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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救援费该由谁来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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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救援费该由谁来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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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6 18: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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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能感受到,近年来户外旅游在国内的热度持续升温。至于这些活动过程中所包含的攀岩、登山、徒步等内容,也跟体育运动之间颇有渊源,具有强身健体和磨练意志的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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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旅游的兴起整体上一定是好事,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必然结果。但令人遗憾,在户外旅游的参与者之中,有一些视规则与安全如无物的成员,部分“驴友”为了追求所谓的探险精神,热衷于以违反景区管理规定的方式而身处险地,一旦危险真正降临时,往往需要当地政府或者管理机构投入大量资源去营救他们,有时甚至为此付出救援者生命的巨大代价。比如在2010年,为了救援18名前往黄山“冒险”的某知名大学学生,一位年仅24岁的当地民警不幸坠亡,此事曾引发巨大的争议。
当此类事件屡次发生之后,公众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这些人面临危险是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为什么?要让他们免费享受公共资源的服务?哪怕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必须去救援,但因此产生的经济成本,是否应当由犯错的“驴友”自己负担呢?
实际上,近年来部分地区已经顺应上述思路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在2015年颁布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如果登山者存在违规的行为,那么在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以上规定并不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而是已经出现了实践的案例。今年10月,3名“驴友”未经备案,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由于高原反应而向当地派出所求救。当他们在几天之后获得救援时,每人因违规被罚款5000元,并被要求分担4万元的救援费。
当这些规定和案例相继出现之后,有关的争议就消除了吗?其实未必,也有很多人并不赞同由被救援者自行承担费用的做法。至于不赞同的原因,倒不是专门为“驴友”开脱,而是人们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顾虑:对依托于公共资源而成立的救援机构来说,救死扶伤原本就是职责所在,如果以被救援者有过错为由要求负担费用,是否意味着救援工作会因此趋于市场化?
比如在美国,有些地区将消防事务交给收费的私人救火站。结果,当火灾出现时,那些没有及时缴费的家庭在没有人身伤亡和火情蔓延威胁的情况下,可能得不到救火服务。但这里存在一个前提,私人救火站本身就是依靠收费而非公共财政支撑运作。同样的道理,如果“驴友”向民办的救援机构求助,后者依照规定收费当然无可厚非。然而,当救援力量来自公共机构时,如果要求“驴友”承担费用,未来是否会出现救援机构参照对方经济实力再决定是否全力救援的情况?很多人担心,在救援机构那里,现在看似要求违规“驴友”付出代价的规定会不会演变为“嫌贫爱富”的观念?
所以,在处理此类救援活动过程中,应当同时贯彻两个原则:一是救援无偿,二是违规重罚。首先,只要有人身处险境,无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相关机构都必须及时救援,而不考虑经济利益。打个极端的比方,即便是一个小偷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河,相关机构照样应当出手援救,这种拯救生命的行为应当由公共资源而非受益者个人来买单。如果发现身处险境是由于受救援者违规所导致的,应当依法对其进行重罚,至于罚款金额的确定,可以结合救援成本的实际支出情况,甚至是几倍于救援成本,让违规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
简单说来,就是建议在救援问题上采取“收支两条线”,救人是救人,罚款是罚款,两者相互之间并非直接抵消的关系,而是由公共机构和相关人员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人们既希望看到更多“驴友”在出行时遵守规则,也希望看到公共机构在救援过程中不被经济利益所左右。只有当这两点同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户外旅游才能在规则保障下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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