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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当及时转诊。理解该法条,需把握的原则是:不转就救,不救就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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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的风险防范 转诊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医疗机构提出,二是由患者提出。患者有提出转诊的请求权,但是否转诊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因此,在患者提出转诊的请求后,医疗机构应该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衡量,再作出结论。如果患者不符合转诊条件,医疗机构应该向患者说明原因。在说明原因后,患者仍坚持要转诊的,要将转诊的风险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对于由医疗机构提出的转诊,医疗机构应当做到:第一,把握患者病情(包括对本身病情、也包括对其基础病情或其他情况的把握),审查医疗机构自身是否具有诊疗能力?在确定自身没有相应的诊疗能力的情况下,要及时将患者转诊,以免延误患者诊治的时间。第二,对于病情危重的患者决定,不进行转诊的,要根据医疗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方案。
转诊与免责 因“转诊”而引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010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也作出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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