性和正当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而本文将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纵性和相关法律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该批复提出质疑。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题目的理论依据
  
  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低级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的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苏宁,2008)。货币具有价值标准、流通手段、贮躲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项职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基本职能,因此,笔者以为,它并不能称之为一种货币,只能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具有一定类似于现实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
  现阶段,官方对虚拟货币的正当性尚无明确定论。2007年2月15日国家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治理的通知》,首次在政府文件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治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以及倒卖虚拟货币的操纵。这也就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然而,时隔一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政府层面截然不同的态度,将虚拟货币推向了一个尴尬的位置。
  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学术界尚在研究之中,虚拟货币的正当性尚待探讨,虚拟货币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很多先行题目尚未解决之际,贸然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一方面即是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正当性,否定了先前相关部分的认定,另一方面也给虚拟货币相关实践带来了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题目的可操纵性
  
  就可操纵性而言,此项批复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操纵方法。例如应采用何种方式征收、财产原值凭证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界定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主体如何确定等,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具体操纵时会发生很多难以处理的题目。
  (一)逃税现象
  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卖方和买方都以虚拟身份出现,交易金额少、速度快,双方轻易产生逃税心理。举例来说,以淘宝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Q币交易,往往交易金额只有几元到几十元钱,交易时间只需要几分钟,双方都处于匿名状态,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会主动缴纳几角或几元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这一法规出台开始至今,笔者亲历的几笔虚拟货币小额交易完全没有涉及到纳税这一环节,对于小额虚拟交易,纳税是一个轻易被忽略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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