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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能确认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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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22: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呢?审判实务中对此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并导致了诸多不同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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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刘先生因装修急需现金,李先生建议他将有关房屋临时过户至李先生名下,以李先生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待刘先生还清贷款后再变更回他名下。随后,双方就上述约定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在2012年还清贷款后,李先生配合他?M行产权过户变更。但后来,该房屋被拆迁,回迁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李先生认为其为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利人。为此,刘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水电物业缴费票据、银行按揭贷款存折原件、房屋钥匙等,请求确认该房屋的回迁房归刘先生所有。李先生辩称,因该房屋已登记在其名下,且回迁房无产权登记,法院无权确认该房屋的归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办理产权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物权确认。本案系因未办理产权手续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产权证在诉讼中只是认定事实的优势证据之一,不是认定房屋权属的唯一证据。对于房产属权的认定,应通过产权登记背后的原因行为等来综合认定,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的话,则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各种证据情况来进行最终司法认定与裁判。
  其次,未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与违章违法建筑有本质的区分,根据《民法通则》等规定,未取得产权登记并不影响对其所有权的确认。
  最后,房屋登记行为本身不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也不创设权利或者剥夺权利。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的结果,给予申请人作为产权的证明。
  结合本案,经审理查明,刘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当初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水电物业缴费票据、银行按揭贷款存折原件、房屋钥匙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缴纳该房贷款并实际居住使用,尽管该房屋回迁后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从原因行为等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刘先生是该房屋回迁后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那么,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呢?首先,权利人应尽快启动房屋产权确权或变更登记手续,以在法律上将房屋确认给权利人。其次,对购房者而言,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往往存在规划不全、超建或一房多卖等情形,因此,购房者务必要谨慎,即使出卖人作出承诺或声明等,仍无法有效保障购房者权利的确定,故此类交易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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