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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事责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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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4 16: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民事责任,即民事义务履行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中,立法者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即解决了当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可见我国对此章的重视,这也是《民法总则》的特色之处。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分均来自于日耳曼法,实际上在罗马法上二者并不加以区分。在英美法系中,存在救济未说责任。通过对各国关于民事责任的立法对比,进一步阐述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专章立法意义。
/6/view-10686259.htm
  关键词:民事责任;比较;立法意义
  一、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
  (一)民事责任之概述
  民事责任,即民事义务履行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上,民事责任涵盖了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及其其他民事特别法上的民事责任。[1]民法虽然是以其私法的性质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由于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所以民事责任在民法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事责任之历史发展
  从古至今,民法经历了共经历了两个阶段:先是从义务本位发展到权利本位,其后又从权利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这些发展不但在民法发展前沿的国家有所体现,还在民法发展滞后的中国有所体现。
  1、权利本位时期,在中国古代民法依附于刑法,导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区分,在法律中规定不履行或侵害他人财产与人身的都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不但发生在中国古代,对其他法系在古代也是如此,在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与查士丁尼法典也是如此。
  2、在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民法不但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实现了民事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在此,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几乎责任都被简单化为财产责任。
  3、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这里强调以社会利益来限制个人权利,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进入消费者社会、环境时代、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民事主体的权利增多、义务和责任也相应增加,而且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分也越来越明显,学界对责任与义务之间的界限也逐渐明确起来。
  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中国的民法有着其人民性,它决定了人们的自觉遵守,对民法的实施有着重要保障。[2]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们对物质的极大需求,国家强制力在民法的实施之中有着重要的保障。
  二、世界各国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和比较,对我国《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专章立法的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地区)的民法责任的立法现状
  1、法国民法典。法国的民法典是没有设置民法的总责编,所以也就不存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问题了。在2016年2月份,法国的债法改革第一阶段的工作基本结束,对民事责任制度现代化的工作在法国司法部起草的《民事责任改革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中拉开序幕。[2]从此次草案颁布的内容来看,与责任构成规则比较而言,该草案似乎更重视构建被侵害利益的救济规则,内容上尤其是对某些特殊群体(如人身损害受害人、因产品缺陷而受害的消费者、陆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该草案是从受害者救济的角度出发,打破了在某些领域以遵循区分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路径,而不从责任人角度出发。
  2、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的几部法典中都设置了民法总则,尽管在民法总则中均未像中国民法总则直接将“民事责任”单独规定为一章。[3]在2002年德国新债法出台,德国民事责任制度也因此得到广泛关注,也同样得到修改,即便如此,德国的民事责任制度在《德国民法典》中也未专章规定。
  3、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规则的还有这些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蒙古国民法典》、《韩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
  4、俄罗斯的民法。俄罗斯在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内容中规定了民事责任内容,其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实现”中,就规定了赔偿损失、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等。[4]
  5、与俄罗斯民法相似的还有以下几种:
  《葡萄牙民法典》,此法典在其总则部分的第四分编中规定了“权利的行使及保护”,相对于免责事由作了一般规定,因此规定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和受害人之同意等;
  在越南的民法典也存在着近似的规定,如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即“当事人要严格履行自己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并且承担履行不能或者不能正确履行的责任。若不自愿履行,可依法强制履行” [5]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与《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所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基本相似,不同的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增加了对人身非财产权、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以及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我国《澳门民法典》对此的规定与《葡萄牙民法典》基本相同,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中,主要规定的是免责事由,诸如正当防卫(第329条)、自助行为(第328条)、对正当防卫或自助行为之前提具有之紧急避险(第331条)、错误(第330条)和受害人之同意(第332条)。
  (二)简析各国民事责任的?定
  从上述情况看,在德国法系的民法总则中也并非完全排除在外。即使像《德国民法典》的总则那样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规则,这也不能说明民法总则不能规定民事责任,规定了民事责任就违反了潘得克顿民法体系。“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民法典体系传统上采五编制,不仅违约责任规定于债编中,并且有关侵权责任的内容也规定于债编之中,从而民事责任就仅是债法中的制度。
  尽管《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这种做法尽管有背离德国民法传统、存在过于理想化而不切实际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实现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的目的,因为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同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拘束力不同。
  三、中国关于民事责任的立法意义
  《民法总则》关于民法责任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8章中,这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并且是很重要的一章。相较于以上各国的传统观点,我国的这一立法改变是开天辟地第一次,其并不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组成部分,而是提升了民事责任在私法中的地位,这样是有助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本章的制度发展主要表现:
  1、认可了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方式的民事责任,并将其纳入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中。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79条。
  2、《民法总则》在立法中废止了原来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民事制裁制度,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民事制裁导致的当事人利益不当损害的问题。
  3、《民法总则》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狼牙山五壮士案”、“邱少云案”等案中暴露出来的侵害烈士、英雄等名著问题的回应。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85条。
  4、为了强化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在民法典总则的层面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性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87条。
  参考文献
  [1]陈华彬.《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规定的释评[J].法律适用,2017(5).37-43.
  [2]李世刚.《法国民事责任改革草案》解析与启示[J].交大法学,2017(2).41-50.
  [3]李伟.德国新债法中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J].比较法研究,2004(1).72-78.
  作者简历:
  胡西霞(1991--),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山东省单县,在读研二,民商法专业。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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