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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八旬老太状告亲儿:忘本的人没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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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八旬老太状告亲儿:忘本的人没有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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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17: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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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广西柳州的魏桂芳老人,在老伴去世后,立下遗嘱,将自己与老伴房产的继承权交给了儿子。没想到,这份遗嘱却使得老人之后无法安生,儿媳不孝,儿子继而也“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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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家,在外租房住的老人,最终选择撤销遗嘱,收回房产,并和两个女儿一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亲人对簿公堂,这起特殊的遗嘱案最终会有怎样的走向?
老妇立遗嘱,不料却遭亲儿“变脸”
尚未到开庭时间,一位八旬老太便在两个中年妇女的搀扶下走入法庭。这时,被告席上一名神情沮丧的中年男子,立马起身迎上去,想搀扶一下老太,却被老太愤然推开:“你还是省点力气去扶你媳妇吧!”“妈……难道我不是您亲生的吗?您为何要把我逼到这一步?”中年男子沮丧地说。
这是怎么回事?莫非这位老太把儿子给告了?没错,她的确是把长子潘晓明推上了被告席……
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潘志强与魏桂芳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二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股经商的浪潮席卷柳州,颇有经济头脑的潘志强便在柳北区广雅路建了一幢占地面积148.87平方米的平房。一家人搬了进去,日子过得平静而幸福。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两个女儿相继出嫁后,潘志强夫妇与儿子儿媳住在这幢平房里。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8月3日,潘志强因病去世。由于其生前没有对房产作出任何交代,所以,属于他的那一部分产权就得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比例来分割。可房屋不能像蛋糕随意切分,因此家人就没有进行析产。潘志强的父母早已过世,两个女儿在外也有居所,该房屋自然就由魏桂芳和儿子潘晓明夫妇及孙辈继续居住。
时间一天天过去,魏桂芳的身体每况愈下。想着自己晚年要靠儿子赡养,送终,加上儿子对她也很孝顺,为了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们因这套房发生纠纷,魏桂芳于2010年4月5日写了一份遗嘱,指定该房产由潘晓明一人继承。
拿到遗嘱后,潘晓明对母亲呵护依旧,孝敬有加。但是,其妻子蓝欣菊却渐渐变脸,对婆婆冷言冷语,甚至恶言相向。婆婆若是说她几句,争吵就会升级。这时,夹在中间的潘晓明就做起了和事佬。婆婆考虑到儿子为难,总是息事宁人。
2013年,广雅路的房价及租金开始狂飙,于是,蓝欣菊叫丈夫去做母亲工作,在平房上面再加建一两层,一楼拿来出租,二三楼住人。
潘晓明沉思片刻:“这样不妥当吧?我妈年事已高,腿脚又不方便,我怎么忍心让她上楼住呢?”
蓝欣菊有些不耐烦:“我们的儿女都大了,应该分房居住才是。再说,孩子将来用钱的地方多着呢,何不趁早腾出一楼拿去出租,这样还可以收租金,有什么不好的?”
潘晓明反问:“那加建楼层的钱谁出?”
蓝欣菊一时语塞。停顿良久,她说:“由你妈妈出吧,她有退休金,加上你爸爸生前肯定留了不少钱……”见潘晓明面露难色,蓝欣菊还是鼓动他去跟母亲商量。
愤然收回房产,将亲儿告上法庭
潘晓明怕老婆,对蓝欣菊向来言听计从。这次蓝欣菊的提议,他明知行不通,因为婆媳之间已经闹得很僵了,但担心老婆不高兴,他不得不硬着头皮去找母亲。
结果可想而知,母亲以身体欠佳需要过清静日子为由拒绝了。母亲还央求?鹤幼?告媳妇,别再折腾她了,让她多活几年行不行……
面对无功而返的潘晓明,蓝欣菊不停抱怨。气头上的潘晓明第一次反唇相讥:“谁叫你平时对我妈妈像仇敌一样?你住她的房子,还对她这么凶,现在知道错了吧!”
蓝欣菊不仅不知错,反而恨得咬牙切齿,开始寻思着让婆婆主动离开这个家。
蓝欣菊知道婆婆喜欢清静,且有早睡早起的习惯。于是,她在婆婆进入卧室就寝后,便特意把电视机的音量调高,让婆婆睡不安宁;每日拂晓,她比婆婆起得更早,然后把锅碗瓢盆弄得哐当响。婆婆若是出来指责两句,那么口水战就会瞬间爆发……
这种不和谐的家庭氛围勉强维持了两年。随着时间推移,潘晓明不堪其扰,内心的天平竟渐渐倾向妻子这边,有时还和妻子一起指责母亲。魏桂芳伤心不已,自己当初立下遗嘱,简直大错特错。
越想越气的魏桂芳,为了给儿子儿媳一点教训,决定撤销遗嘱,收回房产。2016年4月13日,年过八旬的魏桂芳以书面形式申明自己所立的遗嘱作废!
从此,婆媳关系愈发紧张,儿子和儿媳开始对魏桂芳不理不睬。五一节过后,魏桂芳不得已由两个女儿安排到外面租房子居住。
其间,两个女儿细心照顾魏桂芳的生活,让魏桂芳备感欣慰。她渐渐觉得,女儿才是她的贴身小棉袄,比儿子靠谱多了。
自己有家难回,年老体弱还得外出租房,魏桂芳经常神伤,两个女儿对哥嫂的行为也看不下去了。2017年3月,魏桂芳与女儿潘晓莲、潘晓琴联手将潘晓明告上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魏桂芳夫妇共有财产,并依法进行析产:魏桂芳享有八分之五的所有权;3个子女各自分别享有八分之一的继承权;房屋归魏桂芳所有,由其按份额补偿给其他继承人;同时要求判令潘晓明立即搬出该房屋。
本应和睦相处的一家人,如今却势不两立,对簿公堂,让众人唏嘘不已。
5月下旬,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亲人对簿公堂,几多辛酸与苦涩
庭审中,小妹潘晓琴黯然神伤:“我母亲为子女辛苦操劳了大半生,对我们没有什么奢求,只愿我们平安幸福,她可以安度晚年。但令母亲万万没想到的是,立下遗嘱后,家里就闹得鸡犬不宁,甚至自己有家都不能回。因而,为了维护母亲和我们姐妹俩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诉争房屋进行析产。由于我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所以房屋应归我母亲所有,由我母亲按份额补偿给其他继承人。除此之外,还请求法院判决潘晓明立即搬出其占用的房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落到这一步,是潘晓明不愿看到的,但他依然辩称:母亲所立遗嘱有效,潘晓莲和潘晓琴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理由是:首先,母亲是具有完全行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他人胁迫的情况下,其所立遗嘱内容真实、有效。“当时在遗嘱上签字的不仅有我母亲,也有潘晓莲和潘晓琴,还有两名证人。现在,她们反悔遗产分配方案,怎么可以呢?” 潘晓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不论依据上述两条法律中的哪一条,潘晓莲和潘晓琴都无权向他提起诉讼,主张重新分配遗产……
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120万元整。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故主审法官试图组织调解,便征求原告和被告的意见。
毕竟是一家人,双方也希望以和为贵,达成共识。被告潘晓明主动提议休庭几分钟,让他们沟通一下,审判长同意了。
于是,潘晓琴跟着潘晓明走出法庭。潘晓琴提出:希望潘晓明仍像过去(母亲立遗嘱之前)一样孝敬母亲,管住自己的妻子,不能再允许她欺负母亲。否则,一切都免谈。
潘晓明承诺自己可以善待母亲,但不能保证妻子也如此。“我希望母亲和你们能够体谅我。你们也看得出,我和媳妇的条件有一定差距,我工资比她低,身体又差,我只能忍气吞声……”
“既然如此,那就算了。你们自己拿着这15万元,也够在外租房住好多年了!”潘晓琴起身欲返回法庭,潘晓明赶紧拉住她的手,但被甩开了。潘晓明知道妹妹的倔脾气,只得悻悻地回到法庭。
主审法官问他们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潘晓琴快人快语:“谈不拢,您直接判吧!”
潘晓明用乞求的眼神望着母亲,但此时的母亲只是默默地坐在原告席上伤感。
由于?p方达不成共识,调解工作无法进行,法官只得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魏桂芳立下的遗嘱,是其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遗嘱的内容,处分了丈夫潘志强的遗产,违反了法律的规定。2016年4月13日,魏桂芳作出废除自己所立遗嘱的申明,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立遗嘱人在死亡前均有权撤销、变更自己立下的遗嘱。因而,魏桂芳撤销遗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诉争的房产,系魏桂芳与潘志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规定,本案诉争房屋应分出一半,为魏桂芳所有,其余为潘志强的遗产。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魏桂芳、潘晓明、潘晓莲、潘晓琴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案诉争房屋,由魏桂芳母子4人平均分割。也就是说,魏桂芳占八分之五的份额,潘晓明、潘晓莲、潘晓琴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魏桂芳既然主张房屋归她所有,那么她就应该按照比例向3个子女补偿相应的价款。
针对潘晓明在庭审中的辩称,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柳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条款规定,于2017年7月下旬作出判决:房屋归魏桂芳所有;魏桂芳向潘晓明、潘晓莲、潘晓琴各补偿15万元;潘晓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搬离房屋。
收到判决书后,潘晓莲和潘晓琴表示放弃母亲补偿给她们的15万元。原告和被告双方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这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案情再清楚不过:恶媳妇加上窝囊儿子,伤了老太太的心。父母当年的良苦用心,现在倒成了媳妇处心积虑的由头,成了老太太欲哭无泪的痛处。面对这样的难题,老人只有拿起法律武器,让法律来替自己管教不孝之子,替国家处罚无良公民,替社会曝光反面典型。
关于孝道的话题,中国人讲了几千年,却屡屡有这样的无奈故事上演。孝道,究竟只是口头上的一句“爸妈好”,还是行动上的尊敬,还是思想上的至孝至仁?孝道,说到底是回答“我们从哪里来”的话题。忘本的人没有未来,我们必须时刻警惕。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编/邓琳琳)
E-mail:dllab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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