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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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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米尔恩在谈到习俗作为权利之渊源时指出:“习俗之成为权利来源,在于它是一种制度。它的构成性规则赋予共同体的每个成员以遵从既存习俗的义务,同时授予每个人相应的使习俗得以遵从的权利。”接着他又以在西方侍者普遍索小费的习俗权利为例,说明了“索小费”和“付小费”之为“约定俗成”的权利和义务。在习惯了从国家正式法律中寻求权利的法学家看来,在民间规范中寻求权利总有南辕北辙之嫌。更有甚者,经常可以耳闻一些学者几乎把民间习俗规则和“落后”、“呆板”、“僵化”等同起来,从而,代表着某种“先进”法学观念的权利问题似乎就与民间规范搭不上边界。这显然是继往法律意识形态对人们观念的一种遮蔽。本文拟从民间规范与习俗权利之内生视角探讨民间规范与习惯权利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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