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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校园贷害人害己,揭秘校园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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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23: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校园贷进校园已有3年之久,很多校园贷广告打着“低门槛、低利率”的口号吸引了很多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他们出于各种原因在网络贷款平台借款。但由于网贷这一新兴行业鱼龙混杂,很多大学生被其“低门槛、低利率”的表面所蒙蔽,各地大学生深陷“校园贷”危机的事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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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大学生刘某通过校园代理贷款的方式借到了1万元钱,月息2%,1年内还清,首先预扣除半年利息1200元,半年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利息。刘某逾期无法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请问,刘某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如果成立,刘某应当向出借人偿还多少本金?
  答:首先,若刘某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出借人履行了对刘某的金钱给付义务,且约定的利息在24%的合法范围内,则刘某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就是真实有效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中由于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200元,刘某实际拿到8800元,故刘某实际应当向出借人偿还的本金是8800元,而不是10000元。
  问:大学生杨某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周利率为30%,逾期不还款超过10日还需交付逾期管理费(本金加利息的30%/年),请问该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杨某的借款周利率为30%,远远高于年利率36%,所以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返还超过36%以上的利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中,杨某与出借人约定的“逾期管理费”属于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且超过了年利率24%,所以出借人约定“预期管理费”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超出年利率24%标准的费用,都是可以不承担的,即使贷款方步步紧逼,也有权拒绝支付。若出借人使用暴力威胁、敲诈勒索等不法手段收回贷款,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借贷者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校方反映请求帮助。
  问:大学生周某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贷款前出借人要求周某提供“裸条”(以手持身份证的裸照为抵押),后周某没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其拍摄的照片以出售的方式发到网上。请问出借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出借人以“裸条”的方式向周某出借钱款,是违法的。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中,周某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裸照发到网上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要件,裸照以出售的方式发到网上符合“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要件。综上所述,出借人将其裸照发到网上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另外,《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若违法取得、违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大学生周某持身份证拍照,裸照上有身份信息,出借人通过借贷的形式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又非法向他人出售未经处理的信息,那么出借人的该种行为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据银行工作人员称,二代身份证信息泄露危害很大,如果有人利用该信息办理开户之类的事情,身份证主人即便要销户也很?y,未来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所以,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
  问:大学生冯某为某网络借贷平台做校园代理,曾多次利用同学身份证办理网络贷款,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借贷,冯某的行为违法吗?
  答:冯某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借贷的行为是违法的。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冯某利用他人身份证,并未告知他人身份证用途,采用的是“隐瞒真相”的方法,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目的。显然,冯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其次,由于冯某是利用某网络平台校园代理的身份来实施违法行为的,故冯某与该网络平台所在的公司形成授权代理或者雇佣的法律关系,网络平台所在的公司在对冯某的办理贷款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果该公司未尽到该义务,也要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如果该公司对冯某的行为是明知的,则该公司与冯某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构成诈骗罪,对此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编辑/马冲冲ma-ch-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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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丽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始终以正直、勤奋、严谨的执业风格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一直把当事人的最大利益视为自己的最高追求。联系电话:1378514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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