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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强化党内监督的基本制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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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2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党内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和重要保证。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入总结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基本制度遵循。
/6/view-10715851.htm
  一、条例的主要看点
  新修订的条例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主题,增强提高党的“四自能力”,明确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向、目标、原则、任务和举措,推动全党增强从严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条例有以下重要看点。
  第一,继承和创新统一。
  条例作为对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z试行?{”)的修订,最大亮点在于既深入总结了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继承了党在长期监督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规定,又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措施,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着力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刚性约束和自我约束强化。
  条例规定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等原则以及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等刚性要求,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在于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宪法、法律,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遵守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以及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同时,规定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原则,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应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三,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配合。
  条例坚持全方位监督,强调对党的建设各个方面进行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禁区;坚持全覆盖,全国各级党组织,上至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下至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直至全体党员,没有例外。同时,针对监督一把手有效管用的办法措施不多,有的一把手成了脱离监督甚至监督不了的特殊人的问题,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
  按照条例的规定,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条例还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结合。
  落??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内监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针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和缺乏硬性规定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的监督职责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加强对同级党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及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等具体任务;并要求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同时,要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第五,上下级监督与同级相互监督同在。
  条例不仅明确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负责全面监督,而且具体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条例同时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的日常监督和党员的民主监督,五种监督覆盖全面,从而构建强大的党内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民主监督和发挥同级相互监督的作用,有助于解决“上级监督远、下级监督难、同级监督软”的问题。
  第六,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协同。
  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来自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敢于直面问题,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因此,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但仅有党内监督还不够,还要坚持党内外监督协同推进。针对监督的系统性不够、监督有盲区等问题,条例要求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等;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这里,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体现了中央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决策部署和党规对改革的引领作用,将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二、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
  条例总结了2003年条例(试行)规范的党内监督的主要制度实施的基本经验,同时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党内监督等一些新的实践探索,规范、整合形成新的主要制度。
  第一,巡视制度。
  2015年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明确了在中央和省一级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级地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和省级地方党委要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另外,还设巡视组作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条例明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要求民主生活会应经常化,遇到重要或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十八届六中全会还明确要求批评与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的意见都必须听取,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第三,党内谈话制度。
  一是提醒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二是诫勉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四,干部考察考核制度。
  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廉的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要求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要在同本人见面以后,载入干部档案。要求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严肃追责。
  第五,述责述廉制度。
  条例(试行)规定的“述职述廉”,修订后改为“述责述廉”,主要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的精神。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每年召开的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还明确了述责述廉的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要求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工作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等。还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七,党的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中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八,整改和保障制度。
  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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