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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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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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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7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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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独立法定刑的法理分析 论文代写 http://
[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在本质与外延上存在较大差异。行为主体应扩大至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具有影响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人所利用的条件,应是非制约关系的社会影响力。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独立性,从学理与实践上论证对其进行独立立法的根由、为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成要件,可为严密我国刑事法网提供一种新思路。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独立罪名;立法建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11)05-0152-04
政府权力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过渡,有权者已不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民间权力主体的贿赂行为也愈演愈烈,领导干部身边人发挥非权力性影响力已成为腐败犯罪的一个新特点。之前我国刑法对公职人员利用影响力犯罪已有涉及,但对非公职人员利用影响力进行受贿的立法规制还存在较大的漏洞。这类变相的贿赂犯罪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定及行为特征
以前学理或实践上,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界定为斡旋受贿。2009年10月16日,刑法正式确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新罪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公务人员施加影响,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深入论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独立性之前,需要明确其基本内涵及行为特征。 论文网 http://
(一)影响力的含义
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影响或改变他人心理与行为的一种能力。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实际上与管理学中的影响力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表明了一个人以间接或无形的方式作用或者改变人或事的行为、思想或性质的力量。影响力是一个多因素的综合结构,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前者亦称为强制性影响力,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与不可抗拒性,由社会赋予个人的职务、地位或权力等形成。后者亦称为自然性影响力或非强制性影响力,以个人的品德、才能、知识、情感等因素为基础而形成。由此可见,与产生于个人外部因素的权力性影响力不同,非权力性影响力产生于个人的内部因素,如天赋、主观努力、自主行为等,虽然它不依赖个人地位或权力产生,也不具有强制性,但却能自然而然地对他人的思想或行为产生影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显然包含了上述两种影响力。具体来讲,权力性影响力,是指公职人员基于一定职务关系,影响他人思想与行为的能力,典型的如上级对下级的影响力。而非权力性影响力的范围则较广,常见的有以下几类:一是以血缘和家庭为基础产生的影响力。如父子、兄弟姐妹、夫妻等家属或亲戚关系。二是以情感为基础产生的影响力。情感是人际交往的重要纽带,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拥有这类关系的人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三是以事务关系为基础产生的影响力。如同事、上下级关系等。上述这些具有影响力的人,由于彼此控制的资源与信息有所差别,生活中又保持着密切关系,相互之间自然会产生一定影响力,并有可能以此作为交易筹码,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更值得注意的是,非权力性影响力对被影响者而言,更具潜在性与便利性。因此,它比利用权力性影响力进行受贿的危害性更大,更易被请托人利用。 论文网 http://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含义及行为特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移植和借鉴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罪,是从贿赂犯罪中衍生出来的一类新型腐败犯罪,主要规制因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从事的受贿行为。从立法渊源来看,其与以下国际公约有着密切联系:
一是1996年3月29日通过的《美洲国家组织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任何人通过自身或第三人或者以中间人的身份作为或者不作为,为本人或者其他人非法获取任何利益或好处而谋求公共机关的决定,不论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损害国家财产。
二是1999年1月27日签署的《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该公约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地,向断言或者确信能对本公约第二条、第四至六条、第九至十一条所提及人员的决策施加不适当影响的人许诺给予、实际给予或者提议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无论这种不正当好处是为本人或者他人,以及出于对此种影响力的考虑,索取或者收受或者接受提议给予或者许诺给予的好处,无论该影响力是否被运用或者假定的影响力是否导致预期的结果。
三是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规定,影响力交易包括两类行为,(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使其滥用实际影响力,为该行为的造意人从缔约国的公共机关牟取不正当利益;(2)享有公共权力使用权的公职人员滥用本人实际影响力,从缔约国的公共机关或其他贿赂人处,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 http://
根据以上国际公约,可以比较与概括出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三个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与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一般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孙子女等。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主要是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同学、战友、同事及朋友等。后者虽与国家工作人员无血缘上的关系,但因平时交往密切,其影响力也非同一般。
2、行为本身的双重性。即行为人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自己(如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存在职务上的直接隶属或制约关系,但事实上却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了压力,并利用其职权进行了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行为后果的不正当性。从本质上讲,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是影响力与不正当利益之间的一种交换。在整个交换过程中,影响力其实只是一种交换手段,最终的交换物则是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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