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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散步被醉驾者撞伤,却要倒赔巨款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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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散步被醉驾者撞伤,却要倒赔巨款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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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8 0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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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散步被撞伤 责任认定须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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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32岁的董俊军是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家住江苏省盱眙县。晚上出门散步,是他多年的习惯。
2016年3月23日晚8时许,董俊军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当他步行到附近的高架桥下时,一辆电动车从后方驶来,将他撞倒。电动车同时发生侧翻,骑车男子倒地不起。董俊军上前叫唤,男子没有应答且身上有股强烈的酒味,董俊军意识到该男子是醉酒驾驶电动车,遂打电话报警。
不一会儿,交警到达现场,见男子伤得不轻,立即叫来救护车将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并对董俊军做了询问笔录。做完笔录,董俊军觉得自己的臀部被撞得不轻,也到医院治疗伤情。随后,他想让撞伤他的人支付近三千元的医药费,于是找到交警。交警告诉他,撞伤他的人名叫冯建华,因醉酒驾驶,当场死亡。
几天后,交警队向董俊军送达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这让董俊军看傻了眼,直呼想不通。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有:冯建华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且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有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董俊军在路面宽度7米以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算起,未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认定冯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董俊军负事故次要责任。
要求赔偿惹争议 纠纷难解上法庭
有了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冯建华的妻儿多次找董俊军商讨赔偿事宜。董俊军认为,自己当时在散步,而冯建华却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背后撞到自己,自己才是受害人,考虑到冯建华已经死亡,自己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已是仁至义尽了,没想到冯建华的妻儿竟上门讨要赔偿,他十分气愤,断然拒绝冯建华妻儿的要求。
多次交涉无果后,冯建华的妻儿于2016年5月3日来到盱眙县人民法院,将董俊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董俊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9055元。
董俊军辩称,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错误。理由是:(1)事发时,他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外行走的依据不足。(2)冯建华系醉酒驾驶,其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轨迹必然不会稳定,董俊军被撞击后的位置也会有所移动,因此,仅凭电动车倒地位置确认这一事实是错误的。(3)即使他超出路边一米范围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无因果关系。
盱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其争议焦点在于交警大队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是否准确。
据处理事故的交警陈述,现场勘验事故车辆扭印距道路右侧为1.45米,而该扭印即为事故车辆撞击行人的瞬间,前轮胎与地面摩擦留下的痕迹。董俊军陈述事故发生时其在前面步行,车辆突然撞击其臀部,再结合事故车辆大灯损坏、车头部位凹陷的情况来看,是事故车辆车头位置直接撞击董俊军的臀部而非车把手刮擦,故现场留下的扭印与行人行走的痕迹是一致的,所以得出事发时董俊军是在距道路右侧1米范围外行走的这一事实。
在董俊军没有证据推翻这一事实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交警大队认定的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董俊军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法院在具体责任划分比例上酌情考虑,由董俊军对因死者死亡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15%的责任。董俊军辩称,事故发生后他也花去部分医疗费。因其未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暂不予理涉,董俊军可另案主张。
2016年11月2日,盱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董俊军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冯建华的妻儿各项损失合计117428元;
一审判决后,董俊军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董俊军诉称,其同向行走在前,没有任何防范,也没有注意的义务,而死者的行为系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主动行为,故一审法院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建华的妻儿则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董俊军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考虑到死者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而董俊军在前方步行,死者自后方撞击前方行人的事实,为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酌定由董俊军对因冯建华死亡造成各项损失承担15%的责任并无不当;对董俊军主张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3月30日,淮安中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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