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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基本型态与现实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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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人治与法治的二元分析模式并不能准确阐释当代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复杂特性;当代中国西部法律文化明显具有多元混合、交织并存的特点,其基本型态可概括为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和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四种。阐释西部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现状及其未来变迁的趋势,进而为西部乃至整个中国的法治建设寻找最佳的切入点,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西部;法律文化;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
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
  由于西部相对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现代化具有一系列较为显著的“后发”特征,由此决定了该地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保留较多的地区;同时,西部地区还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多社会经济形式和多种文明群体共存的地区,是历史上世界各国法律文化频繁交流和互动的地区,这就决定了该地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品格。在西部,国家制定法、宗教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区习惯法以及家法族规杂然相处,共同对西部社会关系及民众行为起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规制作用,而处于这一制度系统(行为约束选择集)之中的人类个体便基于制度的“硬化”(规范化)机制而具备了多重人格和行为选择。根据王宗礼等人对西北农牧民政治人格类型的分析[1](P64),并结合相关的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资料。我认为,目前流行的关于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人治与法治的二元分析模式并不能准确阐释当代中国西部法律文化的复杂特性。实际的情形是,通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文化基因即中原农耕文化和西部游牧文化在西部特定时空中的相互交融和历史变迁,已生成了当代中国西部独特的、纷繁复杂的、多元共存的法律文化型态。为了描述和阐释上的方便,根据对规则或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待国家法的不同态度,可以将西部法律文化刻划为以下四种类型: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草民自治型法律文化、牧民神治型法律文化和公民法治型法律文化。当然,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类型分析,实践中,几乎无法找到某种纯粹的法律文化类型的承载主体或分享群落,而是多表现为某种主导性法律文化类型支配下的多元混合、交织并存的法律文化型态。下面具体分述之。 论文代写 http://
  一、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
  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想型态,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法统”和文化特质,是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秩序结构的文化基础。尽管近现代以来,在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进程中,通过一系列激进的社会变革和文化批判,对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及其所依托的儒家宗法伦理思想进行了全面的征伐,然而,该种法律文化的历史惯性之大,超乎寻常,以至于在今天的中国政治文化氛围中仍然弥散着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的气息。由于这种法律文化类型反映的是中华法系的共性和文化上的积淀,对于较少或较晚遭遇现代性之“格式化”的西部地区,便成为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得以传承、存留和延绵的最佳时空。隋唐以前关中曾是我国统一王朝的畿辅之地,传统政治文化对西北地区产生了直接的辐射力,进而使该地区形成了底蕴更为深厚的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传统。
  臣民与公民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运用人和人格(personality)分离的学说,可以从实质内涵上区分臣民和公民。按照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但世界法制史证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却有完全无人格之人(奴隶)和无完全人格之人(农奴)。据此可以认为,公民是能够形成并实践自己意志的社会主体,是完全人格之人;臣民是能够形成但却不能完全实践自己意志的社会主体,因而臣民是无完全人格之人。臣民观念是非独立产权主体或具有依附性的社会成员必然产生的一种价值观念,因而在经济基础落后、人口流动缓慢、市场化程度不高的西部地区,臣民观念必然有其生存和繁衍的土壤。在大部分西部农牧民甚至一些猎民中间,都存有较为浓厚的“臣民”、“子民”和“顺民”意识。内蒙古的一位鄂温克族青年在提供给调查者的一个形象的隐喻图式中,将国家主席与工人、农民的关系比喻为大脑与手脚的关系。这显然反映出一种最为原始和朴素的臣民意识。引伸之意即为:工农不是独立的人格主体,不能独立形成和实践自己的意志;国家主席才是完全的人格主体,他能够代表所有人进行思维和决策。  http://

  人治意识的共同特征是极力推崇人的因素,而忽视制度性因素对社会治理的作用。通过观察,我们发现,西部农牧民普遍存在着深层的“清官情结”和为民请命意识,相信司法正义只能诉诸包青天式的典范人物,认为以神奇、权宜、不畏权势和尚方宝剑等人治色彩浓厚的手段是达成社会正义的不二法门。在西部社会,包青天意象以秦腔、陇剧等戏曲小说形式广泛根植于民众的心目中,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倾向,从而对传统不理性的人治文化产生了主动建构的共犯作用,使我们在走往法治的艰苦道路上,背负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其实,包青天是中国人治主义文化的人格代表,是一种人治主义社会的个人崇拜情结[2](P46)。在广西苗族杉坪寨这一村落中,人们往往把本村发展的全部希望寄托于一个“能人”的引领。通常是通过一个特定的宗教仪式推选出这一能人,并在其姓名上加上“东宏”这个象征最高荣誉的称号,从此以后,他就可以穿着红绸制作的礼服,而且不管在任何场合出现,都受到大家的尊重,他所说的话也就具有最高权威性。更重要的是,这个尊号将被列入祖先的死亡名单,死后可以万古流芳[3](P251)。
  在西部社会,强调身份等级的法律文化观念可谓是根深蒂固,积淀浓厚。比如在一些农村社区,通常以辈份而不是年龄来决定一个人的地位,一些年长的晚辈总是对年幼的长辈恭敬有加。陕北人的上炕及其坐位排列习惯,也体现出浓厚的身份等级观念。比如,按照陕北人的习惯和规矩,上炕是要脱鞋的,这与一种洁净观念有关。炕上是人们吃饭的地方,也是人们晚上睡觉的地方,毡就铺在炕上,被褥就放在炕上,所以上炕脱鞋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了。但是,所谓“干净”也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穿着打扮比你的炕还干净,他就可以上炕不脱鞋了;另外,对于某些人,即使他的穿着打扮没有你的炕干净,但你也不能嫌他脏,他照样可以穿鞋上炕,比如,尊长者。强世功在陕北采访的一起“炕上开庭”,便描述了这样一个场境:一起县法院组织的民事调解案要在某村民家的炕上开庭。法官、信用社主任、营业所主任、派出所干警和村支书都不脱鞋就上了炕,并且在相互的谦让中按某种“默会”的位置依次坐定。当采访者(强世功)刚要脱鞋时,就被主人拦住了,“烂土炕,不干净,随便上”。然而,案件当事人被告却没有上炕[4](P492)。由此可见,在这一事件中,什么人可以上炕不脱鞋,什么人应当脱了鞋再上炕,与其说是一种关系生活的科学性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标识人们长幼尊卑的社会身份的仪式或礼仪。 代写论文 http://
  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臣民人治型法律文化的一个必然追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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