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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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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9: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从来都不是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她被放置到这种环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选择的范围。人们对社会规则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justification),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论证。而且,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他/她们使用着不同的象征性符号、遵循着不同的仪式、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维护着不同的社会秩序。在探究社会时,人们往往无法刨根问底,因为社会现实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作为这一社会建构过程的无数个参与者之一,研究者无法置身事外,客观地观察和分析这个“生活世界”。正像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无论宗教和哲学提出什么样的建议,自我认识都要求人类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自身局限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不完备的理性创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这种在语言的限度内寻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动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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