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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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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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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9 2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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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开展的商务活动,具有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同的特点,所以现有的调整商贸活动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全球化的贸易活动形式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自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讯公约》后,电子商务立法和法学的研究就成为全世界法学领域的一个热门。迄今为止,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对电子商务法的范畴与研究对象的熟悉上尚未形成同一熟悉,其立法活动也碰到各种困难。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在我国迅速发展,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达到2.1亿,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同时电子商务在我国蓬勃兴起,其普及与应用不断带来新情况新题目,而我国政策性的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尚未出台,有效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制建设滞后,妨碍和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吸收鉴戒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熟悉和做法
1.电子商务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就是期看遇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以确立先发上风。不仅美国、欧盟如是,马来西亚、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也不甘落后。它们的电子商务立法往往是与其信息化建设目标紧密相连。例如,美国在开展“信息高速公路”项目时,首先废除于20世纪30年代制定的电信治理法案。无独占偶,马来西亚作为制定电子商务基本立法的第一个亚洲国家,也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迫切要求实现贸易规则(也就是国际商法)的同一,假如国际商法要实现同一,那么电子商务法将首当其冲,由于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基础上的。这表明电子商务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2.电子商务立法可以边制订边完善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且仍在高速发展中,电子商务碰到的法律题目还将在网络交易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这个题目变得更为复杂。因而目前要使国际的或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达成共叫的法律题目制订相应的法规,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改。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一个“开口”法律,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目前只制订了“第一章货物运输”,该部分其余章节则有待内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该法于1996年通过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内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了补充。
3.电子商务立法中全球化与民族性的关系
电子商务自然具有跨国界交易的特点,任何国家或地区单独制订的国内法都难以直接适用于这种跨国界的电子商务交易,因而电子商务立法从开始就是通过先行开展国际立法实现的。由于发达国家具有资金、人才与技术上风,其电子商务发展程度领先于发展中国家。因此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各种新思路新想法也大多是由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和部分欧盟成员国)提出来的。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地位。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国际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增长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更为自由地活动的结果,必将带来效益的最大化和相关法律的全球化。立法趋同化的结果是,在竞争的市场中,国际互联网的使用普遍进步,进而提升了商家的电子商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各种弱势群体(市场份额低的商家及广大消费者)也真正体验到了经济效益的种种益处,也即获得了在封闭垄断市场中所无法得到的公平和正义。但同时这种立法趋同化会导致一国法律的调控能力相应下降,陷进了可能丧失民族性的陷阱。电子商务法必须留意解决电子商务中全球化与民族性、公正与效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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